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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问一、什么人属于农民工?什么是农民工工资?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第二款就农民工工资作出了界定,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这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无差别。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据此来看,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有关内容,所指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如果
2、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导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故建议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如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行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三、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和周期如何确定?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只能以货币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
3、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再次,用人单位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通过协商确定;最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含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并至少保存 3 年。四、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是谁?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应当理解如下:(一)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二)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当派遣方为个人,或派遣方不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或
4、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须负清偿责任,但可以在清偿后依法追偿。(三)当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即挂靠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四)用人单位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在注销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否则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的用人单位前应清偿农民工工资。该规定可能导致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丧失,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无限责任。五、建筑领域中,建设单位对
5、于农民工工资应负的主要责任是什么?根据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的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负的主要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六、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程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的特别规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农民工资支付应负的主要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三)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7、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因工程合同纠纷而拒绝支付工程款吗?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即使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合同纠纷和争议(包括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时,建设单位不得以争议而停止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同理,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即使因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和争议,
8、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以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八、拖欠农民工工资会列入失信名单吗?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九、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
9、利后果。结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台账,应至少提供3 年以内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作出了处罚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存在:“(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情形的,在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