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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消除安全保卫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一把手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联社(含办事处,下同)、信用社主任和分管主任要切实加强领导,部署好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实施、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第三条 安全保卫检查一律实行验证登记制度。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联社签发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证及本人身份证(以下称两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具体
2、要求是:(一)公安部门检查时,必须有上级联社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在确认非挟持的情况下,验明公安人员和陪检人员的检查证和身份证后方可进行检查;(二)省、市两级联社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两证”,必须有县级联社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三)县(市)联社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两证”。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联检时,非专职保卫人员检查必须持有联社及保卫科共同签发的介绍信(盖联社公章和保卫科章)和本人身份证,但必须有一名联社现职领导带队;(四)非营业期间不准检查现金库房,非农村信用社系统人员不得进入金库检查。营业期间检查金库的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第四条 检查后要执行登记制度。登记有关事项和检查
3、内容,并由检查组负责人在检查登记簿上签署检查意见。第五条 检查的依据主要有:国家、公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度、操作规程等。第二章 安全保卫检查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安全保卫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领导。主要检查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设置,保卫干部和护卫队员的配备,学习制度、安全教育,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一)规章制度。主要检查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设施建设。主要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电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的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二)职工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三)现金押运。主要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通讯
4、器具、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四)库房管理。主要检查库房钥匙管理、交接、登记及守库值班制度的执行。(五)枪支管理。主要检查枪弹的配备、使用、日常管理、领用、交接、保管、登记手续,对持枪人员的资格审查及考核监督检查。(六)计算机、闭路电视监控室的安全。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出入与钥匙管理,机房运行日记及火险报警等设施,安全用电,电器专用灭火器材的配置。(七)金融诈骗。主要检查业务程序是否合规,印章、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检测仪器是否配齐,各项制度是否健全。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步骤第七条 安全保卫检查实行普查和抽查、自查与互查、日查与夜查、明查与暗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
5、(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第八条 对专项的重大检查都要制定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检查范围、内容及重点、方法和要求、对象与时间等。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抄报上级部门。上级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经验交流,下发情况通报。第九条 检查要坚持原则,不走过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责任均应在检查清单和报告上签字,以明确责任。第十条 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县(市、区)联社至少四次,农村信用社常规检查每月要进行一次。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及期间,各单位都要组
6、织检查。第四章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检查人员必须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知识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职尽责。(二)负责对本级及辖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计划、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情况报告、整改意见等事项。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力:(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设施状况等,被查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二)可以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随地的检查。(三)有权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对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对违规、违章情况有权在现场做出经济处罚,下发整改意见书。第五章 安全保卫检查的奖励
7、与处罚第十三条 联社和信用社要制定奖惩方案,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第十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二种。被检查单位能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无违规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的,在年终综合考核时作为评比奖励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 对因违章违规发生性案件、事故的单位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责令检讨,通报批评;(二)罚款;(三)建议行政处分;(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上述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依据情节并处。第十六条 造成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一)直接违规的经办人员;(二)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三)经过
8、集体研究造成违规行为的,追查参加研究的主观领导和负责人。(四)发生违规行为但责任不清时,由经办人员与其单位领导负责。第十七条 处罚的管理(一)处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二)款时,由检查人员根据责任人违章违规情节当场做出决定并执行,处罚方式为第十五条(三)、(四)款时,检查人员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决定,并通知保卫部门。(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如对处罚结果不服的,责任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保卫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保卫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的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三)罚款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安全保卫检查罚款通知单,收缴的处罚款主要用于奖励模范执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释及修改。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相关文档:相关文档:更多相关文档请访问:更多相关文档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