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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探究,法哲学论文我们国家苗族支系纷繁,曾有长裙苗、短裙苗、红苗、白苗、青苗、花苗之分,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苗族。由于寓居分散,其传统婚姻风俗也各具特色,笔者在这里对苗族婚姻风俗的法哲学透视是就苗族传统婚姻风俗中较为共通的方面来讲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以为 法的基地一般讲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确实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1,意志是实践着的精神本身,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而法的定在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观和制度等,苗族的传统婚姻风俗则能够看成法的定在。对于我们国家苗族传统婚姻风俗的法哲学透视,主要是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法即伦理方面透视苗族传统婚姻风俗中的婚
2、姻制度、恋爱方式及婚礼仪式能否符合婚姻伦理的内在要求。 一、苗族传统婚姻制度的法哲学透视 婚姻的意义固然基本一样,但是各民族的传统婚姻风俗不同。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同族不婚、舅霸姑婚和姨表不婚、转房制等方面。 清乾隆(湖南通志卷四十九载: 苗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 .乾隆初(乾州厅志 红苗风土志: 乾苗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 2,这些史料清楚地记载了在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中,同宗共祖之内的通婚是一个禁忌。但同姓之间是能够通婚的,由于苗族的姓氏是在改土归流、编户入籍时借用的汉姓。 为了防止同族通婚,苗族的青年男女在恋爱初期的 游方 会姑娘 做茶棚 等恋爱活动中,首先问清楚对方
3、是不是和自个是同族的关系,若是同族则这样的恋爱活动是不能进行的,如苗人的歌曲 问妹家住哪个寨,或是姓张或姓李?若是同姓莫相恋,莫坏家规和族规 3 假如知道了是同姓氏,则以兄弟姐妹相称,不能发展爱情 4.黑格尔以为假如纯粹的以自然态度对待同族不婚,那是一种 幽暗的感情 ,那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概念的,即缺乏伦理精神层面的,由于 婚姻本质上是伦理关系 5.苗族青年男女同族不婚具体表现出伦理规约性。 苗族传统婚姻中还有 舅霸姑婚 和 姨表不婚 的风俗。所谓 舅霸姑婚 是指姑家之女必须还嫁给舅家之子,这种婚俗在苗族人中间又叫 还娘头、还骨种 . 姨表不婚 是指互称姨娘的孩子不互相通婚。 舅霸姑婚 在史料
4、上有清楚的记载: (皇清职贡图卷四载: 苗之在罗城者 娶妇生女,则送归母家,谓之一女来,一女往 光绪(黎平府志卷十六载:苗人 姑家养女,定为舅媳,否,乃卜他族 民国年间(麻城县志卷五亦载:苗民, 其嫁娶则姑以一女配内侄,曰还娘头,为惯例。如兄弟无子,姑父适别人者,视适者贫富而取外甥钱 6. 从这些史料中我们能够看出舅舅的儿子有优先娶得姑姑的女儿作为妻子的权利, 只要在舅家没有适龄的儿子,或虽有适龄的儿子但不愿意娶姑妈的女儿为妻的情况下,姑妈的女儿才能外嫁 7,同时还要给舅舅家一定的钱,否则姑姑的女儿不能外嫁。黑格尔反对血亲间的通婚,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来看 舅霸姑婚 具有消极的意义:一方面,
5、此婚俗违犯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婚姻是两个具有特殊人格人的自由委身的原则;另一方面,违犯了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和客观出发点。在(法哲学原理中意志的本性是自由,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那样 8.苗族传统婚姻风俗中的 舅霸姑婚 是对意志自由的限制,违背了婚姻缔结中的自由委身原则。 苗族婚姻传统中的 舅霸姑婚 风俗不但违犯了意志自由的原则,也背离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和客观出发点。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 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组成同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个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9.婚姻的主观出发点既然是一种特殊的爱慕,
6、即婚姻始于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感觉的爱,感觉的爱具有偶尔性,和谁相爱是偶尔的,而这种偶尔性恰恰具体表现出了主体的意志自由和婚姻自由,所以 舅霸姑婚 的婚俗是对婚姻主观出发点的违犯。就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来看,两个特殊的意志通过婚姻成为单一的、普遍的意志,并在这种伦理性的精神统一中抛弃本身的自然任性和单个人格,即婚姻出于自愿的原则。苗族人的 舅霸姑婚 并不是出于具有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自愿,而是出于传统的世俗权威和命令,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来看, 舅霸姑婚 是不合婚姻伦理的内在要求的。 通过苗族青年男女的世代抗争,苗族人也逐步认识到了此种婚姻风俗的不合理性,在苗族的历史上曾立碑明文规定禁止这种婚俗
