2022信用证结算方式_信用证的结算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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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信用证结算方式_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肯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冲突,而且还能使双方在运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依据开证申请人的恳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肯定

2、金额、并在肯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纳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运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记、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

3、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别条款:依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状况的改变或每一笔详细业务的须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

4、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担当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运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情愿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

5、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终归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 合同规定运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 用证;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恳求议付; 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

6、,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

7、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供应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担当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依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状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

8、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状况并不能变更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

9、精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运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平安、刚好收到货款,必需做到“单、单一样”、“单、证一样”。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许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全部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 航

10、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运用跟单信用证。 2.不行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性质划分的。 (1)不行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供应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运用这种信用证,必需在该证上注明“不行撤销”

11、(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行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状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运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不行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

12、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行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运用,缘由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供应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全部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需是不行撤销信用证。 其次,对不行撤销

13、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须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忧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担当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供应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需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运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行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

14、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这是依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依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平安快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马上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马上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终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

15、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 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马上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运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 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马上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运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

16、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恳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恳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马上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

17、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赐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在来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仍属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证;但对开证人来说

18、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故也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进口人所以情愿运用假远期信用证,是因为:其一, 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 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于我们是否接受国外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关键取决于来证中是否说明下述三项内容:其一是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其二是贴现费用和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货款。同时具备了这三条,才可接受,否则不予接受。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行能转让信用证 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

19、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其次受益人)运用的信用证。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说明, “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 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 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

20、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2)不行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 三者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需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行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运用后,又复原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接着运用,直至用完规定的运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

21、环运用,而一般信用证在运用后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运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约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开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肯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运用的,称为可积累运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

22、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运用的,称为非积累运用的循环信用证 (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复原原金额再接着运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复原到原金额的做法有3种: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运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复原到原金额,可再次运用。 其次,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运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运用的通知,即可自动复原到原金额,可接着运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

23、金额运用后,必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复原到原金额,接着运用。 7.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须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缘由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

24、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马上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供应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供应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

25、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方正,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需担当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其次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 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经常就是其次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运用居多。 9.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Prepaid Credit)

26、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货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开证人所以情愿开出预交信用证,主要缘由是:市场上指定货物紧缺,进口人求购心切;出口人资金短缺,进口人借机压价;通过银行向外转移外汇,不失时机地抓住有利价格购进指定现货;此外,订购投资大、生产周期转长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出口人须要先备料而要求进口人 预付部分价款等。 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1.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预支全部货款,事实上等于预付货款

27、,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凭光票预取货款时,须附交一份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2.部分预支信用证是指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再付清余款。但预支货款要扣除利息。 为醒目起见,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打出,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不过,现在运用的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打出,即运用黑字打出,同样能起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六)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选例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详细订法

28、。 1.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行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29、 of shipment.) 2.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

30、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

31、款人承兑和贴现,全部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行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

32、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

33、.15, 19XX. 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探讨(材料) 经管学院国际结算课程论文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探讨摘 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因其规则胜利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化为银行信用风险,一度广受国际贸易参加. 第五章_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五章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术语说明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二、推断题1、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与贸易合同.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 请分析以下案例:如何解决问题(或纠纷),并从案例中吸取哪些阅历教训。案例1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行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

34、证要求受益人供应“Certifi. 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 国内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行撤销、不行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按期限划分:即期.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1.即期付款(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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