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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_【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下面辩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表示异议,假如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顶多只能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020年8月27日晚事发之前,赵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然后他们就到无名广场去玩,恰好碰到章某,章某讲程某要打他,赵某某就想
2、到广场去看看,目的是去劝架。从主观动机上来讲,赵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成心,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从客观上来讲,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区殴打别人。相反,当他看到章某被程某拿刀砍具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去毫不犹豫地去护住章某,结果本人的手被砍伤,赵某某也是受害者,这可以以理解为一种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赵某某既不是这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参加斗殴,因而,其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假如讲其参加了聚众斗殴,那么,其在本次聚众斗殴活动中只是处于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真正的主犯应该是章某。因而,基于这一点,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二、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赵
3、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1、赵某某在2020年2月23日的寻衅滋事活动中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次寻衅滋事活动赵某某确实介入了,但其并没有主动殴打李某,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赵某某对李某施行了殴打行为,受害人也没有指证赵某某对其施行了殴打行为,仅凭顾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据缺乏,由于顾某某和赵某某是同案犯,其供述当然缺乏以采信。2、赵某某在2020年7月3日的寻衅滋事活动中,并没有施行寻衅滋事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当时,尤某打让他去,赵某某当时主观动机只是想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并不是想去打架。他确实和【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
4、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陶某打的到了某某家园饭店,然后站在楼下,其并没有起哄闹事,而且根本就没有上二楼,更没有对古某施行殴打行为,是尤某和陶某跑到二楼砍伤了古某,这一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已经认定。从主观来讲,赵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成心,从客观上来讲,其也没有施行寻衅滋事的行为,因而,该次寻衅滋事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二、赵某某有下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赵某某施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供的赵某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足以证实。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赵某某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
5、赵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前科。这一点公安机关已经证明。某某实验学校的证实及某某村委会的证实证明赵某某无论在学校读书期间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均表现良好。由于被告人当时年幼无知,加之文化程度不深,法律意思淡薄,为了所谓的讲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才造成了这种结果。另外,被告人一开场没有任何预谋,没有准备任何犯罪工具,主观恶性小,只是为了所谓的面子,一时头脑发热,才酿成大错,请求法庭基于以上几点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被告人施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及寻衅滋事活动中属于从犯,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前科,系初次犯罪,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改正自新的时机。辩护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军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案件审理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请求法庭对其数罪并罚,对其判处五年下面有期徒刑,法庭经过审理、合议并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赵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