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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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以及现实意义,法制史论文根据相关法律,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能够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式方法律解释四种形式,但是任何一种法律解释都没有一种统一的文本形式。以最主要的司法解释为例,其文本形式特别冗杂,各类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多达十余种。 毫无疑问,没有统一文本形式的法律解释既不利于法律解释本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统一性,尤其是司法统一性的实现。近二十年来,法律解释研究得到了宏大的发展。但是,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而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的问题却很少出如今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对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则更少。 西方国家由于法律解释发展

2、的独特途径,没有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进行过系统的研究。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解释在涵义上是指司法机构和法官在详细案件的裁决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所以不存在统一法律解释的文本,更没有关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大陆法系国家中,固然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对法律的统一解释,但这种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失败,导致了这些国家抛弃了法律的统一解释,转向于法官的法律解释。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也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固然在概念指向上,法律解释既指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也指法官在司法裁决经过中的法律解释,并且这两种法律解释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中国当下的四种法律解释的形式都是由

3、专门机构对法律所作的统一解释,这一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和构造作出建设性的理论讨论,最终有利于法律解释的良性发展。 然而,中国现代学术界和西方学术界对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研究的阙如,驱使我们将目光转向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文本,以期从法律解释的历史资源中寻找到有益的借鉴。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解释的,最迟在汉朝出现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文本,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唐朝时到达了发展的最高峰。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唐律解释成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其不仅在内容上成为中华法系的出色代表,而且在文本的形式、构造方面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统一解释的典范。因此,深切进入研

4、究(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中国现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完善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 (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总结,但结合中国当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缺乏,(唐律法律解释的 一律一释 的文本、 律释合典 的印行形式和统一的文本构造这三方面的特点,对于中国现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 一律一释 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的法律解释活动是集中、统一开展的,记载(律疏制订的相关史料有如下几则,(旧唐书载: 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

5、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 (新唐书也记载: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 ,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称: 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 从上述史料中能够发现(律疏最初是一部完好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而且是唯一的官方解释文本,从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对应关系上,具体表现出了 一律一释 的特点。并且,终唐一代,(律疏虽经数次修改,但仍然是唯一的官方解释,即唐代始终坚持了 一律一释 ,在文本形式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一律一释 对于法律解释来讲具有极其重的意义。在形式上克制了 一释多本 的现象。唐代统一

6、的法律解释体制,使唐代不可能出现 释出多头 现象。但由于国家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律解释文本在印行经过中的篡改、错失,也防止了私人的法律解释文本对统一的官方文本的干扰。此其一。 其二,在内容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完好、统一。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由于是集中制作的,在内容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全面的。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不会出现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即不会出现 一律多释 的现象,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其三,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对司法统一性的追求正是对(唐律进行统一解释的主要原因,(名例律序疏对此讲得很清楚: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

7、以流刑; 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司法中 触涂睽误 现象的大量存在正是导致(唐律统一解释的重要原因。而 一律一释 的法律解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限制了司法官员乱用法律的可能性,进而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 其四,有利于法律、法律解释的修改。任何法律都会因长时间行用而出 陈旧化 的现象,这种陈旧化具体表现出了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特征。对于法律的 陈旧化 的克制在途径上有两个: 一是修改法律,一是修改法律解释。由于先前存在着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能够直接断定法律陈旧化的内容,进而有利于法律和法律解释的修改。(唐律疏议文本在唐朝的几次修改也讲明了修改法律解释是克制法律

8、陈旧化 的有效途径。 二 律释合典 固然,作为法律解释的(律疏在完成之初是一个独立的文本,但后来却是与律文一起印行的,即在印行时是 律释合典 ,律文、疏文是统一于一个文本中印行公布。 据刘俊文先生对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的考证,永徽年间(唐律律文与疏文的印行就已经是 律释合典了 .其印行的方式是律文每条 诸 字高出一格,律文、注文作大字,注文上无 注云 二字,疏文作细字双行,以 议曰 为疏文发语词。根据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库编号为河字十七号的(开元律疏卷章构造。法律解释的篇章构造能否设计合理,能否与法律的构造一致,直接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的内容能否一致与统一。 (唐律法律解释在篇章

9、构造上最重要的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非独立性,即作为法律解释的疏文没有自个独立的文本构造,完全是依附于律文的文本构造的。这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 章构造。众所周知,(唐律的篇章构造是三十卷,十二篇。而疏文没有分篇、卷,在印行时以(唐律的卷、篇为准。在篇章构造上,(唐律法律解释具体表现出了对(唐律篇章构造的全面服从,具体表现出了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 章构造上克制了法律解释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局限,更从形式上防止了法律解释超越法律以及以法律解释代替法律的可能,保证了法律解释的附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在文本形式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内容完全对应于律文。(唐律法律解释对律文进行分段解释,在形式上使法律解释的

