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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13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建筑2007 309 号签发人:刘翠乔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建设厅驻津办事处,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制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2、备案 办法 通知(共印 50 份)可编辑精品文档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 3 月 14 日 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
3、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第五条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
4、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六)设立天津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可编辑精品文档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第六条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
5、料和备案内容。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内容应进行实地核查。第七条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市施管站应当为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及时公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情况。第八条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根据备案内容如实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未备案人员不得列入投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第九条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7 日内到市
6、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第十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人员培训制度。市施管站应对新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对未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不予进津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 30 日内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
7、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停止项目备案,违法违规可编辑精品文档记录达到三项以上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下一年度备案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借照挂靠、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8、;(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未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受地税局委托,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代征税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外地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中介机构进津备案参照此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