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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论文3600字_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导读:要想撰写一篇出色的经济法论文,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定也会提早做好许多的预备工作,比方说大量的以下为参考文献资料,这样能力在写作的时候有方向,本文分类为法学论文,以下为我为大家整理的几篇经济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论文3600字(一):民族经济法中非制度性渊源分析论文 内容摘要:少数民族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研究领域,对于民族传统习惯法而言:一方面本体性发掘相对滞后,十分是以社会政治机制为参照,重视经济法同民族习惯法混谣雷同解析,严重制约着民族经济法社会性的渊源分析;另一方面,民族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和民族传统风俗的相通,使得民族
2、经济法的本体性探究理应以“诸法合体,风俗镶嵌思维推进。因而,安身于法的社会性审视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围绕民族经济法权益性扩张与法渊源吸纳,透析民族经济法中非制度性渊源成为认知民族经济法思维的必定选择。 本文关键词语:少数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分析 “诸法合体是现代法学门类审视下民族部门法的基本特点,“风俗镶嵌,文化延伸是民族经济法法律原始形态和法律渊源的基本浓缩。一方面民族经济法所调整的民族经济关系与民族经济活动是传统民族文化风俗形态最为雄厚的环节。比方:维吾尔族大众受教文化的影响,在经济活动中始终遵守童叟无欺的诚信法则,并在长期的经济习惯法锻造中成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法理学前提
3、,并在维吾尔族习惯法中被视为“黄金法则。另一方面,传统的经济活动所附带的群体性喜闻乐见的经济活动法则,在岁月的洗礼中逐步演变为朴素民族经济法。比方,早期东北赫哲族大众以狩猎为基本经济形态,在狩猎经过中根据先来后到确定“临时性狩猎权,随着赫哲族大众经济形态由狩猎向农耕改变经过中“临时性狩猎权也一直延续,成为赫哲族大众家喻户晓的经济法则。当然,基于法的社会性认知,民族经济法渊源中制度性法律渊源始终是显性的主导因素,这是法的阶级性的基本具体表现出1。而非制度性渊源虽是隐性却不可忽视。所谓非制度性渊源,是指与社会机制相对应的环境和潜在制度性的总和,既是在潜移默化中不断聚焦而成的、世人经济活动所依靠的规
4、范性文化与经济环境,又是社会制度性机制在经济领域的潜在影响力。“诸法合体自己是民族经济法在习惯法发展中的必定趋势且难以在现代法学视域中剥离,因而,探究民族经济法中非制度性渊源,是民族经济法的历史性审视和现代性对接。毫无疑问,民族经济法的非制度性渊源是民族经济思维指点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非制度性解读。 一、基于法社会性审视民族经济法的发展 民族经济法是在诸法合体的民族习惯法中不断分离的部门法形态2。相对于民族地区社会 法治体系,民族习惯法可成为民族地区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基于文化视域和跨政治机制下的民族经济法,重要有以社会运行机制为主体的经济法和民俗文化中潜在的经济习惯法,以社会运行机制为主体的
5、经济法中,封建政权的制订法占领主导地位,重要包含三类:第一类是民族地区地方政权运行经过中的经济法,比方,吐蕃六法十五法十六法中对税收等经济法有着明确的记载,牛退税对畜牧肉类征收税赋、根据耕地量征收税赋等税收法律都有规定。第二类是政权在民族地区设定的制订法,比方,明清时期土司制度附属下的天然资源配置、经济纠纷化解等经济法。第三类是民族地区村寨、村寨同盟制订的经济法规,比方,哈尼族“牛宗碑、彝族“天规等都有天然保卫等朴素经济法3内容。民俗文化中的潜在经济习惯法通常以乡约寨规、宗教文化为载体,比方,佤族关于雇佣关系、土地管理均有具体的规范约束。当然,民族经济法在历史的推移中经济法权益性不断扩张,自己
6、的法律渊源也就不断扩散,牵涉民族群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民族经济法中典型非制度性渊源分析 一背靠经济形态中的经济法则 民族经济法是特定经济形态在群体活动中的规范性剥离,从民族经济法所依托的经济机制而言:民族经济法中非制度性渊源是民族经济转型中法的历史渊源与实质渊源的文化截取。一方面在特定经济形态中民族大众将天然敬畏和感恩天然的行为绳尺习惯性移植到经济活动,并在历史的推移和法律载体的演变中成为群体必定遵守的经济法则4。比方,鄂伦春族狩猎生活中尤为重视可连续发展,禁止捕捞幼苗、砍伐树木要采用砍伐与栽种相对应的原则,在集市买卖中忌讳且禁止买卖幼苗。而在鄂伦春族由狩猎向农耕转型经过中,狩猎时期的
7、经济法则被无形地移植到经济活动中,成为农耕时期主要的经济习惯法渊源。另一方面,民族经济法在不同经济形态的转型中,因规范意识的薄弱和社会阶级基础的延伸,前一阶段经济形态中的经济关系被上升至后一阶段的“法律理论并在参照中不断浸透,逐步成为民族习惯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风俗文化中的经济活动规则 风俗文化中的经济活动规则是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的摇篮,是民族经济活动规范和经济关系确立的潜在规则和基本原则。风俗文化中的经济活动规则作为民族经济法典型渊源,将非制度性渊源的法律文化诠释得淋漓尽致6。 一是乡土风俗文化中经济活动规范在中的法意识上升与规则的法律效力凝聚。民族乡土风俗是法社会性涉猎最为广泛的文化
8、载体,乡土风俗文化以其家喻户晓的群众性,确定了资源配置的形式和经济活动的框架性规范。 二是家族宗祠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在不断辐射经过中的扩散。家族宗祠是民族群体基本社会组织形态,在家族宗祠经济活动中,家族内部社会运行所依靠的财务、税收等规则和相互等级关系附庸下的劳动关系确实立都需要家规、宗祠文化的约束,并不断成为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的主要构成。 三是民族经济风俗文化中经济活动规则法律文化的载体性接纳。以乡约风俗文化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规则作为民族经济法法律文化的基本蕴含和有机统一体,是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社会性的集中反映。一方面在乡约寨规文化中,民族群体通过习以为常的约定性经济活动法则调整经济关
