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探讨犯罪的法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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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探讨犯罪的法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论文内容摘要:当下社会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 时常有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案件出现。以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 对他们的犯罪进行法社会学研究。主要从教育的落后、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契约精神的缺乏、事后救济不完善等方面予以分析, 分析这些社会因素对农民工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提出法律应当具备纠错机制以及落实法律监督、救济制度, 通过法律机制的完善以推动详细制度的完善, 减少这些因素对农民工造成的负担, 减少他们由于经济收入所导致的犯罪。 本文关键词语:农民工; 经济收入; 犯罪; Analysis of the Peasant-Worker Cri

2、me by the Method of Sociology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Income LIAO Lu-you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Nowadays, peasant workers have a high crime rate and often commit vicious crim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income, we analyze what so

3、cial factors lead to peasant workser crimes by the method of sociology of law, including poor education, inadequate social security, lack of spirit of the contract, and imperfect remedy.Law should contain.It s proposed that law should have an error-correcting mechanis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

4、l supervision and relief systems.With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mechanisms to promote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ystems, the burden of these factors on peasant workers would be reduced, and their crimes caused by economic income would be reduced. Keyword: peasant-worker; economic income; crime; 导言

5、我们国家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驱动。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 以他们辛勤的劳动和微薄的工资推动着城市发展的车轮。他们的处境令人同情, 然而, 同样令人唏嘘的是, 他们也制造了一起又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从最早的王斌余案, 到近期的刘占民强奸杀人案、7.4邯郸农民工组团杀人案等等。在这残忍的犯罪现象之后, 犯罪者有着令人同情且复杂的经历。这些犯罪的农民工大都家庭极其贫困, 靠体力劳动为生, 兢兢业业, 老实巴交, 但是另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之毒辣令人咂舌, 人性几乎泯灭。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 对他们的犯罪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由于经济收入是人生存的根本保障, 当个人为生

6、活所迫时, 难免铤而走险, 进行违法犯罪。因而, 讨论法律该怎样保障、提高他们的收入以减少犯罪, 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一、贫穷压力下的农民工 (一) 教育落后导致劳动技能低下 农民工犯罪大都由于 穷 。大多数农民工劳动技能有限, 只能从事比拟简单的体力劳动。由于我们国家庞大的人口数量, 从事体力劳动者数量宏大, 因而竞争非常剧烈。在这里情形下, 体力劳动者失业风险极高。即便已就业的人群, 其收入也特别微薄, 存活尚难保障, 摆脱贫困陷阱更是奢望。导致他们面临就业难的关键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当下各个城市之间开展的 抢人大战 如火如荼, 对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提供了优厚的落户条件, 各个高

7、薪工作虚位以待。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当下我们国家教育立法体系已经比拟齐全了, 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且义务教育固然得到了极大的普及, 也提供了就业培训指导, 但为何这些法律法规只能停留于纸面而难以执行, 导致 寒门再难出贵子 的感慨日益增长? 较之城市, 农村教育是全方位落后的。固然义务教育得到了普及, 并且免除了学杂费等, 但就教育质量而言, 存在宏大的问题。由于 贫困地区学校师资水平低下、贫困地区学校师资年龄老化、老师流失严重、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等等问题 , 1加之成年人外出务工, 导致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抚养教育导致厌学、自卑、辍学等问题,

8、适龄儿童得不到良好的义务教育。由于成绩较差, 进一步降低学习的兴趣, 构成恶性循环。在缺乏父母教育辅导的情形下, 市场化的教育辅导产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能够较好地弥补这个缺陷。但农村普遍缺乏教育辅导产业, 学生课后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教育辅导。与此同时, 城市的学生既能享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又能获得课外辅导。随着教育差距的雪球越滚越大, 城市学生更容易考上大学, 获得高等教育, 把握专业知识, 而农村学生则全面处于下风。 而与此同时, 经济的飞速发展致使经济构造转型升级, 对于劳动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农民工就业环境变得愈加恶劣。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技能培训, 帮助农民工就业, 但是这些培训

