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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草原生态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原则研究,法制史论文费孝通先生早在60年前就曾讲过: 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毁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1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实行的有关草原生态的法律在施行经过中却大量存在着费孝通先生所讲的这种情况,结果保卫草原的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比方,过于细碎的草场围封划分导致家畜体质下降,而这又反过来造成牧草坚韧度降低,进而导致了草原沙化问题的产生。又如,施行捕杀草原狼的法令造成啮齿目动物数量大增,进而使草场被毁坏而导致冬荒事故。假如我们曾经能认真细致地研究古代草原生态立法,有些情况本来是能够避免发生的。当然,
2、这样做有一个前提,即我们需要对草原立法所奉行的一些特殊的原则保持足够的尊重。可见,探究这些特殊原则,将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草原立法的高超智慧,避免或减少以后草原生态立法 水土不服 状况的出现。 1随惩随奖原则 古代草原立法非常注重利用草原牧民的互相监督以防止毁坏生态事件的发生,这华而不实最成熟而为历代法典所遵从的当属随惩随奖制度。随惩随奖可能开场时只局限于保卫野生动物时使用,如(元典章规定2: 天鹅、仙鹤、鸦、鹊休打捕者。私下卖的,不拣谁,拿住呵,卖的人底媳妇、孩儿每,便与拿住的人者。 这意思是讲,不准以任何形式私自买卖天鹅、仙鹤、鸦、鹊,一经查实,卖者的妻子、儿女将判为举报者所有。但至迟在北
3、元中期时,这一原则已经被成功地应用于防止草原荒火上面,如(喀尔喀七旗法典3第58条即规定: 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发现者,吃一五 ,即罚没的 一五 家畜包含一匹马、一头牛、三只羊将全数奖给举报荒火者。显然,随惩随奖的办法对于防火起到了非常独特的作用,由于其后的(卫拉特法典4不仅延续了前代法典的做法,而且在以往法典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密的规定,其第60条规定: 如有人灭掉已迁出的鄂托克之火,向遗火人要一只绵羊。从草原荒火或水中为救助别人而失去,以驼为首要一九。骑乘死亡,以一别尔克顶立。救出孛斡勒、头盔、铠甲等三种,则要一匹马。如救出甲士及其铠甲,则要一匹马、一只绵羊。如救出帐篷及物品,则要一匹马
4、、一头牛分而吃之。从草原荒火中救出几群家畜,群数多要二群,群数少要一群,要根据不同季节决定分取。 这里所制定的对于扑灭草原荒火的人和救助困于火中人畜的人的奖励法规,有的条目甚至已经比现代法规更为细致。 最晚到清代时,随惩随奖的法规已经几乎被施行于所有生态保卫方面,(喀尔喀律令5第136条规定:禁杀无病之马,谁举报杀马者,即剥夺捕杀者马匹奖赏举报人。第181条规定:知道是在骗饮马匹而开玩笑把水弄脏的,罚四岁马一匹、牛两头,并给看见的证人一头牛。第184条规定:放火之人假如自个灭了火,罚一头牛;谁人证明,从罚畜中给证人一头牛,剩余四只分给灭火之人。第189条规定:从库伦所在地起,北边依次从色楞格河
5、远及阿鲁托勒比、纳木达巴、纳林鄂尔浑及青达噶塔因达巴、实巴噶塔因奇喇、桑衰达巴、楚勒和尔诸墓以上各地附近之兽不得捕杀,捕杀者按旧法典处置;每月之初八、十五、十八、二十五、三十概不得宰杀家畜,若有违犯宰杀者,见者即可夺取其宰杀之畜收归己有,并至法庭作证;不得杀死健康无病、未残废、无残疾之马及鹅、蛇、蛙、海番鸭婆罗门鸭、野山羊羔、百灵鸟及狗,若有杀死者,见者可夺取其一马。成熟法令的效用特征之一,即是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而随惩随奖原则无疑能够构成一个这样的范本。这至少能够传达给我们这样一条信息:草原立法应该坚持经历体验型原则。不难看出,随惩随奖原则固然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段中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最
