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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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易方达易方达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黄金主题证券投资黄金主题证券投资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基金(LOFLOFLOFLOF)托管协议托管协议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目目目 录录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3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10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十、基

2、金收益分配.22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二、公司行动.26 十三、基金费用.27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0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七、禁止行为.33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九、违约责任.37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8 二十一、其他事项.3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40 2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3、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一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4、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

5、05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6、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二二二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目的和原则目的和原则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7、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三三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

8、责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4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及

9、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四四四、基金托

11、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含 ETF)、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

12、于以后在国内上市的、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标的 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

13、黄金价格指数的 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价格指数的指数基金和 ETF,以及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14、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 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1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A.如投资于衍生品,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B.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C.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D.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

17、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7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D.除中国证

18、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a)现金;b)存款证明;c)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19、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50。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8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14)买卖与基金

22、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6)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1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23、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24、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

25、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26、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上述规定期 10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2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五五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28、,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在限期

29、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六六六六、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30、财产。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11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解决。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7、除非根据

31、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32、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三)资产保管的内容和约定事项: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并确保基金为现金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除非被授权人按照指令程序

33、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照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例和程序作出;或(2)就通过证券系统相关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12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34、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35、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

36、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2、基金托管人应该:(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述与基金的证券;且,13 (2)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7、。而且,如果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3、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4、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

38、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39、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七七七七、指令的指令的指令的指令的发送发送发送发送、确认及执行确认及执行确认及执行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一一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指令相关词语释义指令相关词语释义指令相关

40、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14 被授权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指令: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指令程序: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二二二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

41、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三三三三)指令的内容指令的内容

42、指令的内容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清算交收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四四四四)指令的发送指令的发送指令的发送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确认和执行确认和执行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43、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 15

44、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5、基金托管人依据本托管协议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未依据本托管协议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6、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

45、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五五五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46、(六六六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七七七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

47、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八八八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

48、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 16 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者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

49、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因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基金管理人在此基础上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1)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2)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验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经查验无误后,

50、方可执行现金汇划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被授权人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足且合理的业务处理时间。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1)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当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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