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用品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分析_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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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老 年用 品项 目工 程施 工阶 段 的投 资控 制分 析目 录第一 章 公司 简介.3一、基 本 信 息.3二、公 司 简 介.3三、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4第二 章 工程 施工 阶段 的投 资控 制.6一、合 同 价 款 调 整.6二、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的 编 制.2 1三、设 计 概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查.2 7四、施 工 图 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查.4 1五、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5 5六、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7 3第三 章 项目 概况.77一、项 目 概

2、述.7 7二、项 目 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构 成.7 8三、资 金 筹 措 方 案.7 9四、项 目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规 划 目 标.7 9五、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规 划.7 9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第四 章 项目 经济 效益 评价.80一、基 本 假 设 及 基 础 参 数 选 取.8 0二、经 济 评 价 财 务 测 算.8 0三、项 目 盈 利 能 力 分 析.8 4四、财 务 生 存 能 力 分 析.8 7五、偿 债 能 力 分 析.8 7六、经 济 评 价 结 论.8 9第五 章 建设 进度 分析.91一、项

3、 目 进 度 安 排.9 1二、项 目 实 施 保 障 措 施.9 2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第 一章 公 司简 介一、基 本 信 息1、公 司 名 称:x x x(集 团)有 限 公 司2、法 定 代 表 人:吴 x x3、注 册 资 本:1 4 5 0 万 元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5、登 记 机 关:x x x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6、成 立 日 期:2 0 1 1-9-2 07、营 业 期 限:2 0 1 1-9-2 0 至 无 固 定 期 限8、注 册 地 址

4、:x x 市 x x 区 x x二、公 司 简 介企 业 履 行 社 会 责 任,既 是 实 现 经 济、环 境、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必由 之 路,也 是 实 现 企 业 自 身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既 是 顺 应 经 济 社会 发 展 趋 势 的 外 在 要 求,也 是 提 升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内 在 需 求;既 是 企 业 转 变 发 展 方 式、实 现 科 学 发 展 的 重 要 途 径,也 是 企 业 国 际 化发 展 的 战 略 需 要。遵 循“奉 献 能 源、创 造 和 谐”的 企 业 宗 旨,公 司 积极 履 行 社 会 责

5、 任,依 法 经 营、诚 实 守 信,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以 人为 本、构 建 和 谐 企 业,回 馈 社 会、实 现 价 值 共 享,致 力 于 实 现 经 济、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环 境 和 社 会 三 大 责 任 的 有 机 统 一。公 司 把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机 制作 为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推 进 工 作 的 基 础,从 制 度 建 设、组 织 架 构 和 能 力 建设 等 方 面 着 手,建 立 了 一 套 较 为 完 善 的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机 制。公 司 不 断 建 设

6、 和 完 善 企 业 信 息 化 服 务 平 台,实 施“互 联 网+”企 业专 项 行 动,推 广 适 合 企 业 需 求 的 信 息 化 产 品 和 服 务,促 进 互 联 网 和 信息 技 术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各 个 环 节 中 的 应 用,业 通 过 信 息 化 提 高 效 率 和效 益。搭 建 信 息 化 服 务 平 台,培 育 产 业 链,打 造 创 新 链,提 升 价 值链,促 进 带 动 产 业 链 上 下 游 企 业 协 同 发 展。三、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表 格 题 目 公 司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项 目 2 0 2 0 年 1

7、2 月 2 0 1 9 年 1 2 月 2 0 1 8 年 1 2 月资 产 总 额 3 5 9 5.6 6 2 8 7 6.5 3 2 6 9 6.7 4负 债 总 额 1 3 5 3.3 9 1 0 8 2.7 1 1 0 1 5.0 4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 2 4 2.2 7 1 7 9 3.8 2 1 6 8 1.7 0表 格 题 目 公 司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项 目 2 0 2 0 年 度 2 0 1 9 年 度 2 0 1 8 年 度营 业 收 入 1 1 7 7 5.4 9 9 4 2 0.3 9 8 8 3 1.6 2营 业 利 润 2 3 0 3.0 4