6、初成文的年代其适用范围、赏罚原则等都规定得比拟简阔,但真正有生命力的生态法规必然会在延续前代法典的做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本身的内容,其对情境的设定逐步详尽,对赏罚的规定逐步趋于细化。 这讲明,经历体验型生态保卫法规会一直走向成熟,今天我们所应做的是对其保持真正的尊重,并应该沿用与发展这些经历体验保卫好草原及其生态环境,使草原生态系统处于良性循环的经过。 2教喻感化原则 古代草原生态法固然普遍量刑极重,但刑杀却从来不是它的主要目的,最明显的证据之一就是在草原随处都使用的地方式方法规中保存了大量以感化为目的的规定。青海帕竹地方的朗氏家族,每年都要散发其族长的(教谕书,要求 在我们全部土地和势力范围内
7、,每年要保证栽种二十万株柳树,要委派守林人验收和保卫。人人要管好无穷无尽的宝藏发菩提心和植树。由于所有地方和沟谷林木疏落,所以划分耕地要根据时令季节,不要铲除树根,要用锋利的镰刀和工具划界,划界后要植树 6.(教谕书实际带有明确的地方式方法规性质,具有强迫性,因而植树护树成为朗氏家族年深日久的任务,极少有人违背。 感化敎喻的实行,与草原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尤其是fo教有很大的关系。在甘南拉卜楞寺,每年阴历七月时都要举行名为 东贝柔扎 的法会,届时寺僧要在露天场地表演fo教苦行大师米拉日巴大师劝化猎人的戏剧,这个表演宣传了fo教戒杀生的伦理。一次,当米拉日巴大师在山野中静修时,一只被猎人追赶的鹿仓皇
8、跑到他的跟前,在米拉日巴大师的劝化下,猎人最终放弃了自个的职业,将鹿和自个的猎狗献给了尊者。大师的劝化不仅拯救了猎物的性命,也改变了猎人暴戾、冷酷、仇恨的心理,猎人从此变得温和慈祥敬爱7.这一戏剧每年反复演出,对当地牧民的生态意识具有深入的影响。再如,为牧民所熟知的在(格萨尔史诗之(地狱救妻之部中有一段宣讲: 手持凶器的诸多狱吏,将无数的男女亡灵打得死去活来千百次,是由于他们活在人间时,野兽自由自在走野地,动刀动枪去袭击;野兽筑巢在树枝,捉鸟掏蛋卵石击;山间林中设圈套,捕捉麋鹿、虎豹;兔相戏草丛间,放出猎狗捕捉还;各色鱼蛙水中游,投毒下钩把命收,这些恶业得报应。 类似的文字,其主旨直指保卫生命
9、。其效果,则是生态系统中所有存活者都不会被任意毁坏灭亡。 需要指出的是,感化原则的施行并非是一种被动的效果不确定的方式。宗教律令在草原人心里,往往等同于世俗法规的作用。张黎8曾对阿拉善地区的蒙古族牧民与天祝地区的藏族牧民的信仰情况做过一次扎实的调查,发现即便是在宗教观念已经大为淡化的今天,两地牧民仍有75%的人持续参加宗教活动,诵经、布施是他们固定的日常行为。显然,草原人崇敬fo教圣者,并已习惯其通过劝喻感化的方式来保卫生命。以甘南玛曲地区为例,这一地区当前仍然保存着较好的草原生态,亚高山草甸草地等6类草地并存,禾本科和莎草科植物群落繁盛,梅花鹿、雪豹、棕熊、白天鹅等数10种野生动物在这里栖息
10、,冬虫夏草、贝母、参等413种野生植物在这里生长9.但这样的成就的获得,与当地居民勤于做fo事、熟知fo教典籍是分不开的。经过历代的劝喻感化,当地的居民已经完全接受万物皆有神性的观点,当地流传着大量草原部民遭到感化自觉承当起保卫生态的故事,毁林者、偷猎者在这里施行行为所付出的时机成本极大,因此玛曲草原极少遭到人为毁坏。当然,由于教喻感化的方式方法过于温和,作为单一保卫办法收效较缓,当地一般会辅以其他办法。例如,青海塔尔寺的僧人为保卫寺产草地,自清代中叶起即坚持夜间巡查,白天挨家挨户上门教喻感化10,当地草原在很长一段时间得以免除被人为毁坏,主要是由于施行这一办法的缘故。 3前后承继原则 中原民
11、族法典与草原民族法典在承继性上的特点不大一样。中原王朝一般在极其强大的时期如汉、唐、明才比拟重视法治,但相对而言在承继前代法律的成果方面这些王朝更注重的主要是其形式,在内容上则选择去取非常多;而草原民族法典则不同,其在内容上具体表现出出强烈的承继性,即便是互为敌国如西夏与蒙古、吐蕃与女真,在法律上的承继性也是如此。检视成吉思汗(大扎撒中保卫林木的条目会发现,与(天盛律令中禁止砍伐的规定非常接近,只是由于西夏修建了大量地上水利工程,因此才在(天盛律令中增加了很多保卫沟渠林木的内容。 比照(元典章、(元文类与(喀尔喀律令中关于防止草原荒火的内容也会发现,这些法典固然跨越了数百年,文字的表述也不尽一
12、致,但宗旨却是完全一样的,其惩治手段也具体表现出出鲜明的连续性。前后承继原则的意义,能够用保卫草原野生动物法令的前后相承来讲明。过去蒙古各代草原法都规定了禁止猎杀的野生动物:(大扎撒规定春月飞禽勿杀11;至(元典章规定禁杀羊羔和母羊,后扩大到禁猎野猪、鹿、獐、兔、天鹅、鸭、鹘、鹧鸪、鹌鹑、鹰、秃鹫、天鹅、仙鹤、鸦、鹊等动物,并十分规定不得买卖海东青、鹰、鹘;又至北元(阿勒坦汗法典,保卫野生动物的法条已达7条之多,其规定偷猎野驴、野马者罚以马为首之五畜,偷猎黄羊、雌雄狍子者罚绵羊等五畜,偷猎雌雄野鹿、野猪者罚牛等五畜,偷猎雄岩羊、野山羊、麝者罚山羊等五畜,偷猎雄野驴者罚马一匹以上,偷猎貉、雉、旱
