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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汇报材料格式范文(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汇报材料(共4篇))第1篇: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登封、美丽登封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37号)等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
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关闭搬迁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
3、(区、办)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设等手续,私搭乱建或违章建筑的必须强制拆除。(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
4、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三、关闭搬迁范围依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2016年11月7日,我市重新调整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规定,要对禁养区内猪、牛、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据统计,我市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234家(场14家、户220家)。四、补助政策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河南省畜
5、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和郑政文201621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后给予经济补偿,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所需补助资金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按总评估价百分比进行补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登封市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为了评估的公正透明,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司由市政府进行公开招标。1.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按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清理的畜禽,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在2017年8月底前自愿关闭搬迁的,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
6、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2017年8月底前完不成关闭搬迁的酌情扣减补偿资金。对有抵触情绪,不愿关闭搬迁拖延关闭时限的,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3.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4.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五、工作目标各乡镇(区、办)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
7、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六、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8日4月20日)。组织全市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各乡镇(区、办)要召开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统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间节点;对养殖场(户)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要逐户调查,逐项核实。需要给予补偿的,评估机构随行评估。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区、办)(二)深入宣传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
8、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区、办)要派出工作组,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三)全面关停阶段(5月1日10月31日)。自2017年5月1日起,各乡镇(区、办)全面启动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市畜牧、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按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
9、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所在地乡镇(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对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14家畜禽养殖场(见附件2),8月底前全部关闭搬迁完毕。其余220家养殖场(户)(见附件3),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电业公司、信访局(四)组织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区、办)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后,认真自查总结,形成自查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情况进行公示。市督查考核办和市畜禽养殖污染
10、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区、办)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实效。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区、办)(五)落实政策补助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评估情况,确定已关闭搬迁的养殖场补助资金,经乡镇(区、办)确认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养殖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畜牧中心责任
11、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区、办)七、具体职责分工1.落实关闭搬迁主体责任,负责养殖场(户)的组织发动、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推进;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妥善处理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依据评估结果,督促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搬迁协议,按时拆除禁养区的养殖场(户)相关设施设备;及时上报工作进度,搞好后续巡查工作,防止反弹、复养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2.负责全市关闭搬迁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各乡镇(区、办)及评估机构对符合补助政策的养殖场(户)进行资产评估;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对依法应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畜
12、禽养殖备案登记证,停止发放牲畜耳标、养殖档案、疫苗等。对超过关闭搬迁时限的养殖场(户)未检疫动物外调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3.全面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取证,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未按期关闭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4.负责对依法应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5.负责落实补助资金、评估费用等工作经费,参与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6.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和擅自乱搭乱
13、建的给予逐一认定,并加大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违章建筑,依据相关法律限期拆除。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 7.做好跟踪问责工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8.负责养殖场(户)的信访稳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9.负责查处关闭搬迁过程中移交案件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执法监督安全开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0.配合各乡镇(区、办)负责对拒不执行关闭搬迁决定的养殖场(户)依法采取停电、断水措施。责任单位:市电业公司、水务局 11.负责督导工作。 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12.配合各乡镇(区、办)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文
14、广新局等八、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二)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区、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区、办)要成立相