9、的效果有限。一方面, 这些培训中存在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 并且这种短周期的就业培训也无法与长达数年的高等教育媲美, 失业人员能否真正获得就业技能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 老一代的农民工普遍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 难以接受较为复杂的职业教育, 而新一代的农民工由于少时便存在一些 学习障碍 , 厌学情绪较浓, 不愿意接触培训。导致的后果就是他们难以真正通过培训而获得职业上升的通道, 而 长期的低层次就业无法知足 新生代农民工 日益迫切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矛盾的长期聚集可能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2当问题走向极端的时候, 恶性犯罪案件也就出现了。 (二) 社会保障落后导致生活难度增加 社会保

10、障权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 是宪法权利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我们国家宪法的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中, 能够推出我们国家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3我们国家当下 基本上构建了覆盖全民的 碎片化 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体系 , 但是 最大的问题隐藏在 碎片化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的 阴影 里。 我们国家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雪上加霜。无论是王斌余还是刘占民、7.4杀人案中的民工等等, 他们都是不同程度上遭受着生活的宏大压力:房屋陈旧、食物粗劣、高额的医疗费用。尤其是我们国家当下的 看病难 问题, 将本身已经贫困的家庭推向了崩溃的边缘。以医疗保障为例, 我们国家如今固然有 新型

11、农村医疗合作 等制度, 但是对于属于流动人口的农民工而言, 他们面临 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流动人口医疗保险仍处于较低水平, 参保意愿低、覆盖面窄、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 4 面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会很自然地要求去履行相关的职责, 以保卫公民。事实上,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产品, 无法提供有效市场供应, 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再分配性导致公权利参与不可避免, 社会保障的制度推进性, 使作为制度供应者必须参与, 以及社会保障的资源消耗性, 只要拥有如此强大的资源控制能力。5但是能否承当起这个重任呢?本身不生产财富, 它

12、只是负责分配财富, 并且它的存在本身也要消耗财富。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社会的发展程度。社会创造的财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支撑, 是根本性因素。第二是构建相应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决定怎样分配社会财富。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 公民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也就越多。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受社会发展程度所制约。 首先就社会发展程度而言, 我们国家当前仍然处于社会初级阶段, 并且全国各地域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无法构建诸如欧美发达国家般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 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 的治理水平特别有限, 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导致无法构建一个高效运转、构造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因

13、而出现了 我们国家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在 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地域分割、部门分割 的 分化 逻辑下渐进构建而成 的情形。6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只能得到有限的福利保障, 不得不依靠自个去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 背负承当的负担。 以命换钱 , 再 花钱买命 的悲剧不断循环。最终在生活的压力下铤而走险, 或者报复性犯罪。 二、欠薪顽疾难以攻克 导致农民工犯罪的经济方面的另一大关键因素在于血汗工资被恶意拖欠。农民工所依持就是他的劳动力, 工资是他们维持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工资被拖欠, 所影响的就是生存问题。尤其是负债累累的农民工家庭, 一旦工资被拖欠, 可能会导致家破人亡。在这里有两点主要的疑问:第

14、一, 恶意拖欠工资是怎样产生的?第二, 法律能否有效救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一) 孱弱的契约精神 当代商业社会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 保障契约的关键因素就是信誉。在民法中的真诚实在信誉原则, 源自罗马法, 当时就在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后历经演变与发展, 在实践与学讲史中都绽放出了异样的光辉, 甚至被称为民法中的 帝王条款 , 有 君临法域 的效力。 7我们国家(民法总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五条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真诚实在信誉原则。但现实中没有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违背契约、不守信誉的情形屡屡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每年年底集中爆发的农民工讨薪潮。王斌余案、刘占民案的

15、直接导火索就是工钱被拖欠, 导致前者选择报复性杀人, 后者选择抢劫以度过生存危机。事实上, 假如包工头能及时支付工资, 农民工的生活相对来讲有比拟稳定的保障, 即便家里出现一些波动, 也能通过辛勤工作、省吃俭用得以度过, 很多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犯罪完全能够避免。但是很多包工头由于自私自利而没有履行承诺, 拖欠工资。在愈加宏观的视角上考虑, 发现这是契约精神的问题。不禁考虑, 为何我们国家的契约精神会如此薄弱? 从历史传统方面来讲, 儒家思想重义轻利, 人们不敢赤裸裸地提出利益交换的契约;传统经济重农抑商, 商品经济没有发展起来, 契约精神也就缺少了存在的空间。从政治环境上来讲, 我们国家几千年的

