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_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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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_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 1.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肃穆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纪律就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需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确定和

2、吩咐;压制指责,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瞒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奢侈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隐私或者工作隐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上述有关纪律的规定,涉及了政治、经济、外交、廉政、内部管理等方面。没有纪律的约束,就无法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需予以

3、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肃穆性和威慑力。 (2)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通过对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行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赐予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来达到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目的。 (3)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一切行政机关必需根据体现最广阔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业。全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需时刻保持醒悟的头脑,

4、摆正自己的位置,行使权力要对自己、对组织、对人民负责,严格依法办事,仔细履行职责,切忌为所欲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需在法律给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必需担当因此产生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受到处分直至刑事惩罚。 行政机关担负着管理公共事务的重任,行政机关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其合法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责,驾驭着肯定的权力,同时也要担当肯定的义务。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和职务上的隐私;仔细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听从上级吩咐,听从指挥;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厉行 1 节约,不奢侈国家资财;努力为

5、人民服务,倾听人民的看法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纪律的行为,也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此,行政机关必需赐予惩戒,以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处分工作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故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子法和下位法,同时,处分工作是监察机关的一项主要工作,故本条例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子法和下位法,因此,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 3.

6、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意义? 条例已于2022年4月4日经第17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详细地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特地性行政法规,是一部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本着从严治政的要求,坚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教化与惩处相结合,错责相适应以及公正公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对处分的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详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肃穆行政机关纪律,保

7、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亲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处分制度,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处分工作的好坏不仅干脆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而且还涉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确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爱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工作的根本准则,而程序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性的规定,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8、。条例规定了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对取证原则及证据的效力、回避、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被调查人的申辩权利、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处分确定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难点和关键。条例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违 2 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纪律责任,来强制订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随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

9、擅权必追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确定的,是人民政权的性质确定的,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性质确定,人民是国家的主子,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律赐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凡是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的,无论数额大小,无论后果是否严峻,一律赐予处分,从而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维护好、发展好、实践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亲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努力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

10、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依据条例其次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本条例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第三条关于“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谓的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但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如:司机

11、、清洁工、炊事人员等。工勤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性质、职责权限、福利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工勤人员与公务员相互之间不能干脆流淌。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应当担当纪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章,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是行政机关对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和支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需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度不同,不是全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的行为都应当

12、担当行政纪律责任,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同时根据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赐予处分。对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确定和吩咐,但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指责教化等其他方式处理。理解此款需留意的是,是否应当担当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确定机关来认定,而是要按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确定、吩咐中规定应当 3 追究纪律责任的来认定,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担当纪律责任而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5.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1)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

13、关公务员赐予处分的干脆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量纪,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定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处分确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赐予处分”。 在详细适用中,处分确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赐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量纪幅度。 (2)其他依据。其次条其次款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

14、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也是处分确定机关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种类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规定。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假如今后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接着作出新的规定,或者对本条例作出规定的某些违法违纪

15、行为的构成或者处分幅度作了变更的,依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仍应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执行。本条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有关处分规定的协调性和完整性。 其次条其次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

16、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这是关于处分比照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习惯,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往往会列出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对详细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不作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赐予通报指责;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 4 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供应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状况的;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拒

17、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说明和说明的;拒不执行监察确定或者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监察建议的;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峻的。”而条例由于篇幅的限制,不行能对目前几百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全部违法违纪行为都进行排列,并规定所应赐予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而且在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还可能规定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目前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等只是在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中比较普遍和多发的,但不能囊括目前的和今后将出现的全部详细违法违纪行为并规定详细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例设置了比照

18、制度。适用比照制度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需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必需是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假如一种行为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都未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具有肯定的社会危害性,处分确定机关也不能擅自赐予处分。同时,必需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而只是没有规定详细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才存在比照的问题。假如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同时也对详细的处分种类与幅度做了规定,就应干脆依照

19、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的规定执行。 其次,必需根据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去处理。此处的最相类似的条款,是指须要赐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三章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一般说,应当是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所侵扰的客体都相同,只是在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6.行政处分事项如何设定? 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行政惩戒制度、做好处分工作的前提。为此,其次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赐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处分主要由本条例设定。 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

