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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法律的特色及其对我们国家法律建设的启示,比较法论文欧盟法作为当前世界上新兴的、 具有独特价值和意义的法律体系,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作为一种国家的联合的形式,它不仅将欧洲二战以后相对松懈的格局从法治的高度重新规制成为一个整体,也让世界范围内其他一样法域内的国家看到了新的时机和新的可能。 欧盟法的宗旨是 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 ,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并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一般,从广义上讲,欧盟法指在整个大欧洲区域内的所有国家的法律规范以及这些欧洲国家之间互相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
2、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欧盟法,则指欧洲三个共同体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法律制度。1992 年马斯特里赫(欧盟条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 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成 为一专有称谓出如今世界舞台。 然而实际上,(欧盟条约 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 相反,(欧盟条约 明确公布欧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 尊重和确保 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 的原则下建立欧盟。为方便叙述,文中对 欧盟 和 欧共体 未细加区分。 一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原则 在欧盟内部, 并存着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
3、和比拟完好的欧盟法律体系, 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个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 同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两者共同规范、 调整着各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的各种关系。 欧盟法最为先进之处便在于其确立了两个原则, 即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权要求其本国的法官施行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及欧洲共同体公布的规则、 指令和决定;同时, 华而不实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法官,不管其所在国家的详细法律制度怎样规定,都有义务运用欧盟法律;对于适用欧盟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具体表现出在个体与国家以及个体互相之间的关系上。 而最高效力原则也叫优先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优先于其成员国国内
4、宪法的规定,以及一切一般法律的规定。 欧共体法能否完全优先于成员国国内的宪法,有很大争议, 宪法至上 的理念在欧洲各国深切进入人心,有学者以为, 欧洲法院采用了将基本权利概念纳入欧共体法律秩序中的办法来回避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问题, 也同时能够保持欧盟法的优先性不遭到影响。 在详细的法律适用时, 并不考虑新法和旧法的关系。 欧洲法院以欧共体条约为基础, 这种优先的地位和最高效力性由这种最直接的渊源而并不根据其成员国国内的宪法来确立。 欧盟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市场,而这两个原则无疑使欧盟朝着统一的目的前进了很大一步。 二欧盟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解释 虽然, 这两个原则确立了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
5、 但是假如光靠这两种原则, 欧盟恐怕与其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并无差异不同; 欧盟法之所以能够构成一套凝聚力很强的法治共同体,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 每一个欧共体成员在参加之时, 就已经有了一个最基本的共同协议, 那便是将其独立而至高无上的主权部分出让,由各成员国 转让 出来的主权结合而构成共同体 主权 的合法渊源。 成员国限制自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的行使来为一种更高层次层次的法律的适用提供空间,从这个角度看仿fo具有一种 社会契约 性质的意味,这也是欧盟法的高明和独到之处。 固然从外表上看, 作为成员国的欧盟各主权国家, 丧失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和自由, 但是牺牲小部分的自来历换取外部更为统一的
6、环境无疑是值得的,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显然能够更强烈和更主动的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博弈中中实现话语权; 欧洲的各个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假如坚守固有主权不动摇, 并不代表在国际社会中就完全有利可图,或者显得 体面 ,而从某种程度上还会显得更为孤立和薄弱。欧洲国家的灵敏和变通,也令美国对于欧盟整体意见的态度比拟慎重。 从外部看, 欧盟是一个团结一致的主体;而从内部看,也存在华而不实成员国之间气力的博弈。 欧盟法的成功, 就在于其获得了各国的政治与法律博弈的平衡。 欧盟首先是一个国家合作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欧盟法的绝对优势地位左右整个共同体的法治;但是这种法治也并非没有界线、没有冲突。 欧盟条约第
