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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理讲授:邵永民2011.12第一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概念、依据、安全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3(J)68-2007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三篇、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 安全技术篇 安全管理篇第一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安全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2、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3、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128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4、规范性文件(1)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
3、009】87号)(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5、安全技术标准、规范(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JGJ59-201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6、合同文件(1)委托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四方面)(1)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3)安全监理培训制度(4)落实安全监理人员1、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
5、培训教育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2、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首先:明确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明确本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及权利;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职责。(见安全监理规程)3、安全监理培训包括三级培训内容:(1)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业务培训;(2)监理单位应根据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6、安全监理业务培训。4、落实安全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保证安全监理工作有效、顺利地进行。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7、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8、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2条)(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4条)
9、(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3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10、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条)(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11、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5)施工单位应当设
12、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7)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
13、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
14、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
15、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5)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
16、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8)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
17、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0)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18、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19、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条)(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
20、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2)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
21、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条)(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22、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23、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3、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
24、、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施工单位法律责任(7条)(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
25、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26、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6)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27、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
28、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若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29、质证书。5、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3条)(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上述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一、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权利1、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拥有以下权利:(1)建议权:监理单位可以就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工艺设
31、计等方面,对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提出优化建议的权利。(2)审查认可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包单位具有审查认可权。(3)指令权: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因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有权发布暂停令、复工令、限期整改指令等。(4)检查、监督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行为有检查、监督权。(5)签证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验收签认的权利,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有审核签认权。(6)报告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有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7)要求权: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服务的报酬和合理条件有向建设
32、单位提出要求的权利。(8)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2.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2.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2.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2.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3、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
33、责3.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各自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有关的安全监理内容,并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设计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6)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助预案。(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8)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9)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10)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11)组
34、织或配合本工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3.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责。(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应急救助预案。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调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3.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核
35、查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4)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5)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6)向总监(代表)汇报有关安全问题和监理情况。(7)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有关安全监理检查情况。(8)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3.4监理员的职责(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2)填写监理日志,做好安全监理记录。(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安全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
36、程师汇报。(4)做好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工作。(5)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二、安全监理文件1、监理规划(1)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2)安全监理规划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制度的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安全监理内容应明确给出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3)安全监理内容因具有针对性。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1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2安全监理实
37、施细则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2.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2.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2.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3、监理月报3.1监理月报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或独立形成安全监理月报。3.2监理月报或安全监理月报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以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3.3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
38、施工方案审查情况。(2)本月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和采取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审批情况。(5)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6)必要时附音像资料和专题报告。3.4监理月报报送时间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4、监理工作总结4.1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安全监理的内容4.2监理工作总结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本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三、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1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
39、单位提出。1.2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合格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1.3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齐全有效。(4)施工单位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1.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编审程序的审查:编制、审核
40、及批准签署齐全有效。(2)编制内容的审查: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专家书面论证
41、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1.5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1)查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移交单及附件,并保留相关资料。(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1.6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1.7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助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助体系。1.8对施工单位拟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
42、项目监理机构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包括拆卸方案和拆卸单位的企业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1.9检查其他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报审表上签署意见。1.10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1.1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1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1.13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表上签署意见2、第一次工地会议2.1
43、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2.2施工单位负责人介绍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准备情况。2.3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3、安全监理交底3.1安全监理交底可以采用书面交底或安全监理交底会的形式进行。3.2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1)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2)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等相关要求。3.3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1)安全监理交底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有关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安全
44、负责人。(3)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及时发放。3.4安全监理交底书安全监理交底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签字确认。安全监理交底书递送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有递接记录,递送人和接收人应签字确认。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1、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1在施工阶段,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验。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理日志。其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45、3)抽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4)抽查施工前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1.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1.5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1.6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1.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
46、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1.8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检查记录进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抽查,并做好记录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查2.1分包单位进场前,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分包单位进场前,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并签署意见。经项目监理机构审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并签署意见。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核同意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2.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
47、全规章制度的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的检查记录。2.3监理人员发现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其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整改结果。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1、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及对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确认报审表上签认。2、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
48、为安全监理的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内容。4、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6、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六、安全监理工作程序1、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程序1.1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2、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2.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2.2总监理工师是在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字确认。2.3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监
49、理工程师应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署不通过结论,并注明原因。3、安全施工隐患处理监理程序3.1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3.2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3.3安全施工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3.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3.5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体现在监理日志中,监理月报中应有相关内容。3.6安全事故隐患
50、处理监理程序框图4、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理程序4.1当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停令,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4.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针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4.3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方案。4.4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下达复工令。4.5安全事故处理监理程序框图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核程序5.1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费用清单。5.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