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pdf

上传人:qwe****56 文档编号:71061410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PDF 页数:57 大小:345.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pdf(5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2007年9月28日修订)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6 五、基金备案.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基金的托管.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28 十二、基金的投资.28 十三、基金的财产.3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

2、计.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二十、违约责任.5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3 二十三、其他事项.53 2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3、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4、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6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

5、基金合同为准。1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6、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7、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暂行规定: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4、管理规定: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转发)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215、通知: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

8、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6、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

9、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10、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3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11、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

12、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13、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0、元:指人民币元 451、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14、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4、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收益分配:“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6、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15、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16、)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

17、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8、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6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

19、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

20、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

21、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7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

2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投资者应当在

23、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

24、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8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25、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注册登记机构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

26、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定数额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

27、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9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

28、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2)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元,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

29、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10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

30、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性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发生上述1 到

31、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

32、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11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33、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34、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

35、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连续2 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12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

36、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和/或赎回公告。(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37、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十四)基金转换

38、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9、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13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40、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八)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

41、人:李维雄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4(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2、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

43、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15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44、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4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1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47、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8、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7(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3)复

49、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50、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财经金融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