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docx(5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时间:2023-09-19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 在我们有了一些新的体会时,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想法记录下来。写好心得体会对自己以后的成长有很大帮助,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来阅读。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我国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连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越来越吸引国际资本,外资并购国内公司日益增多。其中,上市公司更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而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间接收购上市公
2、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前立法模式下,外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本文结合本所近期经办的一起外资收购某上市公司的国资大股东项目,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实务问题予以简要分析。一、关于收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1.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
3、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4、审批事项(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三)评估立项
5、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2.评估目的;3.评估资产的范围;4.申报日期;5.其他内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四)资产评估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6、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购买股权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
7、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聘请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七)转让协议逐级报批在转让协议签订后,由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将协议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外资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第2页 主管部门审批事项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
8、送下列文件:(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
9、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四、股权转让的完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
10、关登记手续。五、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事项(一)编制收购报告书、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资公司作为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律师就收购和申请豁免事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二)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收购人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
11、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三)申请豁免外资收购人如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关于要约收购豁免条件的规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四)股权性质变动登记上市公司凭财政部批复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持续信息?在收购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或批复等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内容。六、目前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
12、问题分析(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二)审批程序问题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
13、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三)审批权限问题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根据有关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20xx年11
14、月20日财政部虽然取消了对地方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或有变动)事项的审批,但大量的股权变动还是需要财政部审批。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了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中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更需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实际上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审批权全部收归中央部门。审批权的高度集中也必然导致审批速度的缓慢,这在实践中早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的重大瓶颈。相对于大量需
15、要审批的项目,实际承担审批事宜的却仅为财政部企业司的几个相关处室,其审批周期之长就可想而知了。对于一些急需通过外资并购来改善经营状况的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来说,审批迟迟不能通过很可能导致购并时机丧失、公司状况恶化乃至上市资格丧失等等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应根据十六大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地方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可以考虑向省级国资部门下放审批权,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四)外商再次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
16、外商既然取得了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权,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性质就变为外商股或者外资股。外商可以选择继续长期持有其买入的股份,也可选择将其买入的股份转卖他人(包括中国投资者,也包括外国投资者)。如果外商决定将其股份部分或者全部再次转让给第三人,股权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必再次履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因为,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针对的股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而非外资股。通知对外商再次转让股权的唯一限制是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才可再次转让其所购股份。该条规定旨在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和“空手套白狼”的现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但第二次转让中的买主在向第三个买主出让股权时
17、,不再受十二个月付款期限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问题在于,外商在股权转让合同批准生效后,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前,可否再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转让自己根据前一转让合同即将取得的股权?笔者认为,这类合同不宜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应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外商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而且自其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次对第三人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则该再次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有效。这样比较符合尽量成全合同当事人、加速股权流转的效率目标
18、。 f132.cOm更多心得体会扩展阅读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
19、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
20、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学习心得(2):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