20、,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做出规定的效力优于本条例。另一方面, 5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

21、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赐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致使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这不仅严峻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肃穆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

22、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为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赐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这里所谓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和实际须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

23、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吩咐,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在此须要留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这里所谓的补充规定,即对本条例第三章中没有规定的应当赐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规定,不得以地方或者行业的特别状况等借口,对本条例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加以变更。二是“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不能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

24、的规章,这些部门凡是涉及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都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四是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确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7.什么是处分? 所谓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担当纪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处分是专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适用的,故又称内部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又由于它事实上是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措施,所以又称为纪律责任方式。 处分的特点是: 第一, 6 处分是一种纪律责任方式。纪律责任,就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担当的否定性后果。 其次,处分是一种由

25、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纪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外部依法行政,在内部行政中,也要依法行事。因而,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时,追究纪律责任的条件、方法以及形式都应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8.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详细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不行少的条件,这就是说,全部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需符合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但在此基础上,每一个详细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其区分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基本因素,即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即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人。不同的主体,可以导致责任形式的不同。我国大

26、量的行政法律责任都是根据职业、行业,如人事行政、公安行政、军事行政、海关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外贸行政、科技管理、教化行政、体育行政、安排生育管理、妇幼保健管理等来划分的。这就使某一特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与主体的职业、身份有着亲密的关系。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主体来说,只能是某一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否则不能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有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仅主体有意或过失的心理状况影响到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而且主体行为动机和目的的不同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

27、构成发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贿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值利益。假如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值利益,而是因被勒索赐予其他人以财物的,则不是行贿。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的客体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侵害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侵害的是国家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类违法违纪行为中,依据行为所侵害的详细的社会关系,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如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进一步分为:走私行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行为;破坏金

28、融管理秩序行为;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侵扰学问产权行为等。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时问、地点、方法也是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需具备的要件。例如,因行为的方式不同,也构成不同的违法违纪行 7 为: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应履行的职务上的义务,构成玩忽职守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9.什么是有意? 所谓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有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相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有意:一方面,任何违法

29、违纪行为的有意都必需同时存在相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另一方面,相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相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需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相识因素为前提。有意分为干脆有意和间接有意,一般来说,抱希望心理的,是干脆有意,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有意。 10.什么是干脆有意 干脆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干脆有意是相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干脆有意的相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相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旧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其次,行为

30、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相识不要求很详细,只要求相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定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状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状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相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相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只要求行为人相识到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详细样态有相识。第三,某些有意还要求行为人相识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例如,串供,就要求特定的对象。有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相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干脆有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

31、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指行为人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干脆追求的目的。 11.什么是间接有意? 间接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看法。 间接有意的相识因素与干脆有意的相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分在于:干脆有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有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有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的危害结果。 8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看法。即行为人为了追求肯定的目的而实施肯定

32、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旧实施该行为,也不实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夜放火时发觉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旧放火,也没有实行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账目,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看法,这便是放任的心理看法。由此可见,放任是以行为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主动地追求,但也没有阻

33、挡、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有意包括三种状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干脆有意和间接有意的区分:(1)相识因素有所不同,干脆有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定两种状况,间接有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有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干脆有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定发生的状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有意及其支配之下

34、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干脆有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有意。 12.如何认定有意? 对有意的理解与认定要留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将违法违纪有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有意相区分。违法违纪有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详细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相识与希望或放任的看法;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有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进行某种行为。 其次,要将违法违纪有意与单纯的相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分。有意是相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相识因素代替有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有意。用“具有目的”代替有意时,可能将间接有意解除在有意之外;用“相识到”代替有意时,可能将过失归入有意。这都是不妥当的

35、。 第三,要将此处有意中的“明知”和本条例第三章某些条文中规定的“明知”相区分。此处的明知是相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条例第三章中某些条文中规定的“明知”则有特定内容。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分。此处的“明知”是有意的一般构成要素,本条例第三章中的“明知”是有意的特定构成要素。 第四,要将间接有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区分,二者很简单混淆。 9 从心理活动的过程来看,前者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也不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要停止行为,危害后果就不会发生,但行为人为追求另一目的,而执意实施了预定的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后者虽已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也不希

