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中英语主要情态动词的英译,国际商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中英语主要情态动词的英译,国际商法论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际商法中英语主要情态动词的英译,国际商法论文摘 要: 情态动词的多义性和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商法语言的模糊性, 这会影响人们对于法律文本详细含义的理解, 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将国际商法中影响广泛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ICC) (2018)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文本作为研究对象, 对华而不实的主要情态动词 shall 和 may 的翻译进行研究, 并对 shall 与 must 和 shall 与 should 的翻译进行比拟, 通过研究发现, 情态动词在法律语篇中的位置、与限定词的共现等都会影响其翻译。对情态动词翻译的深切进入了解将有利于提高对国际商法中规
2、定的权利和义务可预期性, 减少法律英语模糊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本文关键词语: 模糊性; 情态动词; 国际商法; shall; may; Abstract: The ambiguity and pluralism of modal verbs result in the vaguenes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to some extent, which may have an impact on people s understanding of specific meaning of the law and cause unnecessary dispu
3、tes.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the widely-influenced PICC ( 2018) and CISG texts to discuss the translation of the main modal verbs shall and may , and to compare the translation of shall with must and with should respectively.Through the study, a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that the location of modal ver
4、bs in legal texts and the co-occurrence of determiners can affect their translation.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lation of modal verbs helps improve the expectation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thus reducing the uncertainty caused by the vagueness
5、 of legal English. Keyword: vagueness; modal verb;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shall; may; 法律语言学 (forensic linguistics) 已经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旨在用语言学的知识来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应用, 并且着重研究法律语言的特殊性1。与日常英语相比, 以为法律英语语言具有准确性、正式性、晦涩难懂性、规范性以及模糊性 (vagueness) 2。近年来, 李康熙等人 (2021) 和张瑞嵘 (2020) 对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翻译进行了研究3,4。在法律英语中, 模糊性起着特别重
6、要的作用, 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律文本的概括程度, 利用有限的资源来应对扑朔迷离的法律事件, 另一方面能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量裁权。 20世纪以来, 国际商法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很多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等影响深远的国际公约和条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来解决相应的商事纠纷5。然而, 国际商法条款中频繁出现的情态动词却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冯寿波 (2020) 对WTO协议中情态动词 should 和 shall 进行分析, 他以为情态动词本身的多义性造成了法律英语的不确定性, 进而给WTO成员国带来了分歧6。这要
7、求法律翻译者能准确地把握情态动词在国际商法详细条款中所代表的不同含义, 才能让当事国对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预期, 减少不必要的争端。本文将以PICC (2018) 和CISG为研究对象, 对情态动词 shall 和 may 的翻译进行分析, 向读者展示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翻译的复杂性。 一、情态动词 在英语中, 情态动词本身具有一定的含义, 能够表示出讲话者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采取某一行动的必要性等。近些年, 随着研究的深切进入, 人们对情态动词的认识也随之加深, 不同学派的代表人物对情态动词的定义和分类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角度来看, 情态动词能够作为一种
8、情态手段表示出主观的隐性含义, 能够用来表示出概率程度 (probability) 、经常程度 (usuality) 、义务程度 (obligation) 和倾向性 (inclination) , 并被赋予高、中、低三个值7。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三个不同量值的分类见表1。 表1 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分类8 除此之外, 韩礼德还提出了情态附加语的评价系统并试图运用情态隐喻的方式方法解释情态现象。总之, 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 情态动词得到了系统而细致的分类。 Biber等人根据英语情态动词的功能将其分成三大类, 即核心情态动词、半情态动词和边缘情态动词, 又根据情态动词的主要含义将其分成下面三类, 见