21、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
22、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
23、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
24、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
25、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务实习心得 实习时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愉悦家纺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完善;协助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业务中涉及法务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调做好申报工作和纠纷处理;负责联络、协调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方,配合处理愉悦家纺有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为愉悦家纺有限
26、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愉悦家纺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公布与愉悦家纺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一、 实习简要介绍 实习地点:武汉宏元商务大厦*科技有限公司 实习时间:201*.1.6201*.2.6 主要工作:公司法务助理 公司简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于XX年9月在中国武汉成立,是全国首家致力于saas云端技术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创人员由海外
27、归国团队构成,自成立以来,已与国家电网、中铁集团、三江集团等大型企业建立了长久、良好的合作关系。旗下产品“亿客”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以客户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研发,创造了全球首款客户自行开停账户的saas crm软件,简单易用、同时又有着完美的用户体验,解决企业销售管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亿客还拥有最灵活的软件消费模式全球首创的“按月付费或充值消费”,满足企业、组织、个人以及世界各地用户的消费需求。 二、 实习主要内容 法务的职责,在于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风险防御能力,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经营损失。在
28、很多企业特别是在规模巨大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顾问”这个字眼在每个部门都存在,但是几乎除了法律顾问以外,“顾问”这个词更像是一个无用的代号。而法律顾问则不同,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每个企业防控风险的必备武器,没有它,企业的经营运转可谓险象环生,举步维艰,可见法律顾问的地位与重要性。 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完善;协助*科技有限公司在预上市过程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助做好申报工作;收集、整理、公布与*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
29、理论知识和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心态,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了解*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往来以及以往的相关案例。由于法务是一个需要与领导层及各个部门(如销售部、研发部、财务部等)通力合作的职位,所以打下良好的人际关系基础必不可少。因此,我很注重和各位前辈的沟通交流,虚心请教不懂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几周,我跟随公司新聘法务李律师,就企业制度完善、业务合同审核、劳资纠纷、公司增资扩股等法律事务进行实习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参与、协助了公司公会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出台,
30、结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公司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公司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时间比较晚,20*年开始运作,由于公司规模较大,汇集了行政类、研发类、产品类、销售类的各色人群,人员组合比较复杂,此外由于公司发展比较迅速,而相关规章制度和公会建设没有相应的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在处理员工关系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积极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先后出台了*科技有限公司工会规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等文件,在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使公司员工有自己维权的途径,也是公司有规范员工行
31、为的准则。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档管理等多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操作性。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改进工作具体包括: 1、夯实基础,使合同基础材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动态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除了各种经济合同
32、外,把员工保密协议合同、劳动合同等纳入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 三、 实习心得总结 通过实习,我巩固并检验了研究生期间学习的专业知识,并就目前*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了其中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工作参与*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现代化企业,法律工作的中药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心工作中,可以说随时随地都要与法律打交道,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服务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但是按照*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法律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法律工作仅仅局限于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少数事务性工作;从深度来看,也仅仅
33、是做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很难从实质上起到维护*科技有限公司权益的目的。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改善。随着规模的扩大,人员的增加,公司开始关注法律工作,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在很到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工作的深入开展。另外,由于实际工作经验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及实践经验,我大胆地就*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提几点思路和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科技有限公司领导很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思。法律事务工作者要更
34、加积极地参与到*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在产品研发和上线、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应用方面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实习期间,在公司运行、管理及其他方面我也受益匪浅。一个月下来,我基本掌握了公司法律制度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实践中巩固了一些法律文书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销售合同等的起草,进一步巩固了具体法律知识,提高了自身的法
35、律素养。 这次实习是我学习生涯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一个月的实习,我的法务工作专业水准得到了稳步的提升。通过观察、参加、提问,再到参与、发表意见、做记录,我的每一步都积累下了“经验”二字。在提高咨询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教学相长”的内涵,别人向我提出的问题,我未必都知道答案,但是那些被经常提到的热点问题我会牢牢记在心里。我相信,这次充实而愉快的实习,将为我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矗 最后,我在此衷心地感谢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曾飞鹏曾总,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同时,感谢李老师及所有同事在这一个月中给我的指导和帮助,谢谢你们! 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 我国物