8、 1 8 4 2.4 3 1 7 2 7.2 8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利 润 总 额 2 0 9 7.1 8 1 6 7 7.7 4 1 5 7 2.8 8净 利 润 1 5 7 2.8 8 1 2 2 6.8 5 1 1 3 2.4 7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者 的 净 利 润1 5 7 2.8 8 1 2 2 6.8 5 1 1 3 2.4 7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第 二章 工 程施 工阶 段 的投 资控 制一、合 同 价 款 调 整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9、单 计 价 规 范 G B 5 0 5 0 0 2 0 1 3 中 规 定 了 建 设 工 程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与 调 整 原 则,本 文 以 此 为 例 进 行 介 绍。(一)合 同 价 款 应 当 调 整 的 事 项以 下 事 项 发 生,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1)法 律 法 规 变 化;(2)工 程 变 更;(3)项 目 特 征 不 符;(4)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5)工 程 量 偏 差;(6)计 日 工;(7)市 场 价 格 波 动;(8)暂 估 价;(9)不 可 抗 力;(1 0)提 前 竣 工(赶 工

10、 补 偿);(1 1)误 期 赔 偿;(1 2)索 赔;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1 3)现 场 签 证;(1 4)暂 列 金 额;(1 5)发 承 包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调 整 事 项。(二)法 律 法 规 变 化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经 常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问 题。招 标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 8 天,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2 8 天为 基 准 日。基 准 日 期 后,法 律 变 化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履

11、行 过 程 中 所 需要 的 费 用 发 生“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条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增 加 时,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减 少 时,应 从 合 同 价 格 中 予 以 扣 减。基 准 日 期 后,因 法 律 变 化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时,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因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调 整,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商 定 或 确 定”条 款 的 约 定 处 理。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在 工 期 延 误 期

12、间 出 现 法 律 变 化 的,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或)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但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且 上 述 规 定 的 调 整 时 间 在 合 同工 程 原 定 竣 工 时 间 之 后,合 同 价 款 调 增 的 不 予 调 整,合 同 价 款 调 减 的予 以 调 整。(三)项 目 特 征 不 符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 B 5 0 5 0 0 2 0 1 3 中 规 定:(1)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13、 量 清 单 中 对 项 目 特 征 的 描 述,应 被 认 为 是准 确 的 和 全 面 的,并 且 与 实 际 施 工 要 求 相 符 合。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提 供 的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根 据 其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内 容 及 有 关 要 求 实 施合 同 工 程,直 到 项 目 被 改 变 为 止。(2)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图 纸 实 施 工 程 合 同,若 在 合同 履 行 期 间 出 现 设 计 图 纸(含 设 计 变 更)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任 一 项 目的 特 征 描 述 不 符,且 该 变 化

14、 引 起 该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 的,应 按 照实 际 施 工 的 项 目 特 征,按 规 范 中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相应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款。其 中 第 一 条 规 定 了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要 求。项 目 特 征 是 构 成 清 单 项目 价 值 的 本 质 特 征,单 价 的 高 低 与 其 具 有 必 然 联 系。因 此,发 包 人 在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对 项 目 特 征 的 描 述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全 面 的,并且 与 实

15、际 施 工 要 求 相 符 合,否 则,承 包 人 无 法 报 价。而 当 项 目 特 征 变 化 后,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实 际 施 工 的 项 目 特 征 重 新确 定 综 合 单 价。例 如:招 标 时,某 现 浇 混 凝 土 构 件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中 描述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为 C 2 5,但 施 工 图 纸 本 来 就 表 明(或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包 人 变 更)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为 C 3 0,很 显 然,这 时 应 该 重 新 确 定 综 合 单价,因 为 C 2 5 与 C 3 0 的 混 凝 土,其 价 格 是 不 一 样 的。

16、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四)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施 工 过 程 中,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增 减 变 化 必 然 带 来 合 同 价 款 的 增减 变 化。而 导 致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的 原 因,一 是 设 计 变 更,二 是 施 工 条件 改 变,三 是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错 误。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 B 5 0 5 0 0 2 0 1 3 对 这 部 分 的 规 定如 下:(1)合 同 履 行 期 间,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缺 项,新 增 分

17、 部 分 项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应 按 照 规 范 中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条 款 确 定 单 价,并 调整 合 同 价 款。(2)新 增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后,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的,应 按 照 规 范 中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规 定,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实 施 方 案 被 发包 人 批 准 后 调 整 合 同 价 款。(3)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措 施 项 目 缺 项,承 包 人 应 将 新 增 措 施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批 准 后,按 照 规 范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合

