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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近代以来又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其主体资格或者说具有国际人格的资格一般是由创设其的国家以条约的形式来创设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设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与国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国际法和国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法优先说。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国际法与国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法
2、附属于国际法,属于低级规,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规-国际社会意志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法,因此国法受制于国际法.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认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法。一元论国法优先说。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克、佐恩、考夫曼。他们主国际法与国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附属于国法,国际法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在国法。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
3、现为:.z.-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源不同;第三,效力不同。国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多国的共同意志,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三、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法时,不能无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法,国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法作出具体规定;2、国家不能用国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
4、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法。二从国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法一局部,因而在国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法,有时必要在国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局部,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法。.z.-四、国际法在中国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有的条约直接适用,如 1980 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大多数条约是通过我国国立法后在我国执行的,如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中华人民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我国一般还有部门法中以专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与中国国法的关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王少萍法实 11012021017063.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