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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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一一一一年十月年十月年十月年十月 基金合同 1 目录目录目录目录 目录目录目录目录.1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8

2、五、基金的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2 八、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19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十二、基金的托管.34 十三、基金的销售.34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34 十五、基金的投资.35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41 十七、基金的财产.41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42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45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47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4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5

3、0 二十四、基金的业务规则.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 二十六、违约责任.56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5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57 二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7 基金合同 2 一一一一、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一)订立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4、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5、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6、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基金合同 3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二二二、释义释义释义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7、更新;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

8、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 4 登记结算业务: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登记结算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9、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

10、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封闭期: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期: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 5 之日起

11、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12、登记结算系统;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场内销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

13、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基金合同 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14、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15、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 7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三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

16、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合同 8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四四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17、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4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基金合同 9(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19、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五五五五、基金基金基金基金的的的的备案备案备案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 10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

21、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六

22、六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 11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上

23、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四)上市交易

24、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基金合同 12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发生

25、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

26、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七七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

27、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 基金合同 13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28、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2、申购

29、、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4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30、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31、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3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合同 15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3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34、,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35、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合同 16(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

36、算手续。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37、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38、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基金合同 17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39、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

40、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5)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基金合同 18(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

41、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

4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43、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本基金开放期以及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基金合同 19 八八八八、基金的转托管基金的转托管基金的转托管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44、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45、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46、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基金合同 20 九九九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47、: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48、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基金合同 21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49、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7)法律法规

50、、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基金合同 22 证券投资;(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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