15、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三)进一步理清底数。由各乡镇(区、办)牵头,市畜牧、国土、规划、住建部门配合,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和职责分工要求,开展全面的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分布、存在、证照情况,建立台账,整理造册,绘制出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分布图。逐场(户)列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依法关闭搬迁提供基础和保障。(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纳入网
16、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分包人员。各村组干部也要分片包干,分包到户到人,实行四级联动,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网格分包优势,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督查考核督办机制,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任务的乡镇,未完成一家场(户)处罚10
17、万元,由市财政负责划拨。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责任、属地责任和养殖场业主的主体责任。第2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承诺书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承诺书 养殖场: 根据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和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所在乡/街道 村 组属禁养区。该养殖场法人代表(所有人)承诺按相关规定关停该场,并将不再在禁养区内开办新的养殖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承诺人无条件接受相关处罚。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第3篇:河南禁养区强制关闭措施及赔偿纠纷的案件河南禁养区
18、强制关闭措施及赔偿纠纷的案件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原告王建耿不服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强制关闭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周行辖字第99号行政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风雨、赵瑞红,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合军、胡永正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0)豫法行复字第448号、(2010)豫法行复字第864号,延长审理期限15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3日,被告对
19、原告的养殖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王建耿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西华县环保局信访受理登记表、西华县环保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该养猪场未办理相关手续,污染环境,环保局立案调查程序合法;西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赵庄养猪场的申辩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邮寄回执、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及送达回证
20、,以证明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告知了履行期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证明被告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进行了证据保全;清点、登记及处理物品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现场笔录二份,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生猪、饲料、鸭子进行了竞价处理;清点物品清单一份,损坏物品清单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西华县广播电视局录相、西华县环境保护局录相各一份,以证明强制关
21、闭原告养猪场时清点的物品。 原告诉称, 2009年9月24日,被告以原告的养猪场位于畜禽禁养区为由,对原告的养猪场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由于原告的养猪场建于西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之前,原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告要求被告进行补偿,被告置之不理。在处罚决定指定的3个月履行期限内,原告正准备关闭养猪场、处置、搬迁养殖设施,被告却于2009年12月3日组织公安等部门拘禁原告及其家人,将原告养猪场内的猪舍及附属设施拆毁,夷为平地,对原告造成200多万元的损失。关闭养猪场就是停止生产经营,不是毁灭养猪场,且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在原告履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就采取拆除、毁
22、灭的方式关闭养猪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毁原告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西政罚字(2009)005号处罚决定一份,以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2)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依法关闭赵庄养猪场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没有指定履行期限;(3)养猪场拆除之前的录相、养猪场拆除中的录相、养猪场拆除之后的录相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拆除方式违法;(4)赵庄养猪场财产状况清单一份、损坏物品清单
23、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赵庄养猪场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各一份、城镇开发建设拆迁赔偿清单二份、电动车购买发票、高的证明、杨的证明、河南潢川卜集合理苗圃的证明、周口市泰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证明、张继红的证明、马的证明、发货单、杨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损失;(5)尹、高、杨、刘、马的录音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物品被损或丢失的情况;(6)养牛场的录相、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高的证明、赵的证明、王的录音各一份,养牛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城镇开发建设拆迁
24、增补赔偿清单三份、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二份,以证明被告扩大了关闭范围,将养牛场的物品运走或损坏;(7)照片,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物品被毁;(8)赵庄猪场圈舍、住房及附属物工程预算一份,以证明养猪场的预算价格;(9)张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猪场的建筑结构;(10)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清查评估明细表一份,以证明养猪场房屋和附属物的价格;(11)张、刘、李、朱、刘、姜、李、王、任、邱、毕、刘的证明各一份、康佰健康功能家纺用品质量信誉卡一份,以证明原告丢失的物品;(12)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材料的价格;(13)赵、纪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和价值;(14)李的证明三份,以证明
25、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15)肖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猪场杨树数量和价值;(16)赵庄养猪场丢失物品清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丢失的物品及价值;(17)王、郭、赵、斩的证明各一份、存款单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存放在养猪场内的3万元左右现金及贵重物品丢失;(18)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家禽数量;(19)照片一份,以证明养牛场的物品损失;(20)王、许昌县陈曹农机门市部、史、李、赵、解、肖、何、陈、王、刘、远、李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养牛场损失的物品;(21)王建耿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其放在养牛场的五套门窗被拉走;(22)电动工具机电商行的证明及维修票据、电器橱柜的证明及维修票
26、据、朱的证明及维修票据、刘的证明及维修票据、大新镇姜农机修理部的证明、李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河南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维修票据、袁的证明、杜的证明,以证明被损物品的维修费用;(23)白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每块砖的市场价格;(24)张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牛场建设施用砖的数量;(25)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牛场存放麦杆的数量及价值;(26)金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猪的市场价格;(27)轩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猪的品种及数量。 被告辩称,原告养猪场处于禁养区内且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不论原告养猪场始建于何时,被告给予关闭的是针对目前违法的养猪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