7、 5 条规定: 共同体应当在本条约及条约之规定确立的目的所授予其权利范围之内行动;在共同体专属权限之外的领域,只要在成员国采取措施的目的不能充分实现,而共同体采取措施由于范围和效果的原因,使目的能够更好实现的情况下,共同体能够按照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 同时,共同体不得采用任何超过实现条约目的必要性的措施。 这是欧盟中除了最高效力原则和直接效力原则外的另外两个重要原则的规定,即辅助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的规定,该规定为欧盟法在何种情况下施行、怎样施行方面与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划分了界线。 根据这条规定,欧盟法要得到适用,首先必须知足 合法性 规定,即必须得到受权;其次,欧盟法在授予权限之外的地方假如要得
8、到适用,只能是辅助性、补充性的,即只能在欧盟法能够为权限范围外的事物提供更优解决方案时才能得到适用;第三,在权限外的使用还应当符合 相称性原则 , 不得过度施行,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扩张。 欧盟法在该条约第 5 条的约束下,使其在保持其区域法的优先性、直接性的同时,不至于过度浸透在成员国的内部进而对单个国家的法律稳定性造成危害,还巧妙地扮演了一个类似于兜底条款性质的角色。 欧盟的初裁制度和指令协调机制,也是欧盟内部自上而下以协调配合的典范规定。 在欧盟的基础条约中规定,欧盟机构公布的指令,只是指明所要到达的目的,至于怎样详细将目的实现,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和途径,则完全由成员国通过立法等行为负责施行。
9、 也就是讲,没有成员国的配合操作,欧盟的指令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只要联合起来才能够起到法治的效力。 而初裁,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作为一种机能, 其设计思想的指向就是在于从法律的运行和发展视角, 既能够维持独立、 又保证合作。事实证明,这个制度的设计是成功的, 这个机能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 欧盟法的建立, 意味着在世界上设立了第一个跨国的法律空间。 这种 跨国空间法 既不能和国际法的概念相等同, 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国家法。 一些法学家以为, 这种法律类似于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 但欧盟在当前和可预见的将来都还不是一个联邦, 成员国在很多重要的领域仍然享有主权国家的高度独立性。 因而
10、,欧盟法的成功,能够讲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 超国家法;欧盟在欧共体、共同外交与安全以及刑事与司法等 三大支柱 的支撑下, 已经成为一个强大的超国家实体。 三欧盟法律的窘境 欧盟法作为一种新的形式,也并非完美得无懈可击。 欧盟法相比拟普通的内国法而言, 缺乏有力的强迫执行气力。由于,假如仅依靠成员国国内的程序法体系, 以及让成员国法院遵守一系列程序上的平衡性、 相称性等规则, 这种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割裂开来的方式必然会增加作为个体的公民以欧盟法为支撑试图寻求救济时的难度; 而且将问题留给法院, 无疑给法院增加了可自行操作的空间,由于平衡性、相称性等规则不可量化, 就可能会出现欧洲法院的判决
11、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但是,这或许反映了成员国和欧盟理事会并不希望统一或融合在这一方面的国内法规则的政治意图; 其次这也反映了欧盟程序措施还不太像欧盟实体法那样优先性的内在性质;再次,这也反映了欧盟在程序法的融合方面可能牵涉的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欧盟法律的独特性 欧盟法虽然给很多地区和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崭新形式,其对于国家主权的挑战, 是自主自愿、循序渐进和民主制衡的。但是仅有这三点却是不够的, 假如其他的区域组织, 或者是 FTA 等,要想试图复制欧盟法的做法,需要考虑到更多、 更广和更复杂的因素。 欧盟法体系和欧盟作为组织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 与整个欧洲的历史有很大的关系。 饱受二战
12、之苦的欧洲国家的领导人和人民,不愿重走战争的老路,希望通过走联合的道路, 来实现欧洲的联合和统一。实际上,统一欧洲的观念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人们并没有为实现真正的统一作出任何有效的努力。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欧盟的法治, 似乎能够得出欧洲各国的主权出让, 固然从外表上看完全是自主自愿, 但是总是带有被动和复杂的心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主权的扞卫,显然比欧洲国家重要得多; 在国际政治的环境中, 发展中国家本就不具备过多优势, 有理由也有必要为了利益而牢牢保持主权的高度独立,因而,以我们国家为例的发展中国家, 就现前阶段的发展形式和国情而言, 要想在短时间内借鉴欧盟
13、的主权出让和集中形式,是不现实的。而且,欧盟和欧盟法治的建立以欧洲共同体为核心,其基础首先是统一的经济市场而非政治体系, 所以欧盟的存在前提还要求成员国的经济水平、经济体制和市场运行形式尽可能的互相补或者相适应, 这一点也是其他地区的区域合作组织较难到达的。 不过, 尽管欧盟法的独特性和先进性让其他的区域和国家效仿的难度颇大, 其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推动却是积极而充分的。 尽管法律全球化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欧盟法这种无国家中心、完全独立的法治进程, 在不受任何国家和政治气力的干扰方面,应当是法律在全世界范围内浸透和推动的表率行为。 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 使得各国的法律正逐步趋同, 或者是讲