36、望这一后果发生,但行为人存有侥幸心理,信任能够避开危害后果发生,而实施了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13.什么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责任人应负过失责任。 1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相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缘由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状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假如行为人当心谨慎、仔细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开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实践中看,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

37、是先推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推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假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因此,认定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明显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违法违纪行为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危害结果。 15.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

38、失是有相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避开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相识因素。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状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轻信能够避开,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肯定的主客观条件,信任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行靠、并不充分。轻信能够避开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实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开危害结果的作用。 16.如何认定过失? 10 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人手,依据行为本身的危急程度、行为的客观环

39、境以及行为人的学问和实力水平,推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状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上进行推断;不能认为结果严峻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任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开,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马路上行驶,因合理信任行为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假如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不担当过失的责任;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的规则,即使试验失败

40、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主观要件部分,要特殊留意违法违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事实状况相识错误的问题。这些错误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及违法违纪的程度有不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而又自以为合法的,或违法违纪较严峻却自以为较轻的,均不影响依法予以处理。二是事实错误,即对自己行为的事实状况有错误的理解,包括目标错误和手段错误。事实错误一般不影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 17.什么是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主动的身体活动是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和不作为是违法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18.什么是不作为?

4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状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干脆违反了某种吩咐性规范。成立不作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人员有消退火灾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行政托付合同中引起的监督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

42、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实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推断。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例如,一个对防汛工作负有指挥责任的人,放弃指挥,而去挖沟排水,尽管其也在进行防汛工作,但不影响其对指挥行为不作为的成立。 11 19.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 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就是违法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已经造成的,也可以是可能造成的。假如某种行为对客体没有造成损害,也不行能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没有危害性可言,也就不构

43、成违法违纪。损害后果不仅是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件,它的轻重也影响到被追究纪律责任的轻重。 20.违法违纪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认定这种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有当主体的行为与发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有着内在的(而不是表象的)、必定的(而不是偶然的)联系时,该主体才对其行为负有责任。假如某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是某一后果发生的缘由,该损害后果的出现是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为该违法违纪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要做到坚持客观性原则,从充分的事实动身,不主观臆断;坚持必定性原则,从事物的内在联系动身,不为偶然现象所蒙蔽;坚持相

44、关性原则,弄清缘由与条件的本质联系以及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行为模式的区分;在确定违法违纪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关系时,解除自然因素的作用。 21.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详细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不行少的条件,这就是说,全部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需符合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但在此基础上,每一个详细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其区分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基本因素,即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即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人。不同的主体,可以导致责任形式的不同。我国大量的行政法律责任都是根据职业、行业,如人事行政、公安行政、

45、军事行政、海关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外贸行政、科技管理、教化行政、体育行政、安排生育管理、妇幼保健管理等来划分的。这就使某一特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与主体的职业、身份有着亲密的关系。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主体来说,只能是某一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否则不能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有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仅主体有意或过失的心理状况影响到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而且主体行为动机和目的的不同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发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贿行为,其目的就是为

46、了谋取不正值利益。假如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值利益,而是因被勒索赐予其他人以财物的,则不是行贿。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的客体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侵害的是行 12 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侵害的是国家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类违法违纪行为中,依据行为所侵害的详细的社会关系,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如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进一步分为:走私行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侵扰学问产权行为

47、等。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时问、地点、方法也是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需具备的要件。例如,因行为的方式不同,也构成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应履行的职务上的义务,构成玩忽职守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22.什么是纪律责任? 所谓纪律责任,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除了处分以外,还包括行政处理,如对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 23.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处分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处分即纪律责任的担当方式之间既有区分又有联系,违

48、法违纪行为是担当纪律责任的前提;而纪律责任则是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纪律责任与处分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能将处分即详细的纪律责任的担当方式(如记过、降级、撤职等)与纪律责任混为一谈,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24.如何理解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爱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处分工作中的详细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爱护,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需依法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社会成员,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合法权利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当受到爱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的原则,事实上是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法定原则,详细来讲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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