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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7篇_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课程,应通读简明刑法教程一书,全面、系统、深化地驾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有幸参与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倾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老师,对刑法学并不熟识,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须要,参与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与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
2、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相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究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老师普遍性的遭受。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识,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殊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运用的方法作了较具体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解并描述中,我发觉有我值得借鉴的许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
3、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育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究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老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验,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旧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学问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需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育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殊提到教学中必需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学问
4、结构和领悟实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须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得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学问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得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溢老师的学问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老师个人学问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学问内容,才能结
5、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育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运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今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沟通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许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许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得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肯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应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沟通不足。沟通可以解决两个问题,
6、即避开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沟通机会极少,主要缘由在于缺乏沟通平台,特殊是干脆的、动态的沟通。当然假如要解决这个问题须要国家教化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信任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学问,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学问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这些学问是系统的学问,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
7、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好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探讨犯罪学等,民法学是探讨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行计量、不行检验、不行试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试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试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试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相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安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 最终证明白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探讨者与探讨对象不行分,探讨者的教化水平、生活
8、背景等与探讨对象密不行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探讨对象较少受到探讨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探讨结果则较多的受到探讨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很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相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索,独立推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索,自己作出自己的推断。在讲到独立推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推断标准。如公允、诚信等皆为生活阅历,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看法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阅历作为推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阅历来作为推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阅历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
9、、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驾驭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驾驭了。 法学特殊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肯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
10、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干脆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驾驭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驾驭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肯定要驾驭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行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说明上叫文义说明。文义说明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晰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
11、;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样。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当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肯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留意,特殊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留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直到德国闻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驾驭、运用一门法律,必需先搞清晰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
12、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索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它,假如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嬉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似乎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驾驭、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探讨方法——目的说明方法,即说明、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肯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假如有两种说明,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说明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
13、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许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得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意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好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
14、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探讨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探讨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意法学的好用性,不断熬炼自己的实际实力,有人向我询问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学问的学习我了解到: 依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实行强制措施时,主动、干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
15、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化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打算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伴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
16、人仅照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驾驭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详细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惩罚,应当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
17、自首的详细情节。 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驾驭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供应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刑法第六
18、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供应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挡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相识和平常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 下页更多"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 ↓↓↓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