14、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已经成为世界的趋势。 欧盟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法律全球化在欧洲区域的最佳印证, 具体表现出了法律全球化的本质与趋向。 在欧洲文明史中, 更注重社会精神、修养的提升,更注重广泛的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 而欧盟法无疑为欧洲精神添加了最重的一份砝码。 有学者以为欧盟法的将来走向,将会更为团结、联络愈加严密, 同时意味着成员国的主权更多的出让, 让欧盟法获得愈加至高无上的地位, 直到欧盟的法治接近邦联制国家的法治;欧盟法当前是一个稳定的体系,主权国家在政治方面还是那样比拟敏感; 而且欧盟的成员国家正在逐步步入老龄化进程, 经济水平的发展可能进一步放缓; 经济市场的完全统一也
15、需要更强有力地推动和互相扶持。 欧盟固然先进和愈发强大, 但毕竟还没有走得如此之远。 三、 欧盟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对于现前阶段的我们国家而言,欧盟法体系对我们国家的启示主要有下面方面: 一 为我们国家适应全球化进程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借鉴 我们国家 20 世纪初期以来的法制当代化进程中, 在法律规则方面学习了很多德国的制定法经历体验,而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和欧洲大陆法系的形式一样,因而我们国家与欧盟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共同语言、共同智慧以及共同经历体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我们国家在参加 WTO 以后国际化步伐突然提速,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领域方面逐步和国际接轨。
16、所以,这些接轨经过以及我们国家国内的经济发展都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与中国法有着类似构造和适用方式的欧盟法就具有了示范意义。 事实也确实如此,欧盟法历经数十年发展,在很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历体验,构成了数量庞大、层级分明的立法。 十分是近年来,中国法在欧盟法中获益良多。 而伴随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还有法律全球化的涌现,在这种大趋势的影响下,人们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接受国际法高于内国法的一元论, 这会使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和以某种优势左右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而 一国两制 的状况,又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呈现多元化格局, 因而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本应该是一种二元论关系, 既保持相对独立, 又
17、互相支持和共同规制。从微观角度而言,欧盟法对于市场的调整及其经历体验与我们国家当前经济发展形式中提倡遵循 可持续发展 的目的相一致,对于贯彻环保政策、 构成绿色公共工程采购的法律机制等, 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二 在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以及对外价值功能方面 欧盟内部的立法机构有统一的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 以求在成员国的利益分配中到达一个平衡, 进而避免成员国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内耗, 保证欧盟内部的效率;而在对外方面,则提高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欧盟法的不断修改和调整, 将本身的法律体系延伸到其他国家的内国法律体系中,扩散和传播了欧盟的法律价值思想, 反映了欧盟法律制度的对外价值功能。 我们国家能够借
18、鉴欧盟这种统一机制, 加强对外贸易方面的立法和完善, 在 WTO 确立的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及具体表现出其主张的各种规则和协议大环境中,汲取欧盟内部进行法律的统一修正的成功经历体验, 保卫民族经济和工业。 三 欧盟内部协调和辅助原则为中国介入国际和区域经贸合作提供了借鉴 国家之间在参加国际组织以及自由贸易区时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差异,欧盟内部 辅助性 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协调也得到广泛的认同, 是现存国际经济条件下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规则差异时经常使用的方式方法, 得到主权国家的普遍欢迎。 我们国家当前正在积极介入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 欧盟的这些原则和做法, 为我们国家在介入会谈、 解决分歧方面提供了新的
19、思路和途径。 但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家之间在历史、法规、 社会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 要以合适中国国情和实际状况的方式借鉴这些原则, 而不能简单照搬, 更多的还应该在经济秩序而非政治秩序中进行。 以下为参考文献: 隋伟:(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王世洲:(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 以欧洲宪法 条 约 为 新视角 ,武 汉 大 学出版社,2007 年版。 尹宗华: 欧盟决策机制探析,(国际经济合作,2008 年第 10 期。 朱景文: 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法学2001 年第 12 期。 蔡高强,刘健: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河北法学2004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