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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和财政损失,保险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税收优惠和财政损失【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 3 矛盾之一:税收优惠和财政损失 3.1 理论分析 3.1.1 征税形式的比拟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个人养老金个人年金计划进行征税时,一般牵涉三个环节:1个人投保时所缴纳的保费能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养老金计划所得收益能否免征所得税;3根据保险合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时能否征收所得税。国际上普遍采取 EExempt和 TTax来代表这三个环节的免税和征税,根据这三个环节,养老金征税形式可分为下面几个组合:
2、 延税形式、非延税形式和特殊形式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三种征税形式,华而不实延税形式和非延税形式区别主要在于缴费阶段能否免税见表 3.1,而特殊形式EEE、TTT则是两种极端的形式,三个阶段或者全免税、或者全征税。 全免税形式EEE需要施行国有强大的财政背景,而且过于偏向纳税人利益;全征税形式TTT则会阻碍保险产品销售同时也需要施行国家具有完善且强力的税收征管体系,而且该形式过于侧重税收利益。当前,采取特殊形式的国家很少,大部分国家或采取延税形式或采取非延税形式。 假设投保数额为 1000 元,参照我们国家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利率,假定税率为 25%,投资年收益率 10%,投资期限为 5 年,本文
3、主要选取 EET、ETE 、ETT 、TEE、TET、 EEE 这 6 中形式进行分析比拟,如下表 3.2: 从表 3.2,能够得出 EET、ETE 、ETT 、TEE、TET、 EEE 这 6 中形式在采用一样的投保数额、个税税率、年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年限的条件下,税收优惠幅度最高的是 EEE 形式,其次是 ETE 形式和 EET 形式。EEE 形式是一种特殊的极端形式,施行这种征税形式所需要知足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在现实中鲜少有国家采取会采取这种形式。从表 3.2 得出的结论能够看出,采取 ETE 形式所得的养老金净收入较高于采用 EET 形式所得,但 EET 形式的税收征收环节发生在最后的
4、领取阶段,因养老保险是投保人在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所缴纳税款是在若干年后发生的,有可能会出现投保人在领取时个税税率偏低、缴纳税款较少或者不缴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EET 形式可能转化为最优的征税形式 EEE 形式。除此之外,就上表的数据来看,TEE 形式和 EET 形式最后所得的养老金净收入差异不同不大。上表的分析中,假设税率在将来没有发生变化,但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税的税率会发生变化,在将来缴费税率较低或者出现不缴税的情况,通过 EET 形式所得的养老金净收入会明显高于 TEE 形式。 基于上述几个方面的比拟分析,EET 组合是延税形式的最优组合,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选用该组
5、合,进一步讲明了该组合的实用性和优越性。 3.1.2 EET 组合税收优惠的实证分析 EET 组合是延税形式中最佳组合,该组合给投保人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能够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实证分析:缴费阶段的免税;投资收益阶段的免税;领取阶段的低税率优惠。缴费阶段免税的实证分析:假设某企业职工的税前工资 10000 元,个税起征点为 3500 元,购买额为 1000 元,个人所得税在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前后变化情况如下表表 3.3所示: 由表 3.3 能够得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比没有购买此类保险的个体,少缴 2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减少不仅能够缓解投保人的财政压力,而且还能够保障退休后的生
6、活,老有所养。 投资收益阶段免税的实证分析:EET 组合在缴费阶段和投资收益阶段都免税,仅在领取阶段征税。投保人当期的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不征税,在领取时再缴纳税款,对投保人来讲是一项利好政策。假设投资金额为 A,投资年收益率为 r,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t,投资期限为 n 年。投资收益阶段的投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领取时再征税,则资本增值为:A (1+r)n-1 (1-t);假如对投资阶段的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资本增值为:A 1+r(1-t)n-A。假设投资金额为 10000元,投资收益率为 1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5%,投资年限为 5 年。 投资阶段免税M:10000 (1+10%)
7、5-1 (1-15%)=5189.335 元; 投资阶段征税N:10000 1+10%(1-15%)5-10000=5036.567 元。 M-N=5189.335-5036.567=152.768 元 由以上分析可得,投资阶段免税比投资阶段征税多获得 152.768 元,可见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能够使投保人获得较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其税收优惠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领取阶段低税率优惠的实证分析:在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所施行的累进制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体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即收入水平较高的个体适用的税率较高,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适用的税率较低。EET 组合仅在领取时,即将来交税,个体退休后的收入
8、水平下降,适用的边际税率较之前的税率有所下降,因此缴纳的税款也会减少。假设购买金额为 B,投资年收益率为 R,在职时收入水平所适用的税率为 T1,退休后收入水平所适用的税率为 T2,且 T1 T2,投资年限为 n。 如采用 EET 组合,n 年后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Y1:B (1+R)n(1-T2);假如采用非延税形式,n 年后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Y2:B (1+R)n(1-T1),很明显 Y1 Y2。进一步假设购买金额为 10000 元,投资年收益率为 10%,在职时收入水平所适用的税率为 20%,退休后收入水平所适用的税率为 10%,投资年限为 5 年。 EET 组合,5 年后账户金额Y1:1
9、0000 (1+10%)5(1-10%)=14494.59 元; 非延税形式,5 年后账户金额Y2:10000 (1+10%)5(1-20%)=12884.08 元。 Y1- Y2=14494.59-12884.08=1610.51 元。 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出,EET组合的延税形式比非延税形式多获得 1610.51元,低税率优惠使投保人所获得养老金收入明显较高。 基于以上对 EET 组合的延税形式的实证分析得出,该组合确实使投保人享遭到了税收优惠,减少了税收的缴纳,但该组合使投保人少缴税或不缴税的情况,会导致税收的减少。除此之外因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不同,可能会出现投保人避税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会