16、宗法制使个人不具有独立性, 附属于家庭、家族, 在这个环境里面, 长辈的命令与晚辈的顺从构成了家庭、家族的运作。整个封建国家也是如此,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是如此, 不存在协商会谈, 进而契约精神也无法发展起来。从公民思想观念来讲, 由于我们国家之前一直是熟人社会, 改革开放后由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 这里构成宏大的环境变化, 但是人的思想意识显然不能一下子从几千年的思维习惯中转变适应。失去了熟人社会中的道德约束, 契约容易被反悔。契约精神的缺失导致劳资双方严重不信任, 引起极多的劳动纠纷, 甚至成为敌人。 从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形看, 树立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反面典型。私法上的真诚实在

17、信誉原则延伸到公法中, 就是信赖保卫原则。信赖保卫原则指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进而树立和保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8但是并未重视该原则的约束, 往往出尔反尔。以行政合同为例, 为了缓解财政窘境, 吸引民间资本提供公共服务, 往往一开场开出优厚的招商引资条件, 待私人投入资金之后, 便撕毁协定, 肆意践踏承诺, 比方2021年最高检颁布的十大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中, 有三起就是关于不遵守行政合同而产生的诉讼, 分别是胡某等与某乡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某村委会19 (2) 队与某县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

18、同纠纷抗诉案。9当带头践踏信誉时, 普通公民自然也随之轻视信誉, 视违背信誉为天经地义之事, 社会风气不断恶化。 (二) 法律救济机制弊病丛生 法谚云:有权利则必有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农民工遭遇欠薪并且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时, 他们只能依靠自个的气力采取自力救济, 以致于出现跳楼、爬电线杆, 甚至采取绑架等极端手段。王斌余就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个的权益, 在讨薪无果后转而泄愤杀人。固然我们国家当前规定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保障措施, 但是欠薪顽疾仍然被彻底解决, 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虽多, 但每个制度皆不完善, 最终导致无一可用。 当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在制度设

19、计上,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伪三方性。由于我们国家(劳动法第80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华而不实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 三方调解变成了双方协商;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缺乏权威性, 缺乏该有的震慑作用, 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协议难以强迫执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调解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缺乏外界强迫力。当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时, 劳资双方不可能获得一致意见, 劳动调解陷入无用之地。除了劳动调解徒有虚表之外, 劳动仲裁也是被人诟病。劳动仲裁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能实现提供快速救济的立法目的。不但 一裁终局 的适用范围过小, 而且 终局裁决不终局

20、, 导致先裁后审, 一整套程序下来旷日持久。10民事诉讼同样也存在耗时过长的问题。农民工的经济条件本来就较差, 对金钱的需求比拟急迫。再者, 他们需要不停地工作才能知足家庭的需求。高昂时间成本事实上阻止他们选择固然公正但耗时过长的救济手段。 三、怎样实现法律机制的完善 人之初, 性本善 , 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放弃安静的生活转而犯罪, 导致自个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除了农民工之外, 还有漂泊乞讨者、不堪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难保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情。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 笔者无意 越俎代庖 提出详细的改良措施。笔者试图反思这一现象:法律对这些方面已经有所规定, 但因不符合实际而

21、屡屡落空。法律应当怎样改良, 方能与社会实际接轨? (一) 法律应具备纠错机制 人的预见总是有限的, 再怎么充分的立法讨论, 也无法预见到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以贫困地区的教育为例。当前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拨款额办法, 主要根据的是在校生的数量进行分配。看似非常公平, 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自然需要较多经费。但是事实上, 为了知足一个学校的正常运转, 存在一个不以人数为转移的最低的成本, 主要是由教学设备、基础设施等资产构成。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本来较少, 若以人数决定经费分配, 导致连保持学校运转的最低条件都无法到达。再如城市民工学校办学难的问题。由于户口和高昂择校费的原因, 进城的民工子女难以享

