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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义务一、法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2、二、法条解读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核算和发放。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招用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义务,农民工实名制主要内容有:一是一是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二是二是实施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三是三是设立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四是建立并保存用工台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实现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各项信息用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市场监管,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是强化项目现场合法用工
3、管理和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三、风险提示一是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二是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序号序号法条规定法条规定法条释义法条释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
4、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资核算和发放。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招用管理,工实名制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招用农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义务,农民工实名制主要内容有:一是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处 5 万元以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1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实施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劳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施工单劳动合同
5、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三是设立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四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是建立并保存用工台账。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实现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底数清、基本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存在被人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各项信息用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市场监管,作为处理劳资纠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罚款 5 万元以上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纷的重要依据,是强化项目现场合法用工管理和保证农民工10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