10、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可以能会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而,在选取该形式时,要注重调整税收优惠和财政收入之间的矛盾也是考虑的重中之重。 3.2 典型国家的经历体验 当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延税的形式,即 EET 形式,推动了本国养老保险业的发展,在这些国家中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加拿大。美国的 401K计划和加拿大的注册退休计划都属于较成熟的养老计划,发展较好同时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借鉴。本文接下来详细介绍这两个国家的养老计划。 1美国的 401K 计划 401K 计划 也称 401K 条款 ,是国际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较具有代表型的个人养老金计划。 401K 计划 起源于 1978
11、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 401 条 K 项条款的规定,该计划适用于私营企业,主要牵涉退休投资延税的问题,美国称其为现金或延迟布置的退休计划。 401K 计划 的核心特点:企业为员工设立 401K 账户,企业和员工共同缴款,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不能超过 25%,同时企业也为员工缴纳部分费用;计划供款能够在税前列支,在领取时再缴纳应缴税款;员工有个人账户,可自主选择投资收益组合;领取方式采取一次领取和分期领取。该计划最大的特点在于的税收优惠,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该计划所采取征税形式是延税形式,且采用 EET 组合;第二,每期的投资设置扣除限额。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高收
12、入群体比低收入群体愈加倾向购买该类保险,以此来避税。在 401K 计划中,为了避免财政流失,要求企业采取定额扣除制,规定最高扣除限额,同时给予年纪较大的员工可适当放宽的政策。除此之外,还规定最高免税率为 25%;第三,福利支取时间上的限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为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通常存入的资金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不能再用于其他方面。但该计划也增加了一些人性化的设计,比方 困难支取 ,但要求缴纳 10%的惩罚税。从 401K 计划的核心特点能够看出,该计划既保证了投保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福利,又保证了财政收入,解决了税收优惠和财政收入的矛盾。 2加拿大的 RRSP 计划 加拿大的 R
13、RSP(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 )计划,即注册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开场于 1960 年,是全国性的投资计划,目的在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保人为退休投资。征税形式为延税形式中的 EET 组合,企业和员工都有缴费的权利,无职业者也有自由投保的权利。前者享有税收优惠,后者则采取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投资收益阶段所得收益免税,领取时缴纳税款。该计划给予投保人较大的税收优惠,员工缴费限额上一年收入的 20%+个人账户的累计余额历年的退休金平均调整额,超过这一上限则会被处理惩罚,并且每年追加 1%的税收幅度。投保人年龄到达一定年龄70 岁,养老资金必须从该账户取出
14、,可一次性领取可以屡次领取。在该计划中,加拿大通过设置缴费限额的最高限度来避免财政损失,既保证了投保人可享的税收福利又保证了的财政收入。 美国的401K计划和加拿大的RRSP都对税收优惠的幅度进行了限制,比方设置最高购置限额以及超过限额的惩罚措施,结合近年来该政策施行效果来看,有效的减免了财政损失,同时也推动了这两个计划的发展。 3.3 我们国家存在的问题 3.3.1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整个社会的财富收入,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减少低收入群体的缴税压力,进而来保障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若干该政策在设计和施行中考虑的不
15、全面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距较大,东部优于中部,中部优于西部,因此在设计税收优惠幅度方面应该结合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与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制定政策势必会加大各个地区的差距,不利于社会稳定。除此之外,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怎样结合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设置税收优惠幅度也是必须考虑的。当前,我们国家不同全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较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出现高收入群体为了避税而超额购买,而低收入群体可能因达不到征收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这便会加剧贫富差距。因而,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怎样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群
16、体也是所考虑的重中之重。 3.3.2 税收优惠力度与财政收入 我们国家现前阶段个人所得税施行的是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并没有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实行差异化的标准。个人所得税是在我们国家来讲是地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少会影响当地财政收入水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导致全国各个地区收入差距的加大。因此,能否对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结合不同地区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其有利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也是问题的关键之一。除此之外,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的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 源泉扣缴是指个人所得的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再向纳税人支付时,先行代为扣缴,属于前段纳税的方式,对我们国
17、家各地财政收入的奉献较大。我们国家当前施行的是分项所得税制度,而美国等国家则施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度,我们国家的这种纳税方式和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纳税体系不同,因此在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下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确实存在困难。固然有学者以为,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理论上个税确实较少了,但开展此政策的保险公司和一些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税金额提高了,能够缓解个税递延所带来的财政损失。个税减少的幅度能否能够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的幅度相对冲,现前阶段国内外还没有学者提出相关的理论研究。 EET形式属于前端免税、后期交税的形式,必将影响当期的财政收入。这种形式是在领取的后期征税,也就是退休之后,这个时间跨度可能是几十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方面制度的调整,领取后期可能出现个税交税比例的调整,出现缴税较少或不缴税的情况,这样财政损失就会无法弥补,因而从这一方面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现前阶段也是较难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