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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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变革摘要:国家发展时要做好司法变革活动,加快法制化建设,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司法改革时要借鉴历史经历,反思历史,保证变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展了司法变革活动,为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工作进行反思,更好的了解历史,借鉴历史。关键词:新中国;司法变革;反思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司法变革工作中采取了三项重要的措施:第一,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第二,兴无灭资,学苏批资;第三,开展司法改革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加快了国家司法变革工作的开展,为国家司法变革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司法变革中需要充分的了解历史,做好反

2、思工作,避免司法变革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错误,这就需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工作进行反思。一、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六法全书是旧法统的代表,是国民党执政时期国家采用的法律体系,旧法统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新中国刚刚成立,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旧法统已经无法知足国家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破而后立,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1949年的4月份公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中明确提出“要彻底废除旧法律,建立人民法律。10月份公布(共同纲领),标志着旧法统的退出。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改革的开展遭到了群众的支持,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3、。二、兴无灭资,学苏批资废除旧法统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司法变革中还开展了“兴无灭资,学苏批资,这是由当时的国际形势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成立的初期遭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抵制,国家缺乏建设经历,只能学习苏联的制度形式。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具有三层含义,首先对法律的阶级性进行了讲明,司法工作中工作人员做沿用六法全书的内容需要对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转变工作人员的认识。司法人员在选用时需要对司法人员的阶级情况进行仔细审核,司法权利应交给无产阶级人员。第二,表明司法的阶政治属性。强调司法的重要性,司法工作的开展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在机构设置方面,部门在设置时并没有有效的进行区

4、分,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统称为政法部门。最后司法工作开展中具有上下级区分,法院的院长领导指挥庭长,庭长则对审批人员进行指导。下级审批机关在碰到问题时能够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听取上级机关的建议。第三,强调法律的群众属性,法律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司法工作开展中需要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让群众介入到司法工作中,这样能够使群众介入到抵抗反动派的活动中,有效的处理犯罪分子。不仅如此司法与群众结合起来有利于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复原案件的真相。学苏批资指的是司法制度建设中学习苏联的司法形式,从苏联引进了很多的司法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刑事制度、婚姻制度等,不仅如此审批机构设置时也是学习苏联的形式,就审检进行分离。在

5、教育工作开展中,翻译苏联当时的教材,采用苏联人才培养形式,包括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等,能够讲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变革工作开展中全面的借鉴苏联的发展形式。学苏批资活动的开展既有优势,也有弊端,在优势方面,学苏批资活动使国家顺利的建国的初期阶段,建国初期缺乏相应的发展经历,学习苏联的形式加快了国家的建设,为以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弊端方面,司法制度建立中盲目的学习苏联的制度,没有结合本身的情况。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司法制度建设也具有差异性,在学习苏联的制度时对于法律是国家工作开展的工具这一理论进行过分强调,束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独立视野。三、开展司法改革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还开展了司

6、法改革工作,详细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革新司法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多干部的观念具有落后性,以为对于一些旧法统是能够继承和发展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对于国家的司法建设具有阻碍运动,为此国家开展了旧法观念清理工作。对于当时存在的错误观念进行纠正,使司法人员具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对干部队伍进行整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部门中很多旧司法人员,所占的比重也比拟大,比例超过20%,这样很容易为国民党反动派提供时机,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展肃清干部队伍,假如出现违法的行为,无论官职大小都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原有的旧司法人员不得担任审讯的工作;假如旧司法人员存在恶习并且恶习比拟严重则应当开除公职,假如恶习能够改正则改正后能够予以新的工作任务,通过这种方式为司法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第三,调整旧司法作风。旧司法审讯工作开展中主观臆测比拟强烈,在进行审批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主要从审批人员的主观想法出发,这样就容易导致审批出现疏漏,不能使群众真正的信服。司法改革工作中司法人员审讯时要做到有理有据,用证据讲话。不仅如此国家开场大力培养司法人才,重视人才教育,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支持。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为国家法制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缺乏,详细包括在对待旧司法的态度上采用一棒子打死的方式,不能吸收旧司法中的优越性,为司法变革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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