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内涵、基本社会特征及研究,家庭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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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的内涵、基本社会特征及研究,家庭社会学论文家庭暴力问题的出现来历已久,各国由于历史文化差异具有不同的特点,并逐步发展成为遭到各界广泛关注的全球性社会问题,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西方学者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和研究,发起推动立法改革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运动,获得大量学术成果和社会改革成效。 反对家庭暴力已经从学术研究走向社会变革运动。 我们国家自将家庭暴力范畴引入学术研究领域开场,相关研究也有二十年历史了。本研究从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形式、社会特征、主要诱因和社会支持和救助等方面梳理分析中国家庭暴力问题,从构造和资源角度,提出对将来中国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考虑。 一、家庭暴

2、力的内涵与形式 受暴女性( Battered Women) 一词于 1974 年才出如今公众的词汇中。1976 年德尔 马丁( Martin Del) 发表着作(被殴的妻子们( BatteredWives) 深切进入讨论了女性面临的家庭暴力与性别歧视问题,引起群众关注。1983 年,我们国家(国外社会科学本文关键词语中初次出现 家庭暴力 概念。 我们国家 1990 年初次正式将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公开报道,此后陆续刊出相关家庭暴力的研究文章。1995 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发布(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我们国家全面承诺制止家庭暴力,标志着反家庭暴力问题正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出。1999

3、年,反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学界讨论。 国家妇联和各级地方妇联分别委托相关机构和高校组成课题组,在各地广泛调研家庭暴力情况,其研究成果成为最早被引用的研究文献。 当前,家庭暴力问题已得到研究者全面深切进入地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不仅局限于某个特定的社会阶层、种族或社会群体,它是一种普遍的非法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认知已成为颇具代表性的观点。 同时,研究中已更注重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多角度的认识,而非仅依靠法律条文狭义的界定来理解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定义比拟广泛,比拟一致的观点是以婚姻、血缘关系维系起来的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施暴者往往是家庭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成年男子,而受暴者多是妇女、

4、儿童和老人。暴力类型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而且各种类型都有丰富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家庭暴力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如各类形式多样化的 冷暴力 、施暴者社会身份日益分化、家庭暴力承当者家庭角色转化等。对于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能否属于家庭暴力,尽管有学者尚存某种疑问,以为对这种暴力很难界定其程度,亦影响司法执行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但是,国际层面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已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之中。当前普遍接受的家庭暴力概念包含身体暴力、精神或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控制) 。 二、家庭暴力基本社会特征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们

5、国家学者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问题进行了深切进入的研究,获得了广泛的共鸣,普遍以为家庭暴力具有下面基本社会特征: 1. 家庭暴力具有社会普遍性。作为具有复杂历史根本源头的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的社会各阶层、各种职业、文化程度和经济收入的家庭之中。除此之外,身体暴力并不是孤立发生的,而只是她们所遭受暴力形式当中的一种。伴侣之间的身体暴力行为经常同时伴随着精神虐待,大约 1/3 甚至超过 1/2 的妇女还遭到性虐待。 2018 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 24 7%,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损害在数量上有上升趋势。 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表示

6、清楚,家庭暴力范围具有普遍性,存在于农村和城市各阶层的家庭中;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民族、不同经济收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具有历史沉积性。自从社会进入父系社会,随着女性丧失所拥有的经济优势和独立的社会地位,对男性依附性也逐步加强,男权主义随之成为社会构造和社会定位性别差异的集中具体表现出,男女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并由此构成女性被主导、被支配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相对的客观环境,进而导致社会性别差异中显现出的女性心理和生理弱势意识被日渐放大。 3. 家庭暴力具有性别集中性。家庭暴力主要针对的是女性,施暴和受暴者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大多学者以为家庭暴力指家庭中

7、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与老人等弱势群体。 从近 10 年甘肃省妇联权益部接待家庭暴力投诉情况看,95% 以上的受害人为女性,而儿童则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 4. 家庭暴力具有家庭内化性。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具有婚姻或非婚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既有家庭的内在封闭性,也有个人的内化隐私性,在家庭暴力行为和行为者都具有的较大隐蔽特征和社会法律制度环境的宽松性的双重作用下,使家庭暴力得以长期存续,不断连续发生或周期性反复发生,继而导致家庭矛盾激化,最终酿成刑事犯罪的极端案例,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不断延伸的家庭暴力研究视角 学者和

8、实务工作者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内涵、形式、基本特征研究逐步深化并达成一定共鸣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诱因、支持系统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行动干涉也进行了积极探寻求索。 1. 多元化家庭暴力诱因。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大量研究表示清楚,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惊人的类似。唐晓昱综合分析家庭暴力诱发因素,一是夫妻关系中的平等与控制机制的缺失,丈夫与妻子的平等意识有明显的差异,显示对男女平等思想的教育引导存在性别差异,构成容忍婚姻暴力作为一种婚姻行为的社会环境。二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长期的封建经济社会运行体制短期内难以消弭文明冲突,社会普遍将女性角色的期望定位在经营婚姻和家庭之中,女性被要求以家庭利益和子女利益

9、为重,进而构成暴力婚姻的保卫性机制,有效维护了暴力婚姻的存在。三是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法律体系建设未到达细致化程度,社会服务系统尚处发展阶段,受暴妇女可得到的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等相关社会服务和支持有限。 2. 非对称性受暴妇女与社会支持系统的关联。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通常包含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和非正式社会系统。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包括警察、法院、医疗卫生、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非正式支持系统则指来自民间或个人的支持。 受暴妇女与社会支持系统则有三个维度的关联。 第一个维度是受暴主体对社会支持系统的利用不完好。调研数据证明当前受暴妇女对社会支持系统的利用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从来不利用;