9、表2。 表2 Biber根据情态含义对情态动词的分类9 本文以韩礼德和Biber对情态动词的分类为根据, 讨论情态动词翻译经过中出现的语气强弱变化及详细含义。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背景 随着语料库的出现, 人们能够愈加系统、科学地分析情态动词在不同领域的使用情况和特点。杨信彰 (2006) 比照分析了情态动词在学术和法律语篇中的使用7, 何燕等 (2018) 则研究了情态动词在科技领域的使用特点10, 陈建生等 (2021) 研究了政治演讲中不同性别演讲者情态动词的运用差异11。然而, 现有研究并没有针对国际商法法律文本的详细研究。鉴于此, 本文将以PICC (2018) 和CISG为例
10、, 对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 shall 和 may 的翻译进行研究, 以期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二) 研究问题 本研究尝试解决下面几个问题: (1) 国际商法中出现的情态动词有哪些?其排序与先前研究结果能否一致? (2) 在国际商法中, shall 和 may 该怎样翻译? shall 与 should 、 must 的差异怎样把握? (三) 研究方式方法 研究对象:本文选取国际商法中的PICC (2018) 和CISG中英文版为材料进行研究。PICC和CISG中英文版本均来自其官方网站。 研究方式方法:将上述材料英文版整理并自建语料库, 利用软件Antconc 3.5.2版本, 检索两个文本中
11、出现的情态动词并按其频数排序。将CISG和PICC中情态动词 shall 和 may 与华而不实文翻译进行逐一对应, 并归纳整理。 三、结果与分析 (一) PICC和CISG中情态动词出现的频数 通过对PICC和CISG中情态动词出现次数进行统计 (结果见表3和表4) , 两个文本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情态动词都是 may , 之后的情态动词排序与杨信彰 (2006) 所得结果不一致。在他的研究中, 九个情态动词出现次数由高到低依次是may, shall, must, would, will, can, should, could和might。本文结果与胡丹 (2018) 得到情态动词排序也不一致1
12、2, 在其研究中, 十个情态动词出现次数由高到低依次是shall, may, will, must, can, should, need, could, would和might。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语料库的规模和国际商法文本的特殊性。笔者自建的语料库不到两万词, 杨信彰 (2006) 建立的法律英语语料库规模在23万词左右, 胡丹 (2018) 所用的法律英语语料库规模则到达了90万词, 因而, 不同的语料库规模可能是情态动词出现次数排序不一致的原因。 表3 PICC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表4 CISG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另外, 法律英语牵涉众多方面, 如:版权法、环境法、刑
13、法等, 不同领域的法律文本中, 情态动词分布特点也会有差异。因而, 作者以为尽管语料库能清楚明晰地呈现出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分布特点, 但仍要针对不同的法律语篇详细分析。 (二) 情态动词 shall 的翻译 情态动词 shall 的翻译是法律英语中的研究热门之一, 其多义性导致了与 should 、 must 等情态动词含义上的重叠, 进而导致了翻译的不准确, 应当对此进行区分。 1. shall 与 must 的翻译 从表5可看出, 在PICC中, shall 肯定形式有五种翻译方式, 最常见的为 应 , 只要一处翻译为 必须 , 而 must 大都翻译成 必须 , 只要少数翻译成 应 或
14、 可 。李克兴 (2007) 提出, 在法律专家的实践中, 以 must 而不是 shall 对应汉语中的 必须 已经成为惯例13, PICC的中文译本与此保持了一致。 shall 唯一被译为 必须 的情况见例1。 例1:Where the obligations are to pay money in different currencies, the right of set-off may be exercised, provided that both currencies are freely convertible and the parties have not agreed t
15、hat the first party shall pay only in a specified currency. (当以不同货币支付金钱债务时, 亦可行使抵销权, 但要以该两种货币均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而且当事人没有约定中的位置和详细的法律内容有关。 例2:Each party must act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每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国际贸易中的真诚实在信誉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 这一条款出如今PICC总则部分, 是立法者对当事人行为的预测和等待, 语气较弱,
16、 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翻译为 应 比拟适宜。 例3:A party must 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incidental to performance which is caused by a change in its place of business subsequent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当事人应承当合同订立后因其营业地改变而给履行增加的费用。) 3 这里, must 后面紧跟了详细的行为, 但是这个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因而, must 在这里不是强迫性的命令, 而是在一定条件下,
17、 法律对当事人责任的规定, must 的语气减弱, 应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通过以上分析, must 表示强迫性的要求, 语气最强, 应翻译成 必须 , 当事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否则要遭到制裁。而 shall 表示义务和职责, 强迫性比 must 要弱, 翻译成 应 。对 must 和 shall 进行翻译时, 还要考虑它们在法律语篇中所处的位置、能否与其他限定性词汇共同出现以及法律条款的详细内容。 表5 PICC中 shall 、 must 和 should 的翻译 2. shall 与 should 的翻译 在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分类中, 二者都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并且大都翻译成 应 或
