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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_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第三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详细核算原则是: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管款项能否支付,均应计入
3、本期成本;但凡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二相关性原则。但凡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第四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好、合理。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第二
4、章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别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财务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
5、物折旧和设备折旧。第六条生均培养成本是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第七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下面学生。第八条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老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电教室人员等;外聘老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老师。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第九条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
6、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第十一条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第十二条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第十三条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第十四条其别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
7、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第十五条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高中、初中和小学课本资料费、招待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费含住宅补贴费、电报费、网络通信费等。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
8、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六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八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九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十一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
9、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十三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老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惯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十五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
10、资产成本。十六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第十六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经过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第三章中
11、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第十九条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第二十条教职工人员费用审核。教职工人员费用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员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则按超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假如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人均工资和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
12、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3生师比。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小学确定为21:1,初中18:1,高中18:1,完全中学17:1,职业高中为15:1,普通中专22:1,成人中专25:1,技工学校22: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第二十一条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相应核减,未到达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第二十二条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
13、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估计尚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第二十三条招待费。招待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核减支出。第二十四条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部分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第二十五条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10年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提。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完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第二十七条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占总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监审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6日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