9、系。而后在法制发展的历程中逐步成为经济法的理论性渊源之一。比方,纳西族大众在民族文化普称乌路中明确规定“禁止采摘和买卖尚未成熟的果实,否则将会遭到村寨惩戒和神灵诅咒的双重处理惩罚。 三宗教文化中的“精神性信赖 宗教文化是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基本源泉,是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的最终归宿。十分是宗教文化中的“精神性信赖是民族经济法不可躲避的法律渊源,宗教文化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神秘性的浇筑,超脱了法的社会性,为经济法的理论渊源植入了难以调整的神秘权威。比方,哈尼族“天规、彝族“毕摩,天然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宗教文化强化法律效力。因而,听凭政权的更替、经济基础的变化,宗教文化中的“精神性信赖始终成为活动
10、中最令群体服从、信服的经济规范性渊源8。比方,维吾尔族大众在教教义的熏陶下,除在经济活动中推崇童叟无欺的真诚实在信誉原则外,在潜移默化的宗教文化影响下维吾尔族大众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极为排挤。 除此之外,同宗教文化相伴而生的是忌讳文化。忌讳文化对经济活动规则神秘色彩的塑造是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的最为显著的构成,是民族经济法历史渊源的主要根据。忌讳文化是规范性、约束性最强烈的非制度性文化载体。忌讳文化在民族经济法的渊源中,具有以时间的维度塑造法不可逆的社会效力。比方,纳西族受东巴文化的影响,在天然保卫当中毫无保留地映射到经济法思维当中,成为典型的非制度性渊源。老虎等作为纳西族图腾和东巴教所信
11、仰的神灵,在资源配置中也禁止买卖交易,除此之外,受东巴教等级关系的影响,雇佣关系、劳动报酬的差别性,也逐步被吸纳到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当中9。比方,门巴族在宗教忌讳的影响下忌讳毁坏草场、私自开拓草场的行为,主张草场公有制。在这里后的门巴族习惯法类似规定均有具体表现出。仡佬族通常以山林中最大最粗的树作为神树来祭祀和崇敬,并通过忌讳文化的形式逐步浸透到生态保卫当中,成为仡佬族主要的法律渊源。 四制度性习惯法中的基本嫁接 制度性习惯法中的基本嫁接是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的重要内容,是民族经济法赖以延续的基本法律价值体系。一方面制度性习惯法在经济基础变化、政治机制运行中始终以文化形态的姿态影响着下一
12、阶段的习惯法机制。比方,“天规“牛宗碑作为哈尼族习惯法的主要渊源,自己同社会政治机制相吻合,但是,在时代不断革新中,“天规“牛宗碑作为民族经济法的主要文化载体,不断充分着民族经济法的情感认同、法制理念的互通11。另一方面,不同历史阶段的民族经济法在转型中始终要以制度性的思维凝聚经济法规范的合理性。比方,红河地区哈尼族雇佣法,在长期的发展中成为当下佐证劳动法合理性的主要根据,十分是关于“定工的规定一直沿袭先前习惯法的思维。 毋庸置疑,在诸法合体、行政主导下的民族经济法基本以生产质量、天然资源、环境保卫为基本形态14。在天然敬畏的法思维中,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则以朴素生态理念为向导,以生产环节、
13、物物交换质量中的乡约风俗为枢纽,以宗教文化中潜移默化的精神性信赖、世代性传承为经济活动绳尺,并在制度性习惯法的基本嫁接中改变为无形的约束性潜在规则。因而,审视民族经济法非制度性渊源要充足发挥民族习惯法文化载体,重视潜在约束性经济机制隐性价值的发挥。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改革开放与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变迁论文 【内容内容摘要】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分别引发了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其中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尤其值得关注。基于“改革开放制度变迁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从分配关系和涉外关系调整的视角,能够发现我们国家的经济改革带来了从“分配产权型转为“产权分配型的制度变更,构成了从“以政策为主向“以法律为主、
14、从“短期促进向“短期促进与长期保障相融合的制度变迁;同时,经济法在推进对外开放、融入更多国际通例的经过中,其所调整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也渐变为涉外经济调制关系。经济法制度的成长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密不可分,只要不断融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在政策性与法定性、确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平衡中实现本身的健康成长,经济法能力在制度变迁中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本文关键词语】改革开放制度变迁经济法法治 一、背景与问题 中国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经济社会的“大转型,以及大规模的制度变迁。1在社会重要矛盾发生改变的新时期,总结既往变更的经历体验和教训,讨论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
15、并由此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全面现代化的实现,无疑甚为需要。在这里经过中,揭示改革开放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关规律,进而更有针对性地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应当是学界努力的一个主要方向。2 在上述众多制度变迁中,经济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尤其引人注视。由于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起始于经济领域,相关的经济政策、经济法律以及经济法的各类制度变更均与其亲密相关,因而,研究改革开放对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影响,3总结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成就和不足,对于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促进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从历史的维度看,改革开放对各类法律制度均有主要影响,对经济法制度的