10、构造和内容与律文的构造和内容完全对应,保证了对律文解释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三、(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当代意义 (唐律法律解释获得宏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解释的形式符合了法律解释的应然要求。(唐律法律解释的 一律一释 、 律释合典 和非独立性的文本构造,对于实现法律解释的目的起到了宏大的促进作用。中国现代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经历体验,改良我们国家现代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实现我们国家现代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统一。 一 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法律解释在名称、文本的构造上都是统一的,这对我们国家现代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统一法律解释的名称 (唐律法律解

11、释最初的名称为 律疏 ,而 疏 字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就是指解释的意思。 在名称上, 律疏 一词直接表示出了法律解释的意思,特别简洁、明了。 而中国现代法律解释文本的名称极不统一,能够讲是五花八门。有学者总结出我们国家法律解释的名称多达十余种,诸如 解释 、 解答 、 意见 、 规定 、 决定 、 办法 、 批复 、 答复 、 通知 、 纪要 、 函 、 复函 等。 这些名称不仅不能使人们明了其是法律解释,而且还使人们对这些名称之下的文本的效力问题认识不一,产生混乱。 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名称统一的特点,统一我们国家现代法律解释的名称。法律解释应当直接称为 解释 ,假如是立法解释就称为

12、 法的解释 ,即在文本上名为( 法的解释,如(中国刑法的解释; 假如是司法解释就称 法的司法解释 ,即在文本上名为( 法的司法解释,如(中国刑法的司法解释。这样不仅使人们从名称上直接知道是法律解释,而且从名称上能够区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进而改变我们国家法律解释名称混乱的现象。 2. 制定 一律一释 的法律解释文本 (唐律法律解释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只要一部完好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到达了 一部法律一部解释 的要求。即使是唐高宗以后的帝王在修改法律解释时,也没有改变文本的唯一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正是(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唯一性,才使(唐律疏议得以流传。 我们国家现代法律解释在文本上,一部法

13、律多个解释文本的现象极其普遍。如(中国刑法有多少个详细的法律解释文本,实在是不得而知。又如 2001 年 4 月(中国婚姻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 年12 月、2003 年12 月公布了两个法律解释文本。毫无疑问,多个法律解释文本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实现法律解释的统一,而且会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现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应当学习(唐律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优点,努力做到 一部法律一部解释 ,只要这样才能克制 一法多释 的现象,实现法律解释的统一。 二 印行 律释合典 的文本 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在文本上是分离的,法律有法律的文本,解释有解释的文本,而且有些法律的解释文本很多。这种文本上的

14、分离使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在文本上得不到具体表现出,客观上使 以释破法 、 以释代法 以及法律解释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在形式上成为可能。 而(唐律的律文与疏文是统一在一个文本之中的,即在文本形式上是 律释合典 , 律释合典 的文本在众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值得现代法律解释借鉴。 其一,有利于检视法律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法律研究者、学习者,都能够通过 律释合典 的文本断定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诸如法律解释的内容能否依附、服从于法律,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能否统一、协调等等。 其二,有利于司法从业人员在司法实务中的检索。 律释并行 的文本能够使司法工作者在检索法律

15、的同时能检索到相关的法律解释,更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其三,有利于对司法审讯进行社会监督。律、释分离客观上使法律解释处于与法律的隔离状态,加上法律解释的零散,不仅司法人员检索不便,社会公众对作为裁判根据的法律解释更是无从查找。而 律释合典 使社会公众不仅能查找到相关法律,而且也能及时地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能够直接判定司法裁决根据的准确与否,进而构成对司法审讯最广泛的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四,有利于法律资料的保存。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发展来讲,其本身就是重要的资料、史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法律解释的零散性使得对它的收集、保存极为不易。以刑法为例,我们如今很难搞清楚自

16、建国以来公布太多少个刑法的解释。而 律释合典 能够克制这一现象,它的制订、修改都能够从不同时期的内容上得到具体表现出,这对于法律的发展来讲具有极其重要的资料价值。因此, 律释合典 的文本对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而,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疏议文本 律释合典 的特点,印行 律释合典 的文本,以克制 律释分离 所导致的各种问题。 三 统一法律解释的文本构造 所谓法律解释的文本构造是指法律解释内部的篇章条构造。在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上,法律解释是依附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法律解释的构造应当完全服从于法律的篇章条的构造,而不应当运用独立的构造。(唐律法律解释在文本构造上完