27、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而受到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不应予以补偿,原告要求给予补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养猪场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后,又向原告送达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明确告知其履行期限为30天,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关闭义务,被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强制关闭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强制关闭时,
28、对原告的物品和生猪进行了清点登记和公证,并妥善保管,为防止生猪冻死、受伤和发生疫情,被告采取变卖的方式对生猪进行了处理。原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使诉权的期限理解为履行期限,导致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关闭义务,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因原告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被告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原告养殖场实施强制关闭是被告应尽的职责,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因违法经营养殖场而受到行政处罚,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的要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履行期限,对原
29、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本院认为,该通知虽然在履行期限上的表述不准确、不确切,但是,结合案情可以理解为履行期限为30日,原告认为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被告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被告称损坏物品清单、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但是,被告也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证据,以证明对原告物品的保存情况,应视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赵庄养猪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被告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措施时,该评估报告书已超过了有效期,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
30、;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城镇开发建设拆迁赔偿清单均是复印件,且被告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电动车购买发票、高的证明、张的证明、马的证明、发货单、杨的证明只能证实原告曾经购置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电动车存放在养猪场内,也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养猪场内存放的兽药、玉米、豆粕的数量和重量,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高证明的玉米售价和马证明的豆粕、麸皮的售价,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河南潢川卜集合理苗圃的证明、周口市泰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西华
31、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证明,本院认为,由于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是草坪机等物品的所有权人,原告是保管人,除所有权人的证明和原告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养猪场被强制关闭的当天,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物品存放在养猪场内,对此物品本院不予确认;对杨华的证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赵庄养猪场财产状况清单上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清单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财产受到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6),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上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
32、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清单本院不予采信;高、赵的证明、王的录音、养牛场的录相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养牛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城镇开发建设拆迁增补赔偿清单、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只是证明2007年拆迁安置时对牛场的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补偿价格,被告清运原告养牛场的物品时,原告的养牛场已拆除完毕,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7),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在原告提供的养猪场关闭后的现场录相中,可以看到现场遗留有死猪和丢弃的物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8),被告对其证明目的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
33、证据(9),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0),该证据只能证明2008年养猪场房屋和附属物的价格,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11),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经购置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对证据(12),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13)、(14),该证据证明的生猪数量与公证书载明的生猪数量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证明的生猪数量不予采信。被告虽对生猪的市场价格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证据加以印证,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证明的生猪市
34、场价格予以采信。对证据(15),该证据与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杨华的证言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6),该证据没有任何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7),王、郭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的当天,原告在养猪场内存放有3万元左右的现金,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赵、斩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在养猪场工作,证明内容中有他们的物品丢失),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斩瑞霞的签名与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8),本院认为,公证书上虽然没有记录狗、鸡、鸭等畜禽,但是,被告
35、变卖原告的物品时,公证处的现场笔录上显示变卖的有鸭子,况且,王的证明与原告养猪场关闭前录制的录相基本一致,也能与公证处的现场笔录相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9),该照片不能证实养牛场的损失,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0),王、许昌县农机门市部、史、李、赵、解、肖、何、陈的证明与高攀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王、刘、远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曾经购买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这些物品在养猪场被强制关闭的当天存放在养猪场内;对于李的证言,被告辩称强制关闭原告养猪场时现场没有纳米能量杯,但是,本院组织原、被告清点由被告存放在西华南方家俱厂的原告物品时,发现有纳米能量杯1个,被告
36、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此应予确认,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下余5个纳米能量杯存也放在养猪场内,对这5个纳米能量杯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证据(21),该证据与高、陈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2),被告对电动工具机电商行的证明及维修票据、电器橱柜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朱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李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杜的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下余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是,被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评估或鉴定,本院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对证据(23),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4),本院认为,该证据只是证明张改印给原告建养殖场时的用料情况,