16、影响尤为宏大。恰是在这四十年间,中国的经济法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强大,已成为法律体系中独立而主要的法律部门,在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侧重要作用。本文在“改革开放制度变迁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下,试图通过“关系调整的线索,探寻改革开放的经济理论与相应制度变迁的内在关联。事实上,改革开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处理好一系列主要“关系,十分是与市场、国内与国际、公平与效率、自在与秩序等不同层面的关系。在处理上述关系的经过中,尤其需要在各类主体之间有效分配权利和权利,以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分配,能够说,处理好相关的“分配关系,既是改革开
17、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经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除此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改革开放以及相应的制度布置还需要处理好对外开放经过中产生的“涉外关系,这也是经济法在制度变更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将以上述两类主要关系的调整作为分析整体制度变迁的主要线索,以及讨论经济法制度变迁的主要背景,并据此探究经济法制度变迁经过中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发展问题。 二、经济改革引发的制度变迁:基于分配关系调整的视角 对于经济改革引发的制度变迁,可从多个视角展开研讨。4而经济改革与利益分配直接相关,改革就是要实现相关利益的从新分配,其路径则是对相关权利或权利进行从新调整和分配,并通过法律对此加以确认和保障,也就是说,
18、分配关系调整是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因而,有需要侧重基于分配关系调整的视角,分析经济改革引发的制度变迁,从中亦可发现经济法制度是怎样在上述制度变迁中不断产生和发展,并成为促进和保障经济改革的主要制度基础的。 从总体上看,中国四十年的经济改革,都离不开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变更,由于改革就是要改变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态,必需对不合理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而生产关系则是基于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构成的,且与上层建筑直接相关。5鉴于中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产权制度方面公有制占绝对优势,而且,在改革初期的特定背景下,不可能改变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因而,我们国家最初推出的是通过分配制度带动产权制度的改
19、革,而并非以产权制度带动分配制度的改革。此类改革路径或改革形式,可称为“分配产权型改革,只要在其有一定积累的基础上,能力推进“产权分配型改革。 上述的“分配产权型改革,意在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影响产权制度的构成,并由此推动整个生产关系的变更,其引发的制度变迁固然当时在法律层面反映不够明显,以至变迁还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却与经济法的制度生成直接相关,它直接影响经济法领域非常主要的“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因此引发了众多领域的制度变更。 事实上,在2070年代末,基于当时非常突出的“城乡二元构造,我们国家经济改革最先在农村发端,并在农村改革获得一定成功之后,于1984年开启城市改革
20、。在改革开放的40年间,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交替推进,相关的权利或权利分配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亦不断调整,6并由此带动了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领域的经济法制度变迁。 从分配关系调整的角度看,我们国家先行启动的农村改革,重要牵涉农业税制度的变更。当时在全国逐步推开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关注了生产、承包,但最后的“责任还是落着实分配上,其制度布置的核心问题是农民怎样履行向国家缴纳“公粮农业税的义务,以及怎样进行其后的集体与个人的剩余产品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农村改革重要是分配制度的变更。7这种分配导向的改革,直接决定了产权剩余农产品所有权的归属,并由此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大大提升了劳动生产率以及
21、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8这种“分配产权型改革推动了分配制度以及产权制度的后续变迁。 曾一度获得宏大成功的农村改革,在当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9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述分配制度的红利日渐式微,需要进一步改良;同时,分配制度的成效与产权制度的稳定直接相关,进而对土地产权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国家专门修改了宪法,并“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2002年专门制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10以通过稳定“产权来确保农民的分配权益,这是“产权分配型改革所带来的主要制度变迁。在这里基础上,我们国家在2006年正式废止
22、了古老的农业税,这是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宏大变更,也是对“产权分配型改革的进一步强化。在2013年以后的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我们国家又推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11力图使“产权分配型改革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可见,无论哪个时期的何种改革,分配关系的调整始终都是其主要内容。事实上,从经济法的视角看,从产业调整角度支持农业,从区域平衡角度支持农村,从公平分配角度支持农民,是经济法制度变更历来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且都与分配关系的调整相关,对“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直接影响。 除上述的农村改革外,以“国企改革为重点的城市改革也引发了分配制度的变迁。假如说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国家