18、应当 , 但二者在法律范围内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同。 should 在PICC中出现的形式为 should do 、 should have done 和 should be done 。 should have done 形式都翻译成 应 , 表示 本来应做却未做某事 , 用来表示清楚一种期望, 与在日常英语中的用法一致。 而 should do 和 should be done 两种形式用来表示指导性、建议性的法律行为, 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法律并不反对行为主体做与所期行为相反的选择, 与 shall 相比, 强迫性降低, 如例4。 例4:The mistake relates to
19、 a matter in regard to which the risk of mistake was assumed or, having regard to the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mistaken party. (对于该错误所牵涉事项, 其发生错误之风险已由发生错误方承当, 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 应当由发生错误方承当。) 4 法律条款只是对相关情形下风险的承当给予建议, 当事人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其他的选择。 而 shall 在PICC中以 shall do 和 shall be done 形式出现, 用来表示义务性、必要性
20、的行为, 属于高值情态动词, 表示清楚当事人不应做出与法律条款规定相悖的行为, 如例5。 例5:The party required to take the measures necessary to obtain the permission shall do so without undue delay and shall bear any expenses incurred. (有义务为获得许可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当事人, 应毫不迟延地采取该等措施, 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 在上述例子中, 当事人在相应情形下应采取的做法都已经得到明确规定, 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履行自个的行为和义务
21、。法律做出强迫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维系稳定的司法秩序。 曾小云等 (2020) 提出, shall do 在法律体系的行为形式 (可为、应为和勿为) 里属于 应为 , shall not do 则应属于 勿为 should do 处于 可为 和 应为 之间, 则 should not do 不应属于 勿为 , 语气稍弱一些。从中能够看出, 二者的主要差异表如今语气的强弱上14。 3. shall 的其他翻译 除了翻译为 应 , 应当 以及 必须 之外, shall 在PICC中还能够不译, 或翻译成 只 , 如例6。 例6:The rate of interest shal
22、l be the average bank short-term lending rate to prime borrowers prevailing for the currency of payment at the place for payment, or where no such rate exists at that place, then the same rate in the State of the currency of payment.In the absence of such a rate at either place the rate of interest
23、shall be the appropriate rate fix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currency of payment. (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优惠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时适用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若该地无此利率, 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若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 则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 6 此例中中所出现的部分有关。 CISG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与接受的法律效力) 以及买方 (the buyer) 和卖方 (the seller) 的权利义务。条约对买卖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都有明确的
24、规定, 因而, 条约的内容具有准确性和强迫性, 不易引起争议。 表6 CISG中 shall 、 must 和 should 的翻译 在CISG条款中, 情态动词 must 大都紧跟在主语之后, 是高值情态动词, 表示命令, 这让买卖双方都能够明确地知道本身必须履行的责任并表示清楚了这种义务的强迫性, 表示清楚了法律的权威性, 如例8。 例8: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hand ov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goods, hemust hand them over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in the for
25、m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假如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他必须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8 在CISG中, shall 都译为 应 , 这与 shall 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处位置有关。5个 shall 都出如今中和详细句子出现的位置、与其他限定词连用而引起的语气变化等问题。 (三) may 的翻译 may 在两个文本中的翻译见表7、表8。从中可知, may 肯定形式的翻译主要为 可 和 能够 , 表示法律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权选择做或不做某事, 强迫性较弱。 may 和否认意义的词语连用则被翻译为 不得 , 是一种不准许行为的表示出