17、全服从于法律的构造,具体表现出了法律解释与法律之间的依附关系。不仅如此,(唐律在律文的详细解释中,疏文的构造也是服从于律文的构造的。 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在文本构造方面也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历体验,强调法律解释的构造与法律构造的统一。这样不仅能实现法律与法律解释在文本构造上的统一,也能实现法律内容与法律解释内容的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能使法律解释被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克制 以释破法 缺陷。 1. 依法律的篇章构造制定法律解释 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经常是法律文本是一种篇章构造,而法律解释又是另一种的篇章构造,两者完全不统一。如 2001 年 4 月修订后的(中国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篇章条的构造特

18、别清楚明晰。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2003 年 12 月公布的两部法律解释文本却是独立的篇章构造。前者没有分章,共 34 条; 后者也没有分章,共 29 条。这样的法律解释不仅不能在篇章上具体表现出法律与法律解释的统一,而且还可能在内容上引起混乱,更可能出现 以释破法 现象。 因而,我们应当吸收(唐律法律解释的经历体验,法律解释的篇章构造应当完全服从于法律,也就是讲,法律解释的篇章节条应当完全对应于法律的篇章节条。这样,在篇章构造上完成法律与法律解释的统一与协调。 2. 依法条进行解释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解释依附性的要求,法律解释在条文上应当与法律完全一致。(唐律法律解释完

19、全遵循了法律解释依附性的这一要求,没有独立的条文,是完全依附于(唐律条文的。 而我们国家现代的法律解释经常出现法律解释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单独使用条文数目的现象,如上文提及的 2001 年 4 月修订后的(婚姻法。而且法律解释的条文与法律的条文不能对应,即法律解释的条文不能从数目上确定是解释哪一条法律的。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单行司法解释中,也经常不讲明是对哪一条法律的解释,而是以解释的关键内容加以确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法律解释文件的名称上无法知晓是对(刑法哪一条的解释,只要从其内容中才能断定,使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条文不能直接对应。

20、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现代的法律解释还经常出现法律解释条文数目多于法律条文数目的现象。如 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共 270 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 320 条,条文数量比法律的 270 条多出 50 条。又如 1999 年 3 月的(中国合同法中关于 代位权 的规定仅第 73 条一个条文,而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12 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 代位权 的解释共有 12 条文。上述情况势必造成法律解释与法律的不统一、不对应,更导致了 以释破法 、 以释代法 现象的大量出现。 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历体验,在

21、解释法律时不单独设立条文数目,以法律的条文数目为数目; 在公布单行的法律解释时明确讲明是对哪一部法律哪一条的解释。这样,以突显法律解释的依附性地位,完成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之间的逐一对应,以此方式也防止 以释破法 、 以释代法 现象的出现。 3. 依法条的构造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同样要求法律解释必须依法律条文的构造进行解释。(唐律的法律解释,尤其是疏文的解释,完全是按照律文的构造进行解释的,具体表现出了与法律条文的一致。如(贼盗律 总第 272 条 能够讲是(唐律最短的律文之一,其内容是: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 注文: 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其

22、疏文解释讲:【疏】议曰: 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达上下,所在信受,故曰 官文书印 .盗此印者,徒二年。 余印,杖一百 ,余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盗者皆杖一百。注云 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 ,皆谓藉以为财,不拟行用。若将行用,即从 伪造 、 伪写 、 封用躲避 之罪科之。 比拟疏文与律文的构造,我们能够发现这两者完全一样,这种方式具体表现出了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在构造上的依附和服从。 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中,解释的构造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的构造,几乎没有一条详细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的构造一样。以(刑法的解释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 8 月

23、通过的(关于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从文件名称上看,应当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全面解释。但实际上仅仅是对这三条中所共同牵涉的概念的含义作了解释。这种解释必然导致详细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在形式上的脱节,也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与法律条文的疏离。 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的经历体验,在详细法律解释的构造上按照法律条文的构造进行解释,这样不仅能够显示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特征,而且保证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条文的统一。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讲,(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是最值得中国现代法律解释借鉴的内容之一。我们应当充分借鉴这些历史传统,制订 一律一释 的法律解释,印行 律释合典 的文本,统一法律解释文本的构造,进而使中国现代的法律解释在形式上符合于法律解释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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