23、集体个人的三者利益分配,那么城市改革的核心问题则是“国家企业职工的三者利益分配。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革,最初都是从分配关系的调整下手,力图通过分配制度的从新布置,来明晰相关主体的产权,进而构成最初的“分配产权型改革。 在推进“分配产权型改革的经过中,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切进入,各类主体的产权意识不断加强,国家开始加强产权制度改革的探寻求索,并逐步构成了多元化的产权构造,进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和发展奠定了主要基础。恰是基于早期的分配制度改革,更深条理、更广范围的产权制度改革才得以不断推进,12十分是国企改革以及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是着重于产权制度的改革,并
24、以此进一步影响分配制度的变更,这种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上的“产权分配型改革,逐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发制度变迁的重要形式和路径,同时也是经济法领域众多制度影响再分配的主要前提和基础。 从经济改革影响制度变迁的不同阶段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变的经过中,十分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各类经济改革更着重于通过分配关系的调整影响产权构造,因此“分配产权型改革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更为突出;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随着产权制度的明晰,国家通过修改宪法正式确认和重申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13由此使“产权分配型改革引发的制度变迁渐成主流,其中牵涉经济法领域的大量制度变更。 与上述两类改革相对
25、应,中国的经济改革以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为界,可分为前后两大阶段。而无论是哪个阶段的经济改革,都离不开分配关系的调整,只是相应的制度变迁在表现形式上会有所不同。其中,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阶段,制度变迁重要具体表现出为“政策调整,“法律变更是相对次要和滞后的,由于当时的立法并不发达,法律尚未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广义的制度包含政策,而且国家的最高和详细的经济政策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侧重要作用。无论是影响农村改革的多个“一号文件,还是影响城市改革的多个“改革决定,都以政策为重要表现形式,这是该阶段制度变迁的突出特点。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的阶段,随着法制建设以及整体法治
26、的不断完善,立法以及法律的有效施行亦被置于主要地位,因此相对于前一阶段,法律的数量不断增长,其地位和影响也大大提升。可见,经济改革所引发的制度变迁,先是“以政策为主,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且法制建设有一定发展后,才逐步转为“以法律为主,这是四十年来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特征和规律。14 除此之外,在经济改革经过中,分配制度的调整和产权的日益多元化,不仅使市场经济的因素不断增长,也使全社会的资源分配逐步从“以计划分配为主改变为“以市场分配为主,由此使所承当的微观资源分配责任大大减轻,其经济本能机能日益改变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本能机能的改变,有助于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众多“不经济问题;而宏观调控
27、和市场规制本能机能的凸显,以及相关制度的生成,则有力地推动了经济法制度的发展。 从制度目的和功能看,在改革中构成的影响经济的制度可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短期增加的制度,另一类是保障长期发展的制度。其中,前者有助于在短期内提升经济运行或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后者则着重于推动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各国都曾存在过一些经济政策或相关立法,在较短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较快增加,但却难以长期坚持经济的稳定增加。因而,我们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更看重实现“短期促进与“长期保障之间的制度协调和融合,这是制度布置方面应关注的主要问题。15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更多的“长期保障制度,尤其在市场主体或分配主体多
28、元化的情况下,促进公平竞争和实现分配正义,更需要有长期稳定的制度加以保障,当市场不能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时,还应有再分配制度及时补缺。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作为保障整体经济“更经济的法,恰恰能够把“短期促进和“长期保障有机融合,进而构成更有效的制度布置。 总之,经济改革直接影响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前后两个不同阶段,先后构成了“分配产权型和“产权分配型制度变迁,而且,相关的制度变迁从“以政策为主改变为“以法律为主,制度目的也从“短期促进为主转向“短期促进与长期保障相融合。恰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背景下或经过中,财务、税收、金融、计划包含产业、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卫等领
29、域的各类经济法制度不断生成和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亦不断提升,并在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侧重要作用。 三、对外开放引发的制度变迁:基于涉外关系调整的视角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不仅要推动国内经济改革,还要高度看重对外开放,并将其作为融入、实现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和基本国策。从闭关锁国到对外开放,从部分开放到全面开放,中国有效利用了全球化提供的主要历史机遇,不仅引进了资金、技术、管理经历体验和先进理念,并由此促进经济的连续增加,还推动了涉外经济领域的重大制度变迁,即建立了一整套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并在一定时期构建了专门的涉外经济法体系。16 由于对外开放重要牵涉经济领域,因而在涉外关系中,涉外