10、二是利用非正式系统求助更多; 三是向正式支持系统求援通常被双向滞后,单位无效参与、派出所不愿参与、法院因达不到轻伤及以上程度不予受理或因一方不同意不予离婚等,社会支持系统缺乏以鼓励受暴妇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第二个维度是执法主体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存在差异。表现为: 一是参与态度,对家庭暴力认知不准确而导致不同的执法意识; 二是参与程度不同,在保卫受害人的同时,应顾及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和心理压力,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三是参与方式存在差异,执法机构在干涉家庭暴力中对家庭对施暴者文明执法,必要时对施暴者给予培训和心理辅导,由专门机构对施暴者进行帮助。四是参与程序意识

11、有差异不同。针对反家暴案件 取证难 的情况以及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搜集现场证据的完好性,当事人笔录、出具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迫措施都是严格执法的要素。 第三个维度是社会支持主体相对变动。社会支持系统中,妇联、社区、施暴者和受暴者所在的单位,都是重要的支持和干涉体系。调查当中,两例成功摆脱家庭暴力的案例,皆为当地和妇联成功干涉。而 28 个调查案例无一为受害者的亲属主动对抗或者报警。两个社会层面表现出的态度明显差异。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经过中,法制不健全及执法机关缺乏主动性,客观上加剧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和冷漠,也导致了家暴受害者本身对追查施暴者责任缺乏

12、自信心,并承受远超过一般诉讼的心理压力。在对一家热线咨询员为受虐妇女提供的服务研究中发现,咨询员在咨询经过中,其个人价值观多主导职业价值观,进而对她们造成二次伤害,其服务结果加深伤害的内在化,而构成制度性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社会有组织救助活动成为必要。一是注重运用民间气力施行有组织救助。十年来,国外实践证明,针对家庭暴力开展的社会救济工作能够向受暴妇女直接提供独立服务。丹麦的 33 家妇女和儿童庇护所,一年可救助 2000 名妇女和 2000 名儿童。加拿大受虐妇女庇护所 1982 年 85 所,到2000 年 508 所。中国一些地区妇联或民政机构也在积极探寻求索扶持社会组织,例如深

13、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对受暴者进行救助,对施暴者进行辅导。 二是设立慈善基金,推动政策创新。英国独立的全国性组织慈善基金会注重开展暴力预防项目,包括在促进妇女儿童受男人暴力伤害问题进入公共工程和国家政治议程上发挥作用,对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举措发挥影响。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于 2018 年设立 和谐家庭 专项基金,用于开展抵制家庭软暴力和公益教育。2020 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等机构发起 守护童年 的公益行动,致力于预防儿童免于暴力。 三是构筑多维度社会支持体系。陕西省开展反家庭暴力系列行动,免费印发(防治和制止家庭暴力 自助与求助指南,协助受虐妇女利用社会支持系统可利

14、用资源; 建立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妇女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组织自助或互助小组,提供抵制家庭暴力经历体验。河北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河北省全民普法规划; 建立妇女法律服务/援助机构,把维权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组织; 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若干规定; 设置县、地区或市级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开创建立 反家暴社工维权岗 ,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妇女提供经济、精神及法律上的救助;有个别地区也开场为男性提供庇护场所。 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已经比拟全面,研究重点从婚姻机制到社会关系,从受害者到施暴者,从纯理论研究,到干涉、制止和治疗家庭暴力。与国外的研究相比照,国内研究理论还处在以验证

15、国外现成理论为主、案例分析为重点的阶段,尚未构成本土化的研究范式与体系。本土实践零散、呈碎片化,缺乏系统总结、体系化和制度化。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反家庭暴力的发展趋势,笔者以为: 首先,无论是从立法必要性和可能性来看,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条件已经成熟。29 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当地的反家庭暴力条例或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出台(牵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20 年初则颁布了司法干涉家庭暴力的十起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审讯和提高公众意识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之外,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庭带来宏大伤害,社会、公众乃至也承当了很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第十二届

16、全国人大已将家庭暴力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应当积极推进家庭暴力专门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施行来预防和重办家庭暴力,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产生,进而有效保卫家庭受害者。 其次,传统观念对家庭暴力的认可和容忍使得家庭暴力得以滋生蔓延,家庭暴力长久以来被接受并被合理化。和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并未得到根本性转变,需要坚持不懈的推进反家庭暴力运动,使社会普遍反对家庭暴力; 文明的倡导和文化的熏陶将会对家庭暴力的消减产生良性教化。 第三,尽管国内外都有对受暴的妇女的服务机构,但国内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仍然严重匮乏,尤其是针对遭受暴力但不愿离婚的妇女的有效支持服务极其有限,受暴妇女对社会支持系统的利用缺乏,

17、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的强化 填补家庭制度的缺乏,调节社会矛盾和不均,促进个人才能发展。 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的参与,能够影响和改变家庭沟通形式和成员关系,通过这一经过促进家庭构成相对稳定的良性权利自动平衡状态,维护家庭的健康有序和长期稳定。 综上,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探寻求索均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多元人群的积极合作和持久努力,这不仅仅是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家庭暴力这一特殊问题本身的客观要求。 以下为参考文献: 1Gelles,R Straus,M Intimate violenceM New York: Touch-stone,1988 2Martin,Del Battered WivesM New York: Pocket Books 1983 3陈雯 家庭暴力研究: 回首与前瞻J 学习与实践,2008( 8) :136 143 4巫昌祯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大概情况C 巫昌祯,杨大文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0:13 16 5世界卫生组织 唐晓昱译 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R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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