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权和检察权协调的不足与解决途径,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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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监察权和检察权协调的不足与解决途径,司法制度论文摘 要: (监察法的问世,将本来属于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渎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转移到监察机关。在权利的运行经过,必然存在两个部门职权和职责的穿插,怎样加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权利行使界线,完善衔接程序?怎样有效地防止监察委滥用权利?怎样协调监察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本文关键词语: 监察权; 检察权; 权利制约; 一、监察委员会和监察权的法律性质 一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监察委员会是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机构,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下,是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新型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独

2、立于 一府两院 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二监察权的法律性质 监察权指的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行使的反腐性国家权利,即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国家公权利。监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国家权利,监察权作用的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监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违背道德的行为,监察权独立性来源于监督的需要,只要监察机关与被监察对象在职能、地位、权利方面分离开来,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因而,监察权的独立性能够使其在权利运行经过中免受各级、各类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二、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第129条和131条明确规定,人民

3、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各级、各类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二检察权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职能难以界定其性质,一般来讲,中国检察机关的权利能够分为三种:第一,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第二,诉讼监督权,对侦查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第三,公诉权。 第一种权利,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属于执行法律的权利,能够划分为行政权的范畴;第二种权利,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华而不实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公诉权,而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接近于行政权;第三种权利,有的学者定性为行政权,有的学者定性为司法权。一直以来对检察权的性质很有争议,最后有一个相对的主流意见就是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 三、监察

4、权和检察权协调中存在的缺乏 一监察权和检察权界线不清楚明晰 在权利适用范围方面,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再决定能否起诉,另外还进行侦察监督和审讯及执行监督;监察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职务犯罪问题、职业道德和作风问题、违背规纪问题等,其适用范围包括部分检察权,与检察权的职权存在部分穿插。因而,两种权利在行使时,难免存在内容上的穿插重叠。 从监督对象来看,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监察,当然有权监督检察院的公职人员。检察院也有法律监督权,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职务犯罪的权利应受法律监督,监察权和检察权呈现互相监督的情况。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5、权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究其原因是检察院的犯罪职务侦查权及职务犯罪立案调查权移交监察委员会以后,其法律监督职能遭到一定影响,所以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的合法性监督将会是其监督职能的重点。 二监察权和检察权的衔接制度不健全 检察院负责对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案件决定能否移送起诉,所以在移送起诉时,检察权和监察权在衔接问题上存在必然性。监察委员会对于职务犯罪的调查完成后,仍然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讲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处置权的性质并非属于终局性的权利,而是属于程序性权利。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移交给监察委员会后,其仍然要在审查起诉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核实证据,

6、补充证据,同时,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职务犯罪调查经过中,也会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讲,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在这部分工作内容存在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加强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和检察院本质审查的衔接力度,节约资源。 监察委员会拥有留置的权利,有权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种措施实际上会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要取消留置措施,检察院视情况采取对人身强迫措施的适用,这必然会引起留置和强迫措施适用的衔接问题,假如不处理好这部分衔接问题,势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检察权对于监察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有如

7、下处理方式:能够对违法情况提出监察建议;可以以对违纪人员进行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起诉。这是国家监察机关的基本工作方式,检查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权行使经过中,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律师及近亲属均不能参与干预调查,这就给当事人的权利保卫留下了空白。正是由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不能遭到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卫。 监察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有可能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进行干涉,处理成职务违法案件,将大概率以内部处分来处理终结,以此来避免刑事审讯,在这种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

8、,检察权对于监察权的监督制约至关重要。 四、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协调途径 一通过修宪和立法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的界线 国家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才开场参与,检察权和监察权存在时间上的界线,检察权的行使一旦滞后,就可能出现监察权过度行使,损害被调查人人身权利的情况,因而应当通过修宪和立法来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的界线,划分好二者运行的区域。 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委员会应该只对自个做出的决定或者建议负责。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应对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理由进行监察,由于在这个时候监察机关实际上处在侦查机关的位置,其提供的构成职务犯罪的证据缺乏,此时就应对被监察对象再一次进行监

9、督、检查和调查。 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监督途径,在司法经过中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法律监督,尽量避免直接干预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应以事后监督和起诉裁量权的方式来实现法律监督权。例如,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否应该提起公诉的问题,首先要对案件性质进行判定,假如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就应提起公诉;如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应回复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建议,并且要讲明不提起公诉的原因。鉴于我们国家如今实行案件办理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如检察人员对案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而造成冤假错案,则须由检察人员本人负责。 二完善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制度 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特别明晰:第一步是监察机关立案调,第二步是监

10、察机关调查结束后移送监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第三步是审讯机关审理判决。若要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做出犯罪评价,必须围绕证据,固定违法犯罪证据,检察院应当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进行挑选和核查,为了避免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审查起诉的材料,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工作,保证监察委员会调查方式正确,手段合法。 监察机关可能会对于被调查人员采取或轻或重的处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这部分处置措施,应当由检察机关在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时,附上相关处理意见,以此来监督监察机关处置权的行使,也不至于对被调查人二次追责,重复处理。 三健全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制度,发挥检

11、察权的监督功能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的调查权,能够分为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调查权,调查权的行使经过过于封闭,将对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极大的威胁,要将调查权拉入权利制衡的权利构造中,就必须发挥检察院的监督功能,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有申述的权利,但是申述的周期过长,难以及时保卫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赋予检察院一定的权利,能够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经过中的违法措施予以纠正,并且让检察院处理被调查人近亲属的申述,这样能够及时纠正违法措施,尽快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尽可能避免程序缺乏正义。 五、结束语 监察委员会是我们国家专门监察机关,对于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具有重大作用,有助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12、成立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实现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或者道德操行的全面监察,进一步稳固反腐败工作成果,实现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在行使经过中没有遭到外部机关的有效制约,因而要加强检察权对于监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明确权利的衔接制度和界线,通过有效的制度布置,协调监察权和检察权。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法学评论,2021,35(3):11-22. 2陈瑞华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J比拟法研究,2022(1):1-15. 3吴建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与实现途径J中国政论坛,2021(2):7-11. 4刘松山对

13、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J中国法律评论,2021(2):32-38. 5黄蒙,张宁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的配置与定位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学院学报,2022(5):1-5. 6吴建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视域下监察委员会职权的配置与运行规范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9(5):44-53+2. 7胡锦光论监察委员会 全覆盖 的限度J中州学刊,2021(9):64-73. 8陈辉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与职权衔接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2):100-106. 9张异,黄一宸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协调衔接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2,29(3):70-76. 10刘薇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与边界问题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10(1):55-57. 11黄世凯检察权对监察权制约关系完善研究D河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 12 陆娟娟论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利的监督D南昌:江西大学,2021. 13邱晓宁论我们国家监察制度的完善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1. 14余安丽论我们国家监察体制的变革与完善D广州:暨南大学,2021. 15李声高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 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J西部法学评论,202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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