18、同 价 款。(五)工 程 量 偏 差施 工 合 同 履 行 期 间,若 应 予 计 算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列 出 的 工 程 量 出 现 偏 差,或 者 因 工 程 变 更 等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量偏 差,该 偏 差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将 产 生 影 响,是 否 调 整 综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合 单 价 以 及 如 何 调 整,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如 果 合 同中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19、,可 以 按 以 下 原 则 办 理:(1)综 合 单 价 的 调 整 原 则。当 应 予 计 算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与 招 标 工 程量 清 单 出 现 偏 差(包 括 因 工 程 变 更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量 偏 差)超 过 1 5%时,对 综 合 单 价 的 调 整 原 则 为: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 5%以 上 时,其 增 加 部 分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当 工 程 量 减 少 1 5%以 上 时,减 少 后 剩 余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高。(2)如 果 工 程 量 出 现 超 过 1 5%的 变

20、化,且 该 变 化 引 起 相 关 措 施 项目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时,按 系 数 或 单 一 总 价 方 式 计 价 的,工 程 量 增 加 的 措施 项 目 费 调 增,工 程 量 减 少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减。(六)计 日 工计 日 工 是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工 程 合 同 范围 以 外 的 零 星 项 目 或 工 作,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价。发 包 人 通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实 施 的 零 星 工 作,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需 要 采 用 计 日 工 方 式 的,

21、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由 监 理 人 通 知 承 包 人以 计 日 工 计 价 方 式 实 施 相 应 的 工 作,其 价 款 按 列 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或 预 算 书 中 的 计 日 工 计 价 项 目 及 其 单 价 进 行 计 算;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的,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则,由 合 同 当 事 人 确 定 计 日 工 的 单 价。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22、,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过 程中,每 天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和 有 关 凭 证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查:(1)工 作 名 称、内 容 和 数 量;(2)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专 业、工 种、级 别 和 耗 用 工时;(3)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类 别 和 数 量;(4)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5)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和 凭 证计 日 工 由 承 包 人 汇 总 后,列 入 最 近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由 监 理人 审 查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23、后 列 入 进 度 付 款,(七)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施 工 合 同 履 行 时 间 往 往 较 长,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经 常 出 现 人 工、材料、工 程 设 备 和 机 械 台 班 等 市 场 价 格 起 伏 引 起 价 格 波 动 的 现 象,该 种变 化 一 般 会 造 成 承 包 人 施 工 成 本 的 增 加 或 减 少,进 而 影 响 到 合 同 价 格调 整,最 终 影 响 到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益。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的 范 围,合 同 价 格 应

24、当 调 整。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第 1 种 方 式: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1)价 格 调 整 公 式因 人 工、材 料 和 设 备 等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时,根 据 专 用 合 同条 款 中 约 定 的 数 据 调 整 合 同 价 格。价 格 指 数 应 首 先 采 用 工 程 造 价 管 理机 构 发 布 的 价 格 指 数,无 前 述 价 格 指

25、数 时,可 采 用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发 布 的 价 格 代 替。(2)暂 时 确 定 调 整 差 额在 计 算 调 整 差 额 时 无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的,合 同 当 事 人 同 意 暂 用 前 次价 格 指 数 计 算。实 际 价 格 指 数 有 调 整 的,合 同 当 事 人 进 行 相 应 调 整。(3)权 重 的 调 整因 变 更 导 致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重 不 合 理 时,按 照“商 定 或 确 定”条 款约 定 执 行。(4)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期 延 误 后 的 价 格 调 整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按 期 竣 工 的,对 合 同 约 定

26、 的 竣 工 日 期 后 继 续 施 工的 工 程,在 使 用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时,应 采 用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与 实 际 竣 工 日期 的 两 个 价 格 指 数 中 较 低 的 一 个 作 为 现 行 价 格 指 数。第 2 种 方 式: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合 同 履 行 期 间,因 人 工、材 料、工 程 设 备 和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波 动 影响 合 同 价 格 时,人 工、机 械 使 用 费 按 照 国 家 或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建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行 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27、管 理 机 构 发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布 的 人 工、机 械 使 用 费 系 数 进 行 调 整;需 要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的 材 料,其单 价 和 采 购 数 量 应 由 发 包 人 审 批,发 包 人 确 认 需 调 整 的 材 料 单 价 及 数量,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依 据。(1)人 工 单 价 发 生 变 化 且 符 合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人工 费 调 整 规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工 程 造

