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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视作品资源共享行为的法律分析,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资源分享的信息时代。资源分享扩大了人们信息接收的途径, 方便了人们的学习研究和生活娱乐。但与此同时, 一些盗版的影视作品却利用资源分享平台在用户之间广为传播, 给版权者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文章将从影视作品版权保卫在资源分享中所遭到的挑战出发, 通过对影视作品资源分享行为的法律分析, 研究其版权保卫的对策。 本文关键词语:影视作品; 资源分享; 版权保卫; 利益平衡; 资源分享时代下, 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趋向网络化、数字化和多元化, 华而不实发展最为迅猛的便是通过资源分享平台来获取和保存信息。当然, 这种获取资源的方式极大地促
2、进了人们的信息沟通以及学习研究, 但与此同时, 随着资源分享平台的不断发展以及影响力的不断扩大, 也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了一些版权保卫遭到挑战的问题, 华而不实最为突出的便是影视领域的版权保卫问题, 一些盗版的影视资源凭借资源分享平台在用户之间广为传播, 给版权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依靠于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而产生, 另一方面, 侵权内容不易检索和发现的特点、民众版权保卫意识的淡薄以及有关部门的疏于监管等因素又加剧了其严重性。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界定 (中国著作权法 (下面简称(著作权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卫的客体。所谓影视作品版权
3、, 是指影视制品作者以及通过绘画、拍摄等手段创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看来, 影视作品著作权包含的范围较为广泛, 主要包括作者对影视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 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卫作品完好权等各项权利;财产权主要包括基于作品的发行、利用、销售等而产生的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放映权、展览权等权利。 二、
4、资源分享潮流下影视作品版权保卫现在状况分析 (一) 影视作品版权保卫屡受挑战 自资源分享成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潮流以来, 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一些盗版的影视作品通过资源分享平台广为传播, 这些平台集中于各种云盘以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 给作品版权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21年10月20日360云盘公布停止个人云盘服务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了公众舆论风口。对此种关闭行为, 360公司给出的原因是:随着云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 一些用户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盗版文件或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由于云盘存储具有管理的复杂性、用户空间的私密性等特点, 相关平台面临宏大的管理和安全风险。
5、继此之后, 国内便掀起了一阵网盘关闭潮, 像迅雷快盘、UC网盘、金山快盘、微云中转站、新浪微盘等几家用户量较大的云盘企业陆续公布停止个人存储服务。这阵关闭潮便是影视作品版权保卫遭到挑战的一个侧面的反映。但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不法分子利用资源分享平台侵犯影视作品版权, 由于这种行为显然属于侵权行为, 而是在于造成版权者损失的普通用户者之间资源分享的行为能否应当界定为侵权行为, 以及若界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怎样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追查相关责任。 (二) 当下保卫措施的分析 在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 利用资源分享平台侵犯影视资源版权的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 2021年10月, 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
6、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 此通知对网盘服务商的版权保卫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 各网盘服务商相继进行了整改工作。例如, 百度网盘对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17多万条链接予以快速处理;新浪微盘审核并删除了约2.1万条侵权内容, 关闭了网页端和移动端的视频在线播放功能, 并停止了网页端大于100M文件的保存与下载, 等等。不可否认的是, 这些措施有力地保卫了影视作品版权, 使得当下严重的版权侵犯问题有所缓解, 但由于用户数量的庞大以及网络数据的复杂性, 平台监管工作的难度与成本都特别宏大, 再加上政策风险, 使得一众资源分享平台都纷纷关闭。关闭资源分享平台的对策确实能够消除通
7、过平台共享资源的版权损害行为, 但我们应当考虑的是, 如何能够更好地协调用户与版权者之间的利益, 进而使用户在共享资源、促进信息沟通与学习研究的同时保卫版权者的合法利益。 三、影视作品资源分享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 行为的定性分析 对于不法分子利用云平台上传或共享影视作品资源牟利的行为的定性比拟容易, 此种行为侵犯了版权者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是一种典型的损害版权的行为;而对于普通用户之间仅仅仅是为了沟通与分享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 能否属于侵权行为是这两种观点的分歧。观点一主要以为用户之间分享资源用于沟通研究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而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
8、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 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此条规定, 用户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能够使用影视作品版权者的作品并且不经其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观点二以为, 尽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将为个人学习研究等使用别人作品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但事实上此种行为却造成了版权者的损害。比方讲在一部电影上映期间, 各种盗版资源通过平台共享给用户使得该电影的票房遭到损失, 网络平台自制剧资源的分享导致该平
9、台的播放量下降, 这些都会极大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用户固然在共享该资源时不具有主观上损害别人版权的存心故意或者是牟利的目的, 但却不能排除其存在间接存心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并且, 此种行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从这一层面上来讲, 这种资源分享的行为确实属于侵权行为。除此之外, 也不能仅仅凭借第二十二条所涵盖的几种详细行为来确定某一行为能否属于合理使用。关于判定某一行为能否为合理使用, 还需考察该使用行为的效果能否影响了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也就是讲, 不管使用目的能否为营利, 只要影响了被使用之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这种使用就是不合理的。该项标准是判定合理使用时应当重
