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行政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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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八组剧本 组员名单:朱晨 王迪 蒋玉秀 梁惠文 审判长 朱晨曦 李晨熙 包崇锦 周荣荣 孙琳琳 夏虹模拟法庭行政案件第一审剧本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第一幕 庭前准备与开庭 书记员周荣荣: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周荣荣: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夏宏是否到庭?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2、李晨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是否到庭?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到庭。 书记员周荣荣:第三人郭维军是否到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郭维军因伤不能出庭,我是他的舅舅,是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书记员周荣荣: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 不得发言、提问;(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5) 不得开放传

3、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6) 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周荣荣: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周荣荣: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第二幕 正式开庭审判长审判长:现在,本院依照

4、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我是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迪。住所地为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夏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我是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代理人朱晨。住所地为蓝天市南苑新村。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5、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包崇景,男,33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住蓝天市风雷新村。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现在开

6、庭!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由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孙琳琳和梁慧文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荣荣进行法庭纪律,今天在本院行政诉讼庭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 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得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2. 委托诉讼代理人;3、

7、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提起上诉;6、申请执行;7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按有关材料。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听清楚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听清楚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宏:听清楚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听清楚了。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听清楚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听清楚了。审判长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被告法定代表人

8、朱晨:申请书记员回避,他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是小学同学。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审判长审判长:因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与本案书记员周荣荣确实是小学同学,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庭予以支持。现在休庭,待书记员确定后再行开庭,休庭。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申请书记员周荣荣回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书记员周荣荣应当回避,现有蒋玉秀担任本案书记员,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不申请。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不申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申请。第三幕 法庭调查审判长审判长:本案审理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四个阶段。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

9、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行政起诉状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天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江路。法定代表人王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宏,蓝天市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第0491号工伤认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

10、。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然而,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然而,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

11、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不构成工伤。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

12、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此致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答辩状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局长。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蓝天有限公司诉我局

13、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现场答辩如下:答辩人是2002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依法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子

14、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实施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答辩人于2005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维军的工伤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收到举证

15、通知书后,于4月11日提交了不认为郭维军是工伤的一些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伤。在郭维军重新对过去两次的调查形成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只反映了郭维军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何事受伤,并且结合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05年4月39日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维军所受伤害是工伤。0491号工伤认定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

16、当维持。此致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六月九日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第三人委托搭理人包崇景:我外甥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致残的原因是为公司装门铃线,确实是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原告蓝天电器公司虽然否定我丈夫是为公司工作时受伤,但从未提供过他是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被告作出的0491号工伤认定书合法,法院应当维持。审判长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审判长,我方有三组证据和三位证人的

17、证言向法庭提供。审判长审判长:可以提供。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一组证据:以往涉及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2003年1月19日蓝天市劳动局制作的关于郭维军负伤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同年1月21日的会议纪要,0941号工伤认定书,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方质证。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二组证据:NO.28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作出0941号工伤认定书签,履行了让当事人举证的程序。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

18、方质证。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三组证据:蓝天电器公司接到举证通知书后于2005年4月11日递交的材料,用以证明蓝天电器公司在举证期限过后所举的证据,仍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了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物而受伤的。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请证人田晓洁出庭作证。审判长审判长:传证人田晓洁。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证人田晓洁:田晓洁。审判员梁慧文:年龄?证人田

19、晓洁:27岁。审判员梁慧文:民族?证人田晓洁:汉族。审判员梁慧文:籍贯?证人田晓洁:蓝天市人。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证人田晓洁:高中。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证人田晓洁:住蓝天市工人新村一号。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田晓洁是否听清楚了?证人田晓洁:听清楚了。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田晓洁:本人田晓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梁慧文

20、:被告,现在你可以就呢需证人证明的事实想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田晓洁,请将事发当日你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田晓洁:2000年2月14日,大约是上午十点左右,我的电话响了,于是我走出办公楼接电话,经过公告栏,我看见郭维军站在公告栏前,我挂了电话准备上去跟他打声招呼,突然看见他后退了几步,然后就倒在地上了。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田晓洁答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