26、。 表7 may 在PICC的翻译 表8 may 在CISG的翻译 在这两篇文本中, 出现了 方可 和 才能够 的翻译方式, 这是由于文本中 only if 与 may 同时出现, 对 may 所允许的范围进行限定, 语气加强, 如例10。 例10:A right to non-monetary performance may be assigned only if the assignment does not render the obligation significantly more burdensome. (一项请求非金钱履行的权利, 只要转让不导致明显加重履行负担时, 方可转让。
27、) 10 may 在PICC中有两处被翻译为 有权 , 这是比拟少见的。这种情况下 may 所表示出的含义是 法律授予某人做某事的权利 , 当事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这一职权, 如例11。 例11:The aggrieved party may withhold performance pending cure. (受损害方在弥补期间有权暂停履行。) 11 另外, may be precluded 这一搭配在国际商法中也被译为 不得 , 如例12。而当 may 被翻译成 得予 时, 通常出如今 may be withdrawn/revoked 这一搭配中, 译为 得予撤销 。 例12:How
28、ever, a party may be precluded by its conduct from asserting such a clause to the extent that the other party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at conduct. (但是, 假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并合理行事, 则在这里限度内, 该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不得主张该条款。) 12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到 may 在国际商法中的翻译是比拟灵敏的, 也呈现出固定搭配的固定译法, 把握这样的固定译法有助于进一步把握 may 的翻译方式。 四、结束语 情态动词本身
29、的多重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用语的模糊性。本文着重对PICC和CISG中 shall 和 may 的翻译进行研究, 并对 shall 与 must 、 shall 与 should 的不同含义进行分析。作者以为, 在对法律英语情态动词进行翻译时, 要结合法律文本详细分析其语义, 除此之外, 还要考虑它们在法律语篇和详细句子中出现的位置、与其他限定词连用出现的语气变化等。 对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的翻译研究将有助于中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尺度有更准确的把握, 进而减少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也将有助于实现中国法律体系英译经过中与国际标准更统一的衔接。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杜金榜.从当前的研
30、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当代外语, 2000 (1) :99-107. 2马庆林.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 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3 (3) :12-15. 3李康熙, 李为山.分析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海外英语, 2021 (2) :101-102. 4张瑞嵘.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研究J.理论月刊, 2020 (12) :105-108. 5向前, 曾彦, 张玉慧.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J.社会科学家, 2018 (3) :93-96. 6冯寿波.(WTO协定中 shall 和 should 词义实证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
31、20, 15 (5) :32-42. 7杨信彰.英语的情态手段与语篇类型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6 (1) :1-4. 8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 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9BIBER, DOUGLAS. Longman grammar of spoken and written englishM.London:Longman, 1999. 10何燕, 张继东.基于语料库的科技英语情态动词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 (
32、社会科学版) , 2018, 11 (1) :73-76+80. 11陈建生, 李希.性别对英语政治演讲中情态动词使用的影响 一项基于语料库的研究J.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1 (2) :26-31. 12胡丹.基于法律英语语料库的情态动词的研究J.山东外语教学, 2018, 32 (1) :23-27. 13李克兴.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作用及其翻译J.中国翻译, 2007 (6) :54-60+96. 14曾小云, 孙玉凤. Shall和Should在法律语言环境下的运用、混淆及其翻译J.海外英语, 2020 (5) :132-135. 注释 1 PICC英文条款以及中文翻译 (
33、兰磊译) 来自于官方网站. org/instruments/commercial-contracts/unidroit-principles-2018) , 第8 . 2条。 2 同注 (1) 。第1:201条。 3 同注 (1) 。第6. 1. 6条。 4 (1) 同注 (1) 。第3. 5条。 5 (2) 同注 (1) 。第6. 1. 15条。 6 (1) 同注 (1) 。第6. 2条。 7 (2) 同注 (1) 。第7. 1. 7条。 8 (3) CISG英文条款以及中文翻译来自于官方网站, , 第34条。 9 (4) 同注 (8) , 第77条。 10 (1) 同注 (1) 。第9. 1. 3条。 11 (2) 同注 (1) 。第7. 1. 4条。 12 (3) 同注 (1) 。第2. 1. 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