28、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等 文 件 调 整 合 同 价 格,但 承 包 人 对 人工 费 或 人 工 单 价 的 报 价 高 于 发 布 价 格 的 除 外。(2)材 料、工 程 设 备 价 格 变 化 的 价 款 调 整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基 准价 格,按 以 下 风 险 范 围 规 定 执 行: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价 格 的: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或

29、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价 格 的: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30、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价 格 的: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上 下 浮 动 5%时,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承 包 人 应 在 采 购 材 料 前 将 采 购 数 量 和 新 的 材 料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核对,发 包 人 确 认 用 于 工 程 时,发 包 人 应 确 认 采 购 材 料 的 数 量

31、 和 单 价。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确 认 资 料 后 5 天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认 可,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依 据。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核 对,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材料 的,发 包 人 有 权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格。发 包 人 同 意 的,可 以 调 整 合 同价 格。前 述 基 准 价 格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给 定 的材 料、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该 价 格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32、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编 制。(3)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发 生 变 化 超 过 省 级 或 行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范 围 时,按 规 定调 整 合 同 价 格。第 3 种 方 式: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投 标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价,按 基 准 价 算,未 超 过 约 定 的 风 险 系 数,不予 调 整。(八)暂 估 价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暂 估

33、价 专 业 分 包 工 程、服 务、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由 合 同 当 事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1.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采 取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确 定。合同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选 择 其 他 招 标 方 式。第 1 种 方 式: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由 承 包 人 招 标,对 该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执 行:(1)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34、施 工 进 度 计 划,在 招 标 工 作 启 动 前 1 4 天 将招 标 方 案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查,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的 招 标 方 案 后 7 天 内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经 过 发 包人 批 准 的 招 标 方 案 开 展 招 标 工 作。(2)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提 前 1 4 天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批,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文 件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35、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发 包 人 有 权 确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并 按 照 法律 规 定 参 加 评 标。(3)承 包 人 与 供 应 商、分 包 人 在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 前,应 当 提 前 7天 将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候 选 分 包 人 的 资 料 报 送 发 包 人,发包 人 应 在 收 到 资 料 后 3 天 内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定 中 标 人;承 包 人 应 当 在签 订 合 同 后 7 天 内,将 暂 估 价 合 同 副 本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36、 资 控 制 分 析第 2 种 方 式: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人 共 同 招 标 确 定 暂 估 价 供 应 商 或 分 包 人 的,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施 工 进 度 计划,在 招 标 工 作 启 动 前 1 4 天 通 知 发 包 人,并 提 交 暂 估 价 招 标 方 案 和 工作 分 工。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 天 内 确 认。确 定 中 标 人 后,由 发 包 人、承 包 人 与 中 标 人 共 同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2.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除 专 用 合 同

37、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项 目,采 取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确 定:第 1 种 方 式: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按 本 项 约定 确 认 和 批 准:(1)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在 签 订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采 购 合同、分 包 合 同 前 2 8 天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后 3 天 内 报 送 发 包 人,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1 4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提出

38、修 改 意 见,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视 为 该 书 面 申请 已 获 得 同 意。(2)发 包 人 认 为 承 包 人 确 定 的 供 应 商、分 包 人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质 量或 合 同 要 求 的,发 包 人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确 定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供 应商、分 包 人。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3)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暂 估 价 合 同 后 7 天 内,将 暂 估 价 合 同 副 本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第 2 种 方 式:承 包

39、 人 按 照“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约 定 的第 1 种 方 式 确 定 暂 估 价 项 目。第 3 种 方 式: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具 备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的,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协 商 一 致 后,可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具 体 事 项。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由 此 增 加 的 费用 和(或)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40、 人 承 担,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因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或)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暂 估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单 价 确 定 后,在 综 合 单 价 中 只 应 取 代 原 暂估 单 价,不 应 再 在 综 合 单 价 中 涉 及 企 业 管 理 费 或 利 润 等 其 他 费 的 变动。(九)不 可 抗 力1.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在 工 程 施工

41、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如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地 震、海 啸、瘟 疫、水 灾、骚 乱、暴 动、战 争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认 真 统 计 所 造 成 的 损失,收 集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失 的 证 据。合 同 双 方 对 是 否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或其 损 失 的 意 见 不 一 致 的,由 监 理 人 商 定 或 确 定。2.不 可