10、点考察的标准。综上所述, 观点二相比于观点一更为合理, 更有利于保卫版权者的利益。 (二) 侵权责任的分配 那么, 对于分享盗版影视资源造成版权者损失的这种行为究竟应当由谁来承当责任呢?是由上传或共享该资源的用户来承当, 还是由云服务平台来承当?本人以为, 由云服务平台承当主要责任, 特殊情况下由用户承当责任的做法更为适宜。首先, 用户个人身份难以查证, 且共享人数量诸多, 影响范围广, 责任承当难以落到实处;其次, 云服务平台在用户共享资源的经过中虽未直接获益, 但却由于能够储存盗版资源而潜在地增加了用户, 扩大了市场, 从这一层面以及更好的保卫版权者利益的角度出发, 也应该要求平台承当更多
11、的责任。当然, 并不是所有情形下平台都必须承当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卫条例第二十二条便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当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 根据条例规定立即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是,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 应当承当共同侵权责任。也就是讲, 若云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 并且建立了完善的 通知-删除 机制, 仍难以发现云平台用户损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及难以对侵权行为作出及时、有效的响应, 及时阻止侵权内容的
12、出现和传播, 那么在这里种情况下, 能够以为云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作为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须承当的注意义务, 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因而, 云服务提供商承当的应是合理注意义务, 对于云平台上盗版影视资源分享行为损害知识产权的现象, 应该抱有合理的预期, 适用合理的标准。一方面云服务提供商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 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防备侵权的产生;另一方面, 也不应对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零容忍的责任机制, 而应该将其责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国内外对策研究 (一) 国内对策 近年来,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 中国云服务市场发展极为迅速, 然而由于云平台本身的空间私密性、可共享性、侵权
13、内容不易检索和发现等特点, 聚合链接、网盘共享、毁坏技术措施等新的盗版方式不断出现, 影视行业版权纠纷频发, 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1. 国家对策 为了应对这一现象, 2021年7月25日, 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 剑网2021 专项行动通气会, 公布启动 剑网2021 专项行动。而此项行动的宗旨就是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 并把影视作品版权保卫列入专项行动主要任务, 拟定了集中整治三方面工作:一是针对互联网, 严厉打击各类网站和利用网盘共享、聚合盗链、应用程序、微博微信、论坛社区等方式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二是针对传统院线, 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影院对正在
14、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行为;三是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工作, 通过版权监管在片源采购、内容存储、传播使用等方面确保实现电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2. 企业对策 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百度网盘便采取了多重措施以打击盗版资源分享的行为。首先, 在监管力度上, 百度网盘成立了专项小组负责审批版权相关资质以及处理审批通过的盗版侵权文件;其次, 百度网盘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手段持续对盗版问题进行处理;再次, 在产品端, 百度网盘增加了明显的用户举报入口, 如用户反应首页以及外链共享右上角等。除此之外, 为了方便版权机构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举报, 百度网盘还专门设立了绿色
15、通道, 便于百科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获取举报信息并及时处理。 (二) 国外经历体验借鉴 除此之外, 国外对于打击网上盗版的措施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历体验。比方, 英国与Google, 微软, Bing, 和英国唱片公司 (BPI) 等签署了一份 自愿行为守则 , 该守则旨在确保违规网站在搜索结果中被降级, 使英国网民们在寻找音乐、电影或直播足球视频时将被引导至合法提供商的正版链接, 而不是盗版网站。 美国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 (NCMEC) 为了打击儿童色情图片在网络上的传播, 委托微软与达特茅斯学院开发出了一款用于扫描非法图像的工具 Photo DNA, NCMEC借助这款工具对网
16、上反复传播的16000个图像文件进行标记, 并将其发给云服务提供商, 云服务提供商利用这些标记对用户文件进行扫描。这一经历体验给予我们启发:云服务提供商可以以利用类似的工具来过滤盗版等其他非法内容。其工作原理主要是在文件进入云盘和离开云盘时, 利用文件标记大致确定其内容, 进而利用这两次时机来发现和过滤非法内容。 总之, 为了打击盗版, 保卫版权就关停了云盘, 这也只能治标不治本, 未必就能绝对性地打击盗版, 反而会影响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知足。盗版的流通手段多种多样, 并不仅仅依靠云盘, 假如没有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以及配套惩罚处置制度, 就算关停了所有的云盘, 盗版也仍然会继续存在。由此看来
17、, 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合适自个的防备侵权的技术手段以更好地进行监管工作, 同时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协作与密切配合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也是特别关键的。版权产业应当加强合作, 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利用版权调解机制化解版权纠纷, 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 五、结束语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确实给版权保卫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这华而不实影响范围广, 受众数量多, 监管难度大的典型便是云服务平台盗版影视资源分享的问题。面对这一难以解决的问题, 很多云平台采取了关闭措施, 然而, 怎样实现影视作品资源分享与其版权保卫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是我们当下所需要关注的重点。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责任的分配, 进而更好地保障版权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要求企业在合理范围内承当侵权责任并主动承当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同时, 在借鉴国内外经历体验的基础上, 我们有必要加强技术气力的投入, 开发出合适自个的防备侵权的技术手段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管工作, 进而在维护版权者合法利益的同时支持用户合法的资源分享行为, 实现资源分享与版权保卫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