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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董春辉董春辉现行税收政策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体系的特点与把握原则的特点与把握原则一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三其他税种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其他税种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五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四六税收征管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税收征管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与把握原则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与把握原则 一、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体系一、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体系序号类型文号名称举例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主席
2、令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令暂行条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令、财税、国税发、公告实施细则通知、办法、公告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条例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5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黑政发201419号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地税发等通知、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
3、)1号-散乱不系统-研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财税(2013)70)-多变-地方性政策差异 -企业未及时掌握-企业理解不到位二、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二、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变化一览表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变化一览表文件执行期限标准纳税规定财税(2006)752006.06.01-2008.12.315年1.不足5年全额征税;2.满5年:(1)普通住宅:免(2)非普通住宅:差额财税(2008)1742009.01.01-2009.12.312年1.不足2年(1)普通住宅:差额(2)非普通住宅:全额2.满2年(1)普通住宅:免(2)非普通住宅:差额财税(2009)15720
4、10.01.01-2011.01.275年1不足5年(1)普通住宅:差额(2)非普通住宅:全额2满5年(1)普通住宅:免(2)非普通住宅:差额财税(2011)122011.01.28-2015.03.305年1.不足5年全额征税;2.满5年:(1)普通住宅:免(2)非普通住宅:差额财税201539号2015.03.31-?2年1.不足2年全额2.满2年(1)普通住宅:免(2)非普通住宅:差额二、政策解读与运用应把握的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 1.1.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案例讨论:外籍自然人股息红利还免税吗?案例讨论:外籍自然人股息红利还免税吗?1.1.国发国发【20132013】6 6号号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
6、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二)系统解读原则1.熟读法规原文2.搜集并阅读已有的政策解读3.搜集并阅读法规涉及的相关其他文件例:2号公告原文及相关文件国税函发(1995)549号豫地税函20
7、11212号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穗地税发200079号珠地税发2005415号辽地税函2006173号案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分摊租赁资产相关费用的扣除(三)兼顾地方政策差异原则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资产划转与投资新政解读与应用资产划转与投资新政解读与应用纳税申报的主要变化解读纳税申报的主要变化解读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一、非货币资产对外资投资1.财税201410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二、资产划转1.财税201411
8、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资产划转与投资新政解读与应用资产划转与投资新政解读与应用 (一)财税(一)财税20142014116116号文件号文件 1.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不超过问题:不超过5 5年期限如何把握?按年度计算还是按月度计算?年期限如何把握?按年度计算还是按月度计算?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问题: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投资行为,双方迟迟不办问
9、题: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投资行为,双方迟迟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怎么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怎么办?一、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4.五年内转让股权或企业注销,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5.符合财税200959号,也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连接政策连接:財税(2009)59号文件:(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财财20142014109109号号号号调整为“资产
10、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15年第年第3333号号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
11、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一)财税(一)财税20142014109109号文件号文件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资产划转二、资产划转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
12、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40号公告改为计税基础)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40号公告改为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二)国家税务总局20152015年第年第4040号公告号公告 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1.1.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13、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账务处理母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产(账面净值)子公司:借:资产(原账面净值)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讨论:该种情形和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关系?2.2.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会计分录:母公司: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资产
14、(账面净值)子公司:借:资产(原账面净值)贷:资本公积(实收资本)3.3.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资产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资产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会计分录:母公司:借:资产(账面净值)贷: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子公司: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贷:资产 (账面净值)4.4.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
15、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会计分录:划出公司: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贷:资产 (账面净值)划入子公司:借:资产 (账面净值)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
16、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案例】总部设在甲市的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拍得一块土地10万平米,土地价款5亿元,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又成立一个全资的B公司,拟将该地块交由B公司开发,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方式将土地转入B公司?应用案例分析应用案例分析 A A公司:公司:一、纳税处理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方案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案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
17、1)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 (2)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 特殊纳税处理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2.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
18、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所以,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则需要纳税。4.4.印花税印花税 B公司:一、纳税处理1.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讨论:1.母公司将土地投资到其全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国税函2008514号,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
19、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文件已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耕契税处2013-09-1215:15:41根据财税20124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母公司以一块土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到子公司时,可以免征契税。厦门地税答复南宁地税答复贵州河北2.印花税和A公司一样吗?(1)土地增值税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入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
20、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青地税函2009473.土地计税成本的确认 (2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税财税20142014116116号文件号文件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财税财税20142014109109号文件号文件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2015年40号公告修改为原计税基础)方案二方案二 A A公司将土地无偿划拨给公司将土地无偿划拨给B B公司公司一、A公司纳税处理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21、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税(2003)16号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此作了进