42、 抗 力 的 通 知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使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受 到 阻 碍时,应 立 即 通 知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监 理 人,书 面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受阻 碍 的 详 细 情 况,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如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发 生,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中 间 报 告,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履 行 合 同 受 阻 的 情 况,并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2 8 天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告 及 有

43、关 资 料。3 不 可 抗 力 后 黑 及 其 处 理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失、费 用 增 加 和(或)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由 合 同 双 方 按 以 下 原 则 承担:(1)永 久 工 程,包 括 已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损 害,以 及 因 工 程 损 害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2)承 包 人 设 备 的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承 担。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44、 控 制 分 析(3)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各 自 承 担 其 人 员 伤 亡 和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及 其 相关 费 用。(4)承 包 人 的 停 工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但 停 工 期 间 应 监 理 人 要 求照 管 工 程 和 清 理、修 复 工 程 的 金 额 由 发 包 人 承 担。(5)不 能 按 期 竣 工 的,应 合 理 延 长 工 期,承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逾 期 竣工 违 约 金。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承 包 人 应 采 取 赶 工 措 施,赶 工 费 用 由发 包 人 承 担。为 了 保 证 工 程 质 量,承 包 人 除 了 根

45、 据 标 准 规 范、施 工 图 纸 进 行 施工 外,还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按 部 就 班 地 进 行 施 工 作业。因 为 有 些 施 工 流 程 必 须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间 隔,例 如,现 浇 混 凝 土 必须 有 一 定 时 间 的 养 护 才 能 进 行 下 一 个 工 序,刷 油 漆 必 须 等 上 道 工 序 所刮 腻 子 干 燥 后 方 可 进 行 等。所 以,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规 定:“建 设 工 程 发 包 单 位 不 得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不 得 任

46、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据 此,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 B 5 0 5 0 0 2 0 1 3 作 了 以 下 规 定:(1)工 程 发 包 时,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工 程 的 工 期 定 额 合 理 计 算工 期,压 缩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额 工 期 的 2 0%,将 其 量 化。超 过 者,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示 增 加 赶 工 费 用。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2)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发 包 人 要 求 合 同 工 程 提 前 竣 工

47、 的,应 征 得承 包 人 同 意 后 与 承 包 人 商 定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并 应 修 订 合 同工 程 进 度 计 划。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提 前 竣 工(赶 工 补偿)费 用。(3)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每 日 历 天 应 补 偿 额 度,此 项 费 用 应 作 为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列 入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中,应 与 结 算 款 一 并支 付。赶 工 费 用 主 要 包 括:人 工 费 的 增 加,例 如 新 增 加 投 入 人 工 的 报酬,不 经 济 使 用 人

48、 工 的 补 贴 等;材 料 费 的 增 加,例 如 可 能 造 成 不 经济 使 用 材 料 而 损 耗 过 大,材 料 提 前 交 货 可 能 增 加 的 费 用 以 及 材 料 运 输费 的 增 加 等;机 械 费 的 增 加,例 如 可 能 增 加 机 械 设 备 投 人,不 经 济使 用 机 械 等。(十 一)暂 列 金 额暂 列 金 额 是 指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的一 笔 款 项。用 于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工 程 设 备、服 务 的 采 购,施 工

49、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合 同 约 定 调 整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赔、现 场 签 证 等 确 认 的 费 用。已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的 暂 列 金 额 由 发 包 人 掌 握 使 用。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的 规 定 作 出 支 付 后,如 有 剩 余,则 暂 列 金 额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所 有。泓 域/老 年 用 品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投 资 控 制 分 析(十 二)工 程 变 更 和 索 赔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 B 5 0 5 0 0 2 0 1 3 中

50、 的 工 程 变 更 和索 赔 条 款 与 国 家 九 部 委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2 0 0 7 年 版)规 定 类似。二、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的 编 制投 资 控 制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 保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因 此,咨 询 工 程 师必 须 编 制 资 金 使 用 计 划,合 理 地 确 定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值,包 括 建 设 工 程投 资 的 总 目 标 值、分 目 标 值、各 详 细 目 标 值。如 果 没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控制 目 标,就 无 法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实 际 支 出 值 与 目 标 值 的 比 较,不 能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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