13、獭等罚绵羊等五畜12;再至清代(喀尔喀律令,其第136条规定禁杀无病之马、鸿雁、蛇、青蛙、黄鸭、黄羊羔、麻雀、狗等5.需要讲明的是,这里的禁猎禁杀是一贯的,就是讲前代的禁令在后代仍然有效。假如将以上所有禁猎的动物名单一次列出,即能够看出被禁猎动物的种类是多么庞大细致,几乎所有有利于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动物都已被囊括华而不实。由此讲明,草原法实际上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线,保证了其法令能够在漫长的时间里不断得到丰富、修正,这一方面使其日臻完善,愈加符合保卫生态的宗旨,另一方面则给予了牧民更大的接受空间,避免了法令忽兴忽废使部民无所适从。这样的生态法,其施行效果往往不是依靠一时人力所编纂的法令所可比较
14、的。 4律俗一致原则 从整体来看,古代草原法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这些法条始终严格遵循律俗一致的原则。其原因,无疑是由于古代草原成文法来源于习惯法,而 习惯法是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此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13 当前草原生态法的一些法令之所以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其法理上的原因还在于这些具有 丰富的地方色彩 的方面并未被给以适当的尊重,有的甚至没有被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例如,草原民族在一年之中普遍实行一段时期的封禁制度:蒙古族自元代起即规定正月初一起至七月二十日禁猎2,除此之外每月尚有其他日期不得行猎;藏族有 禁春 风
15、俗,每值春暖花开之时僧俗众人皆足不出户,以此来保卫幼草、幼苗、幼鸟、幼兽甚至幼虫;瑶族有 封山 风俗;土族有 插牌 风俗,在这里期内都不得砍伐树木。这些风俗都与汉民族的 踏青 习惯正好相悖,只要调适好并具体表现出在现行生态法中,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由于风俗不同而导致的种种争端14.再如,草原民族普遍实行 放生 风俗,比拟繁盛的寺院会每年举行 放生节 ,设计 放生 仪式,以此来教育感化民众善待一切生物,其时主持仪式的尊者或长者会将准备好的马、牛、羊和其他野生动物身上洒上净水,耳朵系上彩绸,缓缓赶到山上,这些动物由此成为神马、神牛、神羊,直到其自然死亡以前人类不能够再猎取宰杀15.除此之外,放生的龟、
16、鱼等动物也绝不能够再行捕捞。这些风俗本在诸多草原部族的法规中是通行的要求16,但是由于现行草原法规并未触及到相关内容,遂导致出新的事件。一些研究者只从纯粹的生物学角度出发,以为被 放生 动物不容易存活,因此呼吁取消这一制度;一些人则反复捕捉被 放生 动物卖给放生人牟利,因此引起当地牧人极大的愤怒。这些对草原风俗的不适应,其实完全能够通过立法环节予以消除。 5结束语 早在十八世纪,普鲁士大法学家萨维尼17即已指出: 法律首先产生于风俗和人民的信仰 ,这一观点可被看作对草原生态法性质十分贴切的注解。长期以来,国家都在不断通过立法手段寻求草原生态问题的根治,但由于有关生态方面的国家法规在制度与民众的
17、信仰之间仍存有宏大的文化断裂,以致有学者18总结讲 对国家法在如生态保卫这样问题上的表现不佳,如下结论值得重视,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场就不能信任这法律,由于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导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解决这一问题,一定不能忽略了捡取久已被忽视的历史文化资源,只要重新考察这些资源,深切进入研究其内部机制,分析其纯粹经历体验形态外表下的特殊逻辑,以及由此逻辑引申而出的特殊规则,才能够弥合这种文化断裂,法律才能真正被社会上的群众愉悦地认可并欣然遵守,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律19,这样草原生态保卫也将由此而获得比今天强大得多的法律保障。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2 元典章 兵部陈高华等点校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8: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