30、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尤其主要。在涉外的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领域,国家在开放之初重要强调涉外经济管理,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则更看重涉外经济调控和规制,由此先后构成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调制关系,是不同阶段的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7透过上述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能够更好地审视对外开放领域的制度变迁。 我们国家的对外开放始于特定区域。20世纪80年代初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以及后来不断扩大的沿边缘江开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等,构成了一系列特殊的涉外经济区域,由此产生多种涉外经济关系,各类涉外经济主体的涉外经济行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都需要法律的有效调整。十分是中外合资企
31、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大量设立,以及与其相关的涉外税收、金融、规划、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或调制,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由此使涉外经济法制度应运而生,并成为整体法律制度变迁的主要构成部分。 从发展历程看,我们国家的涉外经济法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诸如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通过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是涉外经济法乃至整个经济法领域的较早立法,曾发挥过主要作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相关的涉外经济立法亦不断调整和完善。18十分是参加WTO前后,国家对很多法律都作出较大修改,以使其符合WTO规则的要求。19在当下不断扩大开放的新时期,负面清单制
32、度、自贸区制度的推进,又会使相关涉外法律制度发生较大变化。20 虽然对我们国家40年对外开放的历程可能有不同的阶段划分,时间节点的选取和根据也会不尽一样,但2001年参加WTO无疑是一个公认的分界点,据此可将对外开放分为两大阶段,即“部分开放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在前一阶段,中国开放的水平不断提升,但尚未全面融入世界;在第二阶段,成功参加WTO使我们国家具有了全面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进而能够更全面地参与全球化进程。而由此带来的法律变更牵涉外贸等各个涉外经济领域,这种对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改变,全面影响了该领域的制度变迁。 如前所述,经济改革的阶段划分重要以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为
33、界,而对外开放的阶段划分则重要以参加WTO为界,两种划分都是以重大法律事件为根据的,虽然由此构成的“阶段不完全重合,但也有相当大的“相关性。恰是在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发展且相关经济法制度已有重大完善的基础上,才可能推动更大范围的对外开放,并通过参加WTO融入。否则,在缺少相关市场经济理论、欠缺相关经济法制度的情况下,参加WTO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经济改革及其所推动的市场经济,自己就要求进一步扩大开放,而扩大开放又会进一步推动经济改革,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恰是基于上述关联,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各自带来的制度变迁才始终亲密相关,两者后先相继,共同推动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4、以及相关经济法制度的完善。 从早期的“部分开放到后来的“全面开放,都需要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立改废释加以推动,由此会导致大量的制度变迁。例如,在市场主体的经济自在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不断减少,而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立权不断扩大,十分是参加WTO以后,随着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强调,外资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使得外商投资大量涌入,进而带来了市场经济的众多元素,促进了国内经济改革的发展。能够说,对外开放既是广义上的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又有其独立的价值。 中国的对外开放总体上是在和平环境下展开的。21在对外开放初期,国家在土地、税收等众多方面曾作出大量优惠布置,力图实现“
35、短期促进的目的,这为涉外经济主体带来了众多“红利,由此使国际资本迅速进入,弥补了国内建设和发展资金的不足。随着中国经济和法治的发展,尤其是国家对“地方竞争的限制和对“长期保障的关注,上述“红利已远不及过去;同时,在税收、金融、反垄断等领域,中国的经济法制度还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制度存在冲突,22因此十分需要加强法律的国际协调,23以不断通过制度的协调和完善来促进制度“红利。 在当下“推动构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国家更强调落实开放发展新理念,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而使开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即不仅包含对国外的开放,也包含相关产业、区域对国内主体的开放,这种同时“面向内外的全面开放,不仅有