21、有。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退庭。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证人沈振宇出庭作证。审判员梁慧文:传证人沈振宇。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证人沈振宇:沈振宇。审判员梁慧文:年龄?证人沈振宇:28岁。审判员梁慧文:民族?证人沈振宇:汉族。审判员梁慧文:籍贯?证人沈振宇:蓝天市人。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证人沈振宇:高中。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证人沈振宇:蓝天市北山小区201号。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沈振宇是否听清楚了?证人沈振宇:听清楚了。

22、审判员梁慧文:证人沈振宇,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沈振宇:本人沈振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再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沈振宇,请你将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沈振宇:2000年2月14日上午,我从办公室出来,看见郭维军在公司大门口的公告栏前突然倒退几步就倒在地上。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沈振宇发问?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梁

23、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梁慧文:证人沈振宇退庭。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证人邵莉莉出庭作证。审判长审判长:传证人邵莉莉。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证人邵莉莉:邵莉莉。审判员梁慧文:年龄?证人邵莉莉:26岁。审判员梁慧文:民族?证人邵莉莉:汉族.审判员梁慧文:籍贯?证人邵莉莉:蓝天市人。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证人邵莉莉:高中。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证人邵莉莉:蓝天市北斗新村101号603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24、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邵莉莉是否听清楚了?证人邵莉莉:听清楚了。审判员梁慧文:证人邵莉莉,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邵莉莉:本人邵莉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再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邵莉莉,请你将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邵莉莉:那天上午上班后,郭维军来到我办公室,说帮助维修班的员工排线时,不小心把左手手指划了一道口子,我便给了他一个创可贴,

25、于是,他便走出了门外。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邵莉莉发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梁慧文:证人邵莉莉退庭。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举证完毕,暂时没有其他证据。审判员孙琳琳:现在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原告方有何证据提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我方有两份书证及三个证人的证言。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第一组证据:0491号公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

26、存在。审判员孙琳琳:请法警将证据提交被告方质证。审判员孙琳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第二组证据: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用以证明郭维军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的情况下,擅自走动公司公告栏前,在无任何外力影响和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突然摔倒致伤的。审判员孙琳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证人吴宏系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

27、系。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证人吴宏当时根本就不在场,我丈夫是给公司装门铃线的时候摔倒的,怎么能说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申请证人戴英出庭作证。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戴英。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证人戴英:戴英。审判员孙琳琳:年龄?证人戴英:25岁。审判员孙琳琳:民族?证人戴英:汉族。审判员孙琳琳:籍贯?证人戴英:蓝天市人。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证人戴英:高中。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证人戴英:住蓝天市北苑小区158号。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

28、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实施情况如实的向法庭陈述,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楚了?证人戴英:听清楚了。审判员孙琳琳:证人戴英,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戴英:本人戴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院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请你在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戴英:2000年2月14日,我在办公室看见郭维军走出去,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喧

29、哗,我走出去,看到郭维军摔倒在地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郭维军,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是不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的情况下到公告栏?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反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进行诱导性提问。审判员孙琳琳:反对有效,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注意提问方式。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第三人郭维军在离开办公室前是否接到通知,比如电话?证人戴英:他没有接到电话。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请问你对郭维军,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受伤的原因是否清楚?证人戴英:我只看到他摔倒在公告栏前,不知道他是怎么摔倒的,听说他是自己摔倒走到那儿,不小心滑倒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只是听说,也就是说你不能确

30、确地说出郭维军摔倒的原因?证人戴英:是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我没有问题了。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孙琳琳:证人戴英退庭。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原法定代表人王迪:申请证人韦菁出庭作证。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韦菁。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证人韦菁:韦菁。审判员孙琳琳:年龄?证人韦菁:28岁。审判员孙琳琳:民族?证人韦菁:汉族。审判员孙琳琳:籍贯?证人韦菁:吉林省吉林市人。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证人韦菁:大专。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证人韦菁:住蓝天市北斗村3号。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

31、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实施情况如实的向法庭陈述,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楚了?证人韦菁:听清楚了。审判员孙琳琳:证人韦菁,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证人韦菁:本人韦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院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韦菁,请你在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证人韦菁:那天中午,我从办公室出来,看见郭维军手上流着血,我就问他怎么了,去做什么,他说去找创可贴。审判员孙琳琳:被告人是否要对证