22、一步规定,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的捐赠行为都应计入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3.企业所得税财税20
23、14109号20152015年年4040号公告号公告 第二种情形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5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据此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二、B公司的纳税处理1.契税财税201537号2.土地成本的确认问题如果划拨环节已经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则接受方可按划出方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如果划出方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则划入方只能按土地的账面价值扣除成本。3.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
24、计算折旧扣除。三、B公司的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5贷:资本公积(实收资本)5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变化解读一、一、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二、职工教育经费三、资产损失三、资产损失四、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折旧一、一、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15年第年第3434号号 1.1.列入企业薪酬制度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列入企业薪酬制度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工资”扣除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 3号号:(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2.企业年度汇算清
26、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当年税前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当年税前扣除扣除 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3.3.企业直接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支出不再允许企业直接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支出不再允许作为工资扣除作为工资扣除 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27、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链接: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职工教育经费二、职工教育经费 1.1.财税财税201563201563号号(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
28、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4号的推广和延续。(试点地区)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2929号号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三、资产损失三、资产损失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3 3号号(1)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
29、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 2)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
30、所得税纳税申报。问:某百货公司2015年发生的下列损失哪些属于清单申报?A.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20万元;B.6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50万元;C.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20万元。D.由于顾客退货形成损失5万元。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1818号号 (1)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2)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
31、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2929号号 (1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需调整)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需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
32、续按规定扣除。(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于税法折旧年限无需调整会计折旧年限长于于税法折旧年限无需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2.2.财税财税201420147575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6464号号(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33、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
3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3)对所有
35、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36、,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5)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税财税201220122727号
3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181号号】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税后政策的主要变化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手优收政策
38、的主要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手优收政策的主要变化 1.1.财税财税201420143434号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2.财税财税201534201534号号 (1 1)自自20152015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72017年年1212月月3131日,对年日,对年应纳税所应纳税所得额得额低于低于2020万元(含万元(含2020万元)的
39、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40、)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原(财税200969号)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其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1.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2)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
41、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227号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三、西部地区优惠政策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凡对企业主营
43、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2012年第12号公告第三条: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
44、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一、季度申报一、季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于2015年7月1日使用新版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以下称为新表),原有版本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不再继续使用。纳税申报的主要变化纳税申报的主要变化一一、主表、主表 1、A类新增3张附列资料表: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45、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2、更新1张总分机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二、附表二、附表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一、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1.1.重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重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
46、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链接:国税函2005319号、国税发2008115号2.2.一次性纳税有困难可分期缴纳一次性纳税有困难可分期缴纳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
47、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根据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3.3.转让所得的计算强调公允价值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转让所得的计算强调公允价值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8、公告又进一步明确,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4.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取得股权为标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取得股权为标志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5 5税款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公告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9、7.7.增加了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增加了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根据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这一条规定和个人转让股权的规定是一致的,需要提醒被投资企业关注。8.8.政策如何过渡政策如何过渡根据通知规定,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公告进一步明确,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
50、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需进一步明确的细节问题:(1)对于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如何理解呢?当时税务机关明确表示暂不征收税款的是否需要补税呢?(2)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对于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期限超过了5年的,未进行纳税处理的如何处理呢?是一次性补税还是无需补税了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1.七大股权转让行为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