36、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产业构造调整和经济发展,而且对于实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秩序与自在的制度变迁亦有主要影响。 例如,相对于实体经济,我们国家金融业的开放水平较低,在1979年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以后,才从经济特区到中心城市,从外币业务到本币业务,逐步扩大了金融开放的空间。在2001年参加WTO后,我们国家进一步加快了金融开放的步伐,其中银行业和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尤其引人注视。在当下全面开放的新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放幅度不断加大,如外资已被允许进入证券等领域等等。24伴随着上述变更,相关法律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其中,对效率与公平、秩序与自在等众多价值的兼顾,代表了对外开放
37、领域制度变迁的方向。 除此之外,上述不同时期的“全面开放都只是相对的。当下,在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背景下,“全面开放对于推进改革和整体经济发展无疑非常主要。“全面开放的幅度越大,所牵涉的制度变更就会越多,对法治水平的要求也越高,尤其需要经济法制度的全面配套和不断完善。 假如说WTO为我们国家的“全面开放提供了主要的国际法基础,而与之相配套的经济法则是其主要的国内法基础。无论是中国提倡的“一带路,还是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战、关税战、货币战,最后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而协调贸易、税收、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加强上述领域的调控或规制,都需要在经济法上加以落实。因而,在中国全面
38、开放的新时期,在国际上保卫主义、单边主义不断抬头的今天,既要加强国际法律协调,也要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制度,经济法更要承当繁重的任务。 总之,随着对外开放的范围、条理的不断扩展,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主要变迁,经济法所调整的涉外关系逐步从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改变为涉外经济调制关系,经济法本身也融入了更多的国际通例。由于涉外经济领域牵涉国家主权,因此对经济立法的层级要求更高层次,由此使我们国家经济法的早期立法重要集中于涉外领域。在参加WTO以后,中国更看重经济领域“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协同发展,并在立法的统合经过中淡化涉外因素的特殊性,进而推动了涉外立法与本国立法的融合。随着全面开放和中国融入世界水平的
39、进一步提升,相关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的影响更大,对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要求也更高层次,由此会进一步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变迁。 四、法制建设、法治发展与经济法制度的成长 基于“改革开放制度变迁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前面针对“改革开放制度变迁的子框架,分别从分配关系和涉外关系调整的视角,梳理了我们国家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引发的整体制度变迁,其中也包含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在这里基础上,还需结合“制度变迁经济法的子框架,讨论在上述制度变迁经过中经济法制度是怎样成长的,25并考察其与法制建设、法治发展的内在关联。 由于经济法制度的成长是整体制度变迁的主要构成部分,因而前述有关制度变迁的基本观察对于理解和分析经济法制
40、度的成长也是适用的,这就为后面的讨论提供了主要的基础和宏观背景。有鉴于此,下面将先对经济法制度的成长历程作扼要梳理,然后再从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视角,讨论怎样在制度变迁经过中促进经济法制度的健康成长。 一经济法制度成长历程的基本观察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制以来,经济法从无到有,日益强大,逐步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法之一,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应当说,整体法律体系的构成,是改革开放带来的重大制度变迁,而经济法制度本身的连续变更和完善,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法律现象。 如前所述,我们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分别以1993年和2001年为界,各自分为两大阶段,每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对于经济法
41、制度的成长均有突出影响。因而,经济法本身的制度变迁在时间节点上与前述整体的制度变迁亦相对应,明确这些时间节点更有助于把握经济法制度成长的脉络。 基于前面的分析,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变迁在整体上具有“以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特点,这与当时经济法制度相对较为简单,相关法律少且单一,各自孤立,尚未构成有效互动的体系有关,当时经济领域的多种主要经济关系的确重要是通过经济政策来调整的。例如,在财税领域,1979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务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1984年9月18日批转财务部发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发1984124号、批转财务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
42、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等等,都牵涉主要分配关系的调整,它们分别对财务管理体制、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产生了主要的历史影响,直接推动了后来经济法制度的变更和发展。又如,在金融领域,1982年7月14日发布的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银行本能机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99号,以及1983年9月17日发布的更为主要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银行本能机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地位及其与各专业银行的关系,直接牵涉金融方面的权利分配,进而奠定了金融体制法的主要基础。 在通过上述政策调整引发制度变迁,并由此影响经济法制度成长的