32、人苇青发问?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不发发问。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孙琳琳:被告是否有质证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孙琳琳:证人苇青退庭。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申请证人徐讯出庭作证。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徐讯。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证人徐讯:徐训。审判员孙琳琳:年龄?证人徐讯:29。审判员孙琳琳:民族?证人徐讯:汉族。审判员孙琳琳:籍贯?证人徐讯:蓝天市人。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证人徐讯:大专。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证人徐讯:蓝天市北斗新村6

33、号。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就应当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说明,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证人徐讯是否听清楚了?证人徐讯:听清楚了。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徐讯,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字。证人徐讯:本人徐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做的陈诉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徐讯,请将你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诉。证人徐讯:2000年2月14日上午,我在去办公室的路上看见郭维军

34、从办公室的方向走出来,走到公告栏前面,我刚准备和他打招呼,结果看见他后退几步,摔倒在地。审判员孙琳琳:被告是否要对证人徐讯发问?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不发问。第十一章 模拟法庭行政案件第一审剧本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发问?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审判员孙琳琳:被告人是否有质证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徐讯退庭。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原告:暂时没有其他证据。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郭维军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审判长审判长:经本庭评议,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即049

35、1号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交第一组证据,即关于郭维军负伤情况调查表、会议纪要;第二组证据,即No.28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及送达回执;第三组证据,即蓝天电器公司接到举证通知后于2005年4月11日递交的材料。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因吴宏系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吴宏事发当日在场,所以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审判长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请被告方宣读并提交做出被诉具

36、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内容。被告:我局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宣读的文件交原告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是2003年颁布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本案不能适用。审判长审判长: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还有何补充?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夏宏:被告未经调查而已2号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写入该工伤认定书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违法的审判长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对郭维军受伤的是事实没有异

37、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被告未经调查做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并交2号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写入该工伤认定书是否合法。第四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各方面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质问、讽刺、挖苦、侮辱对方。辩论接轮进行,首先原告方发表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蓝天天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

38、本案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缺乏调查取证,无事实依据,在事实不充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认定。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根据需要应该对郭维军所受伤害原因进行调查,在事故真相明白、清楚时再下结论,而被告既不负责任,没有再对事故进行调查,也不采纳原告大量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径行引用2号终审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阐述的判决理由直接作出0491号认定书。在这种不查清事实就下结论的作法下所得出的认定书怎能让人信服?2、被告作出的0491号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郭维军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且被告曾两次认定

39、不构成工伤,蓝天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也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虽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号终审判决维持了南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因此,0491号工伤认定书应该认定,也只能认定为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自然应当适用原有的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认为第0491号工伤认定书作出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此认定书,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天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晨曦 夏宏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

40、,根据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依法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时予以考虑:1、本案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人郭维军虽于2000年2月14日受伤,受伤后虽经被告两次工伤认定,但至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没有取得过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对郭维军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认定程序,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2、04

41、91号决定书是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条件下作出的。首先,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亦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号终审判决在阐述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时,其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跌

42、倒致伤”一语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且被告接到2号终审判决书后,依法重新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既然原告一直不认为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被告已依法向原告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举证,并明确告知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预告接到举证通知书后,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举证,延期十多天后提交证据,且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证明第三人所受的伤害是因为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被告对原告延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以0491号工伤认定书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完全合法。 综上,本人认为被告作出的0491

43、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晨曦 审判长审判长:第三人有什么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无意见。 审判长审判长:第一轮辩论结束,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首先由原告方进一步阐述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进行调查,直接依据法院判决就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请问被告如何让解释? 审判长审判长:请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作出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所需的劳动关系,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交。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

44、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在必要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由于在前几次认定程序中,被告对第三人郭维军所受事故伤害的经过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故无需再进行调查。且被告在0491号工伤认定书中将终审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阐述的裁判理由,只是要交代重新认定的理由,并非原告所讲“以法院判决为依据”。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不进行调查,将法院判决作为依据,是适用法

45、律错误的说法依法不能成立。 审判长审判长:各方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第五幕 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各方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最后的意见。 审判长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迪: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请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请法院依法判决。第六幕 休庭、评议和宣判审判长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蓝天市劳动局)于2005年4月30日坐车的蓝劳工伤认【2005】第04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夏宏,被告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三人郭维军的委托代理人包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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