22、受城市的教育资源, 只能选择民工子弟学校。但是既未主动举办这类学校, 也未给予民办学校相关扶持, 导致市场投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此时, 面对法律的空白性与滞后性, 法律应当纠错机制, 即能够及时进行完善以符合社会实际。 法律纠错的主要形式就是修改法律。但是法律修改程序较为苛刻, 同时人大又需要分配精神于法律草案以制定新法。鉴于这种现实情形, 、法院需要承当部分法律纠错职责。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 在执行法律的经过中容易发现法律的漏洞、不完善之处, 应当依法定程序, 及时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临时性纠错, 同时报送人大备案, 提交修法建议。比方发现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存在异地结算问题时, 不应一刀切

23、地拒绝农民工医疗报销, 而是应当针对这一法律不完善之处, 积极与其他沟通, 制定合作协调制度。或是提供服务证明, 并先行垫付, 待民工回乡报销后再归还。法院同样也应当发挥主观性, 在详细案件中, 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 以实现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积累的司法经历体验, 待机会成熟时, 再由立法统一进行修改。 (二) 落实法律监督、救济制度 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关键原因在于当下的法律监督、救济制度不切合农民工的维权需要。农民工本身的气力较小, 缺乏话语权, 必须借由国家权利才能对抗强势的用人单位。疏通农民工的维权途径, 以国家权利为后盾, 制止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形。 第一, 落实法定监督权,

24、 扼杀侵权于摇篮之中。经济生活中, 较之人大、司法机关等, 起主要作用, 因而要承当主要的监督责任, 催促用人单位及时披露关于农民工利益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督执法的力度,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相比运动式执法, 长效的工作机制能够构成常态监督, 扼杀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 消灭侵权的苗头。同时建立征信机制, 实现征信机制并网。在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之后, 完善相关的施行细则与配套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化的信誉监督制度, 在社会方方面面对用人单位的信誉构成一种严苛的监督。一旦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 损害农民工权益, 应当及时对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理惩罚, 处理惩罚内容要兼顾眼

25、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以实现有效威慑。以催促大家自觉履行契约, 构成遵守契约的习惯, 使劳资关系处于愈加自觉、和谐的状态。同时, 应当及时帮助用工单位解决困难, 避免单位因外界原因, 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回笼应收债款等而导致经营困难, 进而损害农民工利益。 第二, 完善救济渠道, 增加普法宣传。当下法定救济渠道的弊病之一就是耗时过长, 导致时间成本过高。针对劳动仲裁制度, 需要扩大小额索赔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范围、实化劳动标准案件的一裁终局适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对终局仲裁裁决均无起诉权、建立申请撤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建立终局裁决执行中止的担保制度等完善措施10, 减少对农民工维权造成的

26、阻碍。民事诉讼则应当优化简易诉讼程序, 强化审前程序独立价值, 完善审前程序分流过滤机制、严格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互相转化、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 突显简易程序的 简易 特点。同时, 完善监督管理反应机制, 强化简易程序系统控制。还有一点, 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因而, 需要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让农民工了解法律, 即能够帮助农民工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也对有犯罪之心的人构成威慑。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何亮.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状况调查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20. 2余飞, 林鹏. 新生代农民工 犯罪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 (

27、3) :3-12. 3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J.比拟法研究, 2018, 24 (5) :41-48. 4樊士德, 路秋菊, 董宏伟, 等.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研究J.人口学刊, 2021, 38 (1) :35-48. 5葛庆敏, 许明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及其实现的法制保障J.当代法学, 2018, 33 (6) :76-89. 6孙淑云.社会保障体系 分化 与 整合 的逻辑J.理论探寻求索, 2021, (1) :74-79. 7徐化耿.论私法中的信任机制-基于信义义务与真诚实在信誉的例证分析J.法学家, 2021 (4) :30-43. 8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1.36. 9徐日丹.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N/OL.正义网-检察日报, 2021-05-25.2021-4-25 10侯玲玲.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法商研究, 2021 (3) :16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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