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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关系不同之处:保险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关系不同之处: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66条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作否认的,视为同意。案例:甲案例:甲因经营生意缺少资金,让因经营生意缺少资金,让乙乙帮忙借钱,帮忙借钱,2004.7.2,乙向丙借款,乙向丙
2、借款5万元,双方讲明此万元,双方讲明此5万元万元系甲所借,利息为月息系甲所借,利息为月息1分。分。第二天,乙拿着由自己手写借条内容、甲签字第二天,乙拿着由自己手写借条内容、甲签字的借条交给丙,因借条上未写明利息,遂由乙在的借条交给丙,因借条上未写明利息,遂由乙在借条上借条上加写月息加写月息1分分。事后,因甲未能还款,丙遂。事后,因甲未能还款,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万元及支付利息115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归还借款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归还借款5万元,万元,驳回了要求甲支付利息驳回了要求甲支付利息11500元的诉讼请求。元的诉讼请求。甲让乙借
3、钱的行为是一个代理行为,当乙甲让乙借钱的行为是一个代理行为,当乙将甲签字的借条交给丙时,表示乙的代理将甲签字的借条交给丙时,表示乙的代理行为已经完成,乙再在借条上写上利息,行为已经完成,乙再在借条上写上利息,应是应是代理权终止后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这种行为未得的行为,这种行为未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甲对到甲的追认,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甲对其利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利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法第保险法第127条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由保险人保险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
4、、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的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999年年1月张某投保月张某投保5年期的简易人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当时其年龄身保险,当时其年龄67岁,由于保单规定被保险岁,由于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人年龄 65岁。该公司某代理人建议张某将岁。该公司某代理人建议张某将67岁岁改为改为64岁;岁;2002年年5月张某因车祸死亡,其家属月张某因车祸死亡,其家属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