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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7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日,管理制度的运用更加频繁,药房的规章制度执行,可以很好地对员工的职责进行规范。下面是由我给大家带来的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1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需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仔细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精确、规范。 四、药品陈设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
2、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设。 五、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必要时,能为消费者供应药询问和指导 六、销售药品必需以药品的运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留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七、处方药必需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运用进行指导; 八、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
3、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精确性;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2 一、仔细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仔细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觉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马上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便利参保人员为动身点,尽量供应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
4、方药必需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刚好精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扬;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二、惩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觉马上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其次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
5、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觉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马上开除,情节严峻的移送相关部门。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运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阔参保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允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供应相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
6、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供应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根据规定向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 其次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须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
7、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识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
8、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供应干脆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运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供应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运用医疗
9、保障基金的预料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托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
10、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干脆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方法基础上,依据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
11、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样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惩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定点,自发觉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惩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峻违反医
12、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曾因严峻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状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看法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询问、用药平安、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别病购药定点机构
13、,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激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选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状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公允、合理、诚恳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书目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
14、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扬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运用状况,刚好订正医疗保障基金运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刚好照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书目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协作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供应相
15、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别状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费用干脆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运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样。 其次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书目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其次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平安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刚好全面精确
16、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其次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驾驭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状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须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其次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其次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扬培训,供应医疗保障询问、查询服务。 其次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其次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限制制度,明确对
17、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其次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刚好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刚好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
18、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平安。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托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方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详细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
19、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订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指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赐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
20、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限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刚好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依据医保协议履行状况和绩效考核状况等确定是否续签。协商一样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样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
21、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接着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接着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依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觉对医疗保障基金平安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供应有关数据或供应数据不真实的; (三)依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
2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
23、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变更运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协作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
24、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依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25、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恳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限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状况、医疗保障基金运用状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足度调查、第三方评价、
26、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刚好发觉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刚好责令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觉违约行为,应当刚好根据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刚好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刚好责令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刚好根据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
27、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
28、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依据实际状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改变相一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看法。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说明,自20_年2月1日起施行。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4 1、保证其职责的顺当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仔细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设,做到药
29、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别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留意事项,不得夸大宣扬,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主动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别管理药品必需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设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留意避光、防潮,发觉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马上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需运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设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询问
30、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看法,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觉重大问题要刚好上报。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5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精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需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
31、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需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6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养,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仔细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
32、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供应热忱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齐。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设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齐光明,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设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闲聊、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觉一次,罚款10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马上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
33、品时要看法仔细,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留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干脆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状况肯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晰,假如发觉问题应当刚好反映刚好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仔细细致,做到刚好精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
34、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与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刚好做好学习笔记,针剂组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刚好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需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状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刚好填写缺货申请并上报大堂经理,假如发觉当班员工有货不刚好补充或顾客须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状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峻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肯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觉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
35、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需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十二、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安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开和削减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刚好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营业员担当。 十三、如发觉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缘由,吵架的一律罚款50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100元,如不听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十四、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仔细对待,核实状况后交经理签字刚好解决(无论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需刚好解决),不得
36、相互推脱,否则每人罚款20元; 十五、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嬉戏等,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马上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主动协作。全部员工应互敬互爱,相互帮助,相互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七、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 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八、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
37、、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刚好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 十九、加强员工自身素养修养,不断学习新学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实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尽最大努力快速娴熟、驾驭业务。应对药店全部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二十、禁止销售店内以外的产品、店里员工私自上药,一经发觉马上开除。 二十一、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按考核状况赐予50-100元的嘉奖。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对屡教不改者或严峻违反制度者予以辞退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_年11
38、月20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免费篇7 化学药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为管好试验室化学药品,预防化学药品有可能带来的平安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学药品统一放入试验室内,依据其特长分类存放。 二、化学药品由试验室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老师如有须要,可由试验室管理员专人发放并教会其留意事项,作好登记。 三、试验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四、定期对危急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仔细检查。 五、运用危急化学药品进行试验前,必需向学生提出遵守平安操作的要求。试验中和试验后危急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刚好收集,妥当处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