36、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内容显示中内容摘要:物流业是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本文选取反映上市公司效绩的7项指标,从纵向、横向和内部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第1版权所有关键词: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物流”(logistics)又称为“物流管理”或“供应链管理”,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形成。到底什么是“物流”,国内外的不同企业和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定义。1986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定义是:“把消费品从生产线的终点有效地移动到有关消费者的广泛活动,也包括将原材料从供给源有效地移动到生产线始点的活动”。英国物流运输研究院的定义是:物流是为了满足用户需要而对资源进行的定位,该定位与时间紧密相关
37、。丹麦有利集运公司总裁蓝恒力称物流是动态及静态之库存管理:动态即运输,静态即仓储。其所包含内容可以用“5准确”来概括,即准确的产品、准确的场所、准确的数量、在准确的时间、用准确的价格。对工商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对自己公司的物流进行整合,以图利用最佳的运送时间、最佳的运送货量,在最恰当的地点进行加工整合,然后送到消费者手中。物流业是指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广义的物流业可分为:信息主导型,以提供畅通的物流信息为主;仓储型,主要以各种公用和专用仓库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商品储存、仓库内的搬卸和装运、打包和理货等业务;.运输型,为货物提供各种速度和形式不同的空间转换服务,如铁路,航空,公路
38、运输和水运等;服务主导型即第三方物流业务,其核心能力是提供最佳物流解决方案的能力,而不是所谓的仓储、运输能力。在我国,以1991年1月14日深圳市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为标志,拉开了我国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a股证券市场中上市的物流业或与物流相关的企业至少有63家(具体公司见文章后半部分),这63家上市公司被分为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和与物流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有8家,它们是渤海物流、*st炎黄、外高桥、外运发展、g捷利、g招商局、物华、g中储;其余为与物流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物流业上市公司从事物流活动的内容涵盖了仓储、运输、配
39、送、包装加工、代理、信息服务等物流全过程。上市公司效绩分析指标的选取企业效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化企业监管的需要,1999年6月,财政部、人事部、和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2023年3月做了进一步修订,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
40、、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个层次组成。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用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而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修正定量评价结果,使企业效绩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准确。由于资料搜集及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选用基本指标对物流类上市公司效绩进行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反映四部分评价内容的8项计量指标构成,这8项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
41、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在这8项指标中,除资产负债率外,其他指标均为正指标,指标数值越大,企业效绩越好;对于资产负债率,很难简单用其指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在企业效绩分析中,笔者剔除了该指标。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分析纵向比较根据物流业上市公司2023、2023、2023、2023年年报资料计算出反映其效绩的指标(见表1),从7项指标的变化看,资本积累率、销售增长率存在较大的起伏波动,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不稳定,2023年较2023年大幅度提高,2023较2023年大幅度下降
42、;净资产收益率和已获利息倍数有相当程度的提高,说明其盈利能力较好;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2023年较2023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023年较2023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说明2023年物流业上市公司资产运营状况有所好转。总体上看,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变化趋势是好的。横向比较从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a股)中按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5的单位(70家),根据2023年年报资料计算出反映其效绩的7项指标(见表2),其中反映盈利能力的净资产收益率、已获利息倍数、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值物流业上市公司高于样本上市公司,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好;而反映资产运营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值物流
43、业上市公司低于样本上市公司,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稍差;物流业上市公司的销售增长率高于样本数据,反映出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比较好,但资本积累率略低。用样本推断总体,可以得出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较全部上市公司的要好。内部比较在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内部效绩比较中,需要对反映效绩的各个指标进行综合,但由于指标的计量单位或计算基数不同,导致这些指标值不能简单相加,第1版权所有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中的功效系数法解决了指标值不能加总的问题。功效系数法是利用特定的方法将每个指标的原始数据转化为用百分制表示的数值。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客观现象进行综合评价,方法简单,便于理解,是综合评价的常用方法
44、之一。但这种方法存在不足:无法克服指标之间相关性带来的重叠信息。一般说来,一个理论上完美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各指标之间是独立的,即各个指标之间没有相关性,这和现实统计指标体系中许多指标之间信息重叠相矛盾,而功效系数法无法克服这一矛盾;在计算综合分值时各指标的权重与专家的主观意愿有较大关系。主成分分析法却可以克服功效系数法的不足。所以,笔者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内部效绩进行比较。主成分分析就是设法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多个指标经过线性组合变换成几个相互无关的综合指标(称为主成分),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取较少的综合指标以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有指标的信息,在综合各主成分时,其权重是主成分的方差贡
45、献率,权重大小与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根据物流业上市公司2023年反映其绩效的7个指标,经过分析选取4个主成分(4个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2,也就是说选取4个主成分就可以反映原有指标82的信息),对4个主成分进行综合,按效绩从好到差排序依次为:g中远、中集集团、g中储、g中海、g振华、*st天海、外运发展、深赤湾、g沪巴士、海南航空、g天津港、g上航、现代投资、g长运、南方航空、福建高速、大众交通、g沪机场、锦州港、东方航空、赣粤高速、g营口港、中原高速、g路桥、g海运、物华、g铁龙、上港、厦门港务、g基建、强生控股、龙建股份、g交运、g深机场、g穗机场、四川路桥、g粤高速、g新梅、g捷利、g
46、盐田港、g北巴、芜湖港、g重庆港、g深高速、g华路、厦门空港、g海直、延边公路、东北高速、g招商局、宁沪高速、北海港、漳州发展、渤海物流、g渝路桥、海南高速、g海盛、g外高桥、*st北亚、g皖通、*st炎黄、*st长运、湖南投资。分析结论:对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得到较好的投资回报,但要选择效绩好的公司投资。这样一来,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有了一个比较全面、明了、清晰的认识。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证券投资组合中,可以找准投资目标,避免犯盲目投资的错误;对于公司自身来说,明确了自身在经营效绩方面所处的位置,便于公司自身经营效绩的提高。对于政府来说,有利于制定行业的宏观调控措施等。我国物流业上
47、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我们要知法才能够守法,各位,看看下面的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吧! 篇一: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
48、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