37、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对证据(25),原告提供的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上写明麦秸杆为10吨,价值1000元,虽然该清单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该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应视为原告单方对清单上物品价值的认可,而王证实麦秸价格为每吨600元(共计10吨),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对王证实的麦秸价格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没有相应证据加以印证,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7),该证据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与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
38、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其认可的事实,对该调查笔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现场检查笔录、照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片、西华县环保局信访受理登记表、西华县环保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 ,本院认为,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是针对西华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被告称将该通知送达了原告,
39、但是,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被告将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否拒收及拒收理由,原告否认收到过该通知,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到了该通知,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养猪场不属于15种污染严重企业(即“十五小”),不适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河南省环
40、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告不具备关闭的强制执行权,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西华县公证处在保全证据时,有许多物品(如现金600元,该现金后来在家俱广场由原告领走,再如:房屋和厂房多少间,多少面积等)没有登记在公证文书中,缺乏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证书中原告有证据推翻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竞价处分原告物品前通知
41、原告领回物品,且竞价处理前也没有对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且,被告变卖原告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养猪场内存放的玉米、麸皮、豆粕的数量和重量,对被告竞价处理玉米、麸皮、豆粕的重量和数量予以采信,但是,被告竞价处理的价格明显低于原告购买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玉米、麸皮、豆粕的处理价格本院不予采信;公证书中记录的混合饲料为25袋(没有注明产地、品牌、重量)、钱旺牌猪饲料10袋,而被告在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显示饲料为18袋,对饲料竞价处理的价值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公证书上没有记录混合饲料的品牌、产地、重量,在竞价处理的笔录上也没有写明处理的是什么饲料,无法估算其价值,
42、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饲料的价值,因此,对此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证据,本院认为,清点物品清单只是被告对现场清点后拉走的物品进行的核对,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原告对损坏物品清单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西华县广播电视局和西华县环境保护局的录相只是记录了被告拆除养猪场的过程,并没有详细完整地记录被强制关闭现场物品的清点过程,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24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西政罚字(2009)005号,以赵庄养猪场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止管
43、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对赵庄养猪场予以关闭,该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该处罚决定交待了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 10月10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该决定送达原告。2009年9月2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被关闭的养殖场于规定期限30日内完成关闭工作”,被告称将该通知送达了原告,但是,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否拒收及拒收理由,原告否认收到该通知,被告也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
44、处。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向原告送达了该通知。2009年12月3日,被告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将原告养猪场内的养殖设施、厂房、住室、围墙全部推毁扒掉,将原告的杨树伐倒卖掉,养猪场被夷为平地,原告养猪场内的生猪、饲料、设备及生活用品被运走。原告的养猪场被强制关闭后,在关闭现场遗留有死猪和部分物品。西华县公证处在关闭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没有完整、客观真实的记录关闭现场的物品种类、数量(如:对衣服以袋为单位进行统计、再如“鞋多双”、“药200盒”,对房屋的间数和面积、养猪场内存放的现金等没有记录)。被告在强制关闭原告养猪场的同时,也将原告养牛场内的
45、物品清运走,其中有:打料机1台、打草机2台、钢金梁6架、大铁门1个、预制板40块(米)、三角架梁6架、钢管30根、檩条100根、砖块、杨树10棵、塑料管112米、麦秸10吨、帆布蓬1个、石棉瓦200块、门窗5套、草车2个、三项电一套、红大瓦360块。12月3日,被告将原告的生猪(包括死猪)以竞价的方式处理掉,得价款12万元,12月6日,被告将原告的饲料以竞价方式卖掉,得款8860元(其中玉米6276斤、每斤元,麦麸3424斤、每斤元,饲料和豆粕没有单独竞价处理,而是在一起竞价变卖了1444元),公证书上记录有混合饲料25袋、钱旺牌猪饲料10袋,而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显示只有饲料18袋。被告将
46、原告的20只鸭子(其中12只死亡)以80元的价值变卖掉,被告竞价处理上述物品前既没有证据证明通知原告领回被拉走的物品,也没有进行价格评估。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存放的物品由原告领走后负责修理,修理费用以有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票据为准,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对由被告保存(存放在西华县南方家俱广场)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清点后,原告领走了部分物品(详见卷内交接清单),原告领走物品后,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维修,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损坏物品的修理费用共计元(其中袁向前出具证明证实维修家具需要费用6360元),在庭审中,被告对部分维修费用提出异议,本院告知被告
47、如对维修费用有异议,可在10日内申请评估或鉴定,但是,被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和鉴定。下列物品仍有被告保存:被子9条、窗帘4个、电热毡1个、上衣22件、裤子42件、秋衣34件、秋裤16件、毛衣15件、毛裤4件、棉上衣27件、棉裤6条、床单11条、围巾3条、枕头6个、蚊帐1个、纳米能量杯1个(损坏)、衣架1个、盆子2个、铝锅1个、茶几1个、黄豆2袋、煤球275块、水缸1个、空坛子2个、油轮1 个、钢管2根、无塔供水1 个、卡钳架1个、自行车2辆、屋顶方形水桶(铁制)1个、塑料水桶1个、煤火1个、铁栏杆(1m)5个、碗5个、塑料盆1个、电动手磨机1台、川崎牌自动汽油机1台。药品有:丰收牌强心安
48、4盒(5支盒)、羚锐牌硫酸卡那2盒(10支盒)、仙兔牌阿托品60支、上海公益牌安乃近5盒(共28支)、信谊阿米卡星30支、南岛红霉素5支、红宝牌柴胡注射液20盒(5支盒)、中农大氟罗注射液1盒(共10支)、上海中亚亚硒酸纳注射液22支、顶尖牌鱼腥草13支、阿司匹林肠溶片30瓶、康玉牌胃肠活16支、鑫龙源牌氯霉素10支、敖东牌安神补脑液10支、滨农阔杀除虫剂36包,经清点,被告保存的药品数量明显少于200盒。被告丢失的物品有:鸭蛋1盆、草绳30卷、籽棉1袋、醋、酱各1瓶、碗3个、塑料水管5米、洗衣板1个、皮棉1袋、杜康酒1瓶、洗衣粉半袋、盐半瓶、盘子2个、板2个。另查明,2008年7月14日,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养猪场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0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原告养猪场内建筑物、机电设备、生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元。再查明,肖毛证实原告养猪场内外有杨树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