43、同时,国家还在法制建设方面实行了一个主要举措,即“受权立法,以知足改革开放初期对制度频繁变动和及时应对的需求,并弥补立法机关立法能力的不足。从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受权立法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主要作用。例如,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受权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26以及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受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能够制订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对整个经济法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主要影响。恰是基于上述“受权决定,经济法制度才不只具体表现出为早期制订的几部法律,还包含基于“受权立法制订的大量行政法规,进而有力地推动了
44、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从总体上说,“受权立法尤其有助于在改革开放初期,十分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解决经济法制度的供应不足问题,而由此带来的制度变迁,虽然在今天看来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但的确为1993年以后的经济法制度建设奠定了主要基础。 事实上,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大量经济法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由此大幅度推进的经济立法,则带动了经济法制度的大发展,很多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包含财务法、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领域的法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规制领域的法律,都在这个时期被制订出来,进而使经济法的制度变迁进入到“以法律为主的新阶段。这与当时
45、提出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共鸣也是一致的。2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经济法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的对外开放也开启了新阶段。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有效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推动市场经济连续发展,迫切需要在国际共通的经济法律制度下开展经济活动,参加WTO势在必行。事实上,我们国家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不久的1995年,就提出了参加WTO的申请,并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作出调整。在我们国家参加WTO前后,基于立法法对经济法领域众多事项的“法律保留、WTO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国家进行了大量法律修改。其中,对原来不统一的经济法制度加以修改、解决“内外
46、有别的两套制度布置所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尤其引人注视,由此也使经济法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发生变更,并不断成长、强大。 自2013年以来,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家出力推动简政放权,不断改变本能机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由此带来了经济法制度的大量“立改废释。28除此之外,对于法定原则的落实,也会影响经济法的立法,如财税立法的法定化,就迅速增长了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数量。另外,金融立法和竞争立法的各自整合,与机构改革、本能机能改变以及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等都亲密相关。上述各类变更都会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变迁。不同时期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具体表现出了经济法制
47、度的不断成长,它作为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缩影,对经济法治发展具有主要的推动作用。 二基于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视角的观察 经济法与整体的法制建设同步,从一棵幼苗成长为今天的参天大树,成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部门,与国家的法治发展密不可分。因而,下面有需要分别从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这两个维度,对经济法制度的成长略作解析。 1.从法制建设看经济法制度的成长。从法制建设的维度看,29经济法制度的成长或变迁,具体表现出的是一个新兴部门法不断完善发展的经过,是经济法不断走向现代化并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国家整具体表现出代化的经过。30相对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对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具体表现出新发展理念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有效解决现代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作为主要的新兴部门法,经济法这棵幼苗刚一破土,就具体表现出出强大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