7、: 第一次是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靖州三锹各苗寨 合款 苗族历史上作出重大决议的会议立碑,革除舅霸姑婚。第二次是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即三年后又一次 合款 ,重申不许舅家再行霸婚索礼,刻碑为记,永行遵行 10.而苗族人的 姨表不婚 则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 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中还有一种有别于汉族婚姻制度的 转房制 ,所谓 转房制 就是:兄终弟娶其嫂,弟终兄收弟妇。对于寡妇的迎娶,具有优先资格的是亡者的兄弟,其次是堂族兄弟,再次是同宗内的其他亲属。假如寡妇要外嫁,要经过亡夫的家属及同宗族人的允许,这和汉族的 守寡、守节、好女不嫁二夫、从一而终 的婚姻风俗有很大的不同。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审视
8、苗族人婚俗中的这种现象,我们发现:汉族人的守寡、守节和从一而终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完好性,主要是维持不可分的家庭伦理实体性,而苗族的转房制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完好性和伦理实体性。 二、苗族传统恋爱方式的法哲学透视 在苗族传统婚礼风俗中,最主要的恋爱交友方式是 游方 .由于传统苗族地区的主要产业是农业,因而 游方 一般在农闲时节和传统节日进行,如苗族人的苗年在农历九月、十月或者十一月、芦笙节农历正月十六到二十、花山节农历正月、五月、六月或八月和爬山节农历三月十九等。苗族青年男女通过 游方 结交朋友、物色对象、倾吐爱情,小伙子则通过舞蹈、对歌、交谈展示自个的健康、智慧与技能;姑娘们则盛装打扮,通过本
9、身的银装饰及服饰来展示自个的富有、容貌和才艺。在节日里男青年吹着芦笙,女青年尽情的跳舞,男女青年互相之间热情的对歌,通太多次参加这样的 游方 活动,苗族男女青年加深了解,获得心仪的对象,并互换定情信物,随着爱情的进一步发展则能够缔结婚姻。 固然各民族示爱的方式不同,但是爱应当是婚姻的出发点,婚姻没有爱,将丧失属于婚姻的一切美妙的东西。苗族青年男女在 游方 中所获的是感觉的爱,但是导向婚姻的爱不仅仅是感觉的爱,更应当是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所谓的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这样一种爱,即 所谓爱,一般讲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个而孤立起来 11,这样的爱具有伦理普遍性,在爱中到达
10、与别一个人的统一,统一于婚姻的实体中。 在了解爱的意义的基础上,将基于感觉的爱和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分析苗族人恋爱方式中的 游方 活动。 游方 使青年男女在对歌、跳舞等活动中接触到心仪的对象,如苗族的一首(变东变西歌就情意绵绵: 男的唱: 我要变成六月的风为你来送凉 ,女的答: 我要变成腊月的火为你送暖和 12.苗族青年男女追求爱情和婚姻,但恋爱的对象是谁这是无法精到准确知道的,恋爱的对象是谁具有偶尔性,这需要感觉的爱。感觉的爱具有偶尔性,由于在 游方 的对歌和跳舞中和谁相爱是偶尔的,而感觉的爱具体表现出了苗族人的意志自由原则,具体表现出了恋爱和婚姻的意志自由。但是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感觉的爱
11、,而是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包含两个环节, 爱的第一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假如是这样的人,就会觉的残缺不全 13,爱是不独立,也就是作为具有特殊意志的男女意识到不能独立于婚姻的实体性而单独存在,个体要回归到婚姻实体中,进而到达个体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伦理统一,与对方构成精神的统一体。固然 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由于他们在华而不实获得了自个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解放意味着苦苦追求婚姻的个体在婚姻的伦理实体中找到了回归的基地,并到达了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婚姻是个伦理实体,夫妻双方应是精神的统一体,苗族青年男女的婚姻也应当建立在法的
12、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基础上,在这里种爱的基础上,具有特殊意志的苗族青年男女能在婚姻中到达精神和意志的统一,即两个特殊意志成为一个普遍的意志,在婚姻的实体性找到真正的自我。 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个,即获得了别人对自个的成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14,爱的第二环节就是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的爱的现实化,苗族青年男女相爱的双方是互相成认的,是双方精神合一的单方。 三、苗族传统婚礼仪式的法哲学释义 苗族婚礼仪式也各有不同,基本上包括迎娶、举办仪式和宴席、娘家人和婆家人的沟通沟通等,这些方面和我们国家其他各民族的婚礼仪式大同小异,但是苗族婚姻关系中有一个明显不同于其他民族婚姻关
13、系的地方,那就是 不落夫家 . 如贵州凯里、雷山、台江、麻城等地的苗族婚礼仪式来讲,苗族青年男女在屡次的 游方 活动中确立了爱情关系,获得了心仪的对象,男女双方订好结婚的日子后,男青年就能够迎娶了。男方找本宗族的男人把礼物送到女方的寨子边,礼物一般为糯米饭和鱼肉。女方得知后,则把准备好的嫁妆交予男方携带,同时女方寨子会有几个送嫁的姑娘陪同新娘。他们会在离双方寨子都较远的草坪上,燃起篝火,跳舞唱歌,吃糯米饭和鱼肉,这之后男方会给予女方寨子送嫁的姑娘一些 草鞋钱 ,女方寨子的送嫁姑娘则返回本寨,新娘一个人单独到婆家。当天男方则会大摆宴席,举行婚礼。3天以后,男方则找人带着一只鸡去女方家报喜,女方家
14、则宰鸭宰鹅表示欢迎。这之后女方家的父亲、大伯或叔叔则要去男方家探望,男方家则盛宴接待,同时在宴席上男方家给予女方家一定的礼金,作为女方养女儿出嫁的回报。过了13天,新娘子前往娘家,也就是回门。 但是新娘子返回娘家则是很长的时间,三五年不等,一直到怀孕或有了小孩才到婆家,这期间,只要婆家农忙或有其他大事情才到夫家,这也就是苗族传统婚姻风俗中所谓的 不落夫家 . 黑格尔盛赞 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 15.苗族人的婚礼和 一夫一妻制 具体表现出了婚姻的神圣性。首先就苗族人婚礼仪式的神圣性这方面来讲:婚礼仪式并不只是婚姻缔结当天的仪式,婚礼仪式的意义已经先行于婚姻事实,并且伴随
15、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始终,即婚礼仪式的神圣性始终伴随着婚姻伦理生活。通过婚礼仪式建立婚姻 构成了正式结婚和婚姻的现实 16, 即只要举行了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 17,婚礼仪式把男女的结合明确地昭示为伦理意义上的婚姻缔结,而非男女的苟合。所以各民族都有本身独特的迎娶、婚姻盟誓等礼仪,苗族人的婚礼把男女的结合明确地表示为伦理意义上的结合。基于婚礼仪式伦理意义的基础上,黑格尔批评了两种错误的对婚礼仪式的认知方式:婚礼只是外在的仪式;婚礼只是单纯的民事命令。为此,黑格尔愤慨地讲: 只要厚颜无耻和持这种无耻的理智才不领会实体性的关系的思辨本性 18,这里的实体性是指婚礼的伦理意义而言的。 就
16、婚姻只是外在的仪式来讲:假如婚礼只是外在的仪式,那就是讲使夫妻双方保持为人格同一的伦理仪式只是外在的,即婚礼对所谓的夫妻双方毫无内在的伦理约束。婚礼的伦理性是普遍的伦理性,而 外在形式论 把婚礼的伦理普遍性降低为偶尔性,在苗族人的传统婚姻观念中,无当代意义的婚姻离异之讲,由于他们以为婚姻具有神圣性,应当互相忠实,应当遭到一种普遍性本质的约束。所以认识不到婚礼的神圣性,是对婚礼特有的伦理意义的虚无。婚礼的神圣性并不在于举行了婚礼的此时,而是讲婚礼把这种伦理神圣性带入婚姻的始终,所以苗族人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对爱情和婚姻的不懈赞美。 就婚礼只是所谓的民事命令来讲:婚礼的伦理神圣性要求夫妻双方服从婚姻伦
17、理的普遍本质,而假如婚姻礼仪只是出于所谓的 世俗 命令,或者对于苗族人来讲,婚姻只是出于传统的世俗权威,如姑姑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 那么对于 世俗 命令,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苗族人则有服从的自由,也有不服从的自由,可以以有此时服从彼时对抗的自由。婚礼假如只是出于世俗的命令,可能就会产生苗族人不幸的婚姻,如姑姑的女儿年龄过大,而舅舅的儿子年龄又太小,或者反之,这都是苗族人婚姻的不幸。 婚礼出于世俗命令排挤了婚礼的伦理规定性, 而这种伦理规定性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 19,这种实体物的思想使婚姻摆脱了爱慕的偶尔性和任性,但把婚礼理解为世俗命令彰显了婚礼的任
18、性。在苗族的传统婚姻中,缔结了婚姻的苗族青年男女还不能在一起长期的生活,新娘要回到娘家住三五年,即苗族人所谓的 不落夫家 , 不落夫家 其实是彰显女性作为特殊意志的个体的独立地位,他带有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中,女性不甘地位衰败的遗迹,这与汉族传统婚姻中,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自个的儿子长大后与之结婚的 童养媳 制是正相反的。 以下为参考文献: 1589111314151617181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10,176,11,177,175,175,175,148,180,180,181,181. 2610伍新福。苗族婚制考J.民族论坛,19952:49,51,52. 3田仁利。湘西苗族婚俗M.长沙:岳麓书社,1996:36. 4王万荣。文山苗学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148. 7韦启光。中国苗族婚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44. 12石邦明。湘西苗族婚姻风俗上J.吉首大学学报,1984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