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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本文关键词语质量主体 管理主体 责任主体 论文内容摘要责任与问责作为管理的必定,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却被漠视了。文章揭示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缺失的现在状况,以期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问题上做出有益的探寻求索。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详细表现为:质量主体模糊、管理主体错位、责任主体缺失。它们是造成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重要原因。 问责是管理的必定,但在高等教育管理经过中,事实远不是如此。高等教育愈来愈受制于、社会相关组织的需求,高等教育对于经费的需求决定了它必需惟之命是从,对于资源的需要以及组织间的互相依靠惯性决定了它也必需考虑社会的呼声,承受
2、社会的批评与监督:在与高等教育质量相关的各类主体网络构造中,组织与社会组织无须对高等教育质量负责,即便是高等教育机构本身也未曾对高等教育质量正确地负起责任。应该说,在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上,质量主体模糊、管理主体错位、责任主体缺失是导致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一、质量主体模糊 高等教育质量以什么作为主体是模糊的,这个模糊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首先,质量的载体多样且模糊。谈及高等教育质量的话题,不同的主领会给出不同的回答。随着教育质量观的不断扩大,教育的质量已不仅仅仅是所培养的学生的学习成就或认知水平,还应包含学生通过学校教育所获得的作为一个社会形态的人应具备的各种其他素
3、质的合格水平,尤其是他们工作态度、合作和竞争意识、敬业精神、道德涵养、环境适应能力和心理蒙受能力的提升。l值得留意的是,在当今流行的各类质量观中,以学生作为质量的载体的观点固然占领主要地位,但是,其他学者所指出的几种质量观点与质量标准仍然是无足轻重的。质量具体表现出为什么?以学生的水平作为衡量标准吗?科研水平能否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维度?假如以学生作为具体表现出之一,那么指向的是学生的哪一方面,是其就业能力还是内在素质?假如是内在素质,又将怎样衡量?进一步必需判定的是,学生内在素质的提升能否是因所受教育而产生的变化?由于受教育者自己的特殊性与多样性,高等教育质量高低可能因人而异,以什么标准来衡
4、量教育质量的高低,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约翰布伦南等指出四种质量的标准,即“第一种是以传统的学术标准为基础的第二种类型重视我们称之谓行政上的标准第三种类型重视我们所谓的教育学标准这里很少强调教育的内容,而更在意教育手段第四种类型重视就业状态这种方法考虑到用人单位的需求,而这些用户被以为是毕业生的雇主。它倾向于关注特定学科以及高质量教育的核心特征。犷“二万文涛等人在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分析中也谈到,创造的知识、培养的学生以及提供的效劳是具体表现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载体;培养的人才、产生的科研结果及各种效劳知足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需要,是具体表现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三个方面。3一所大学的“质量可能是指毕业生们
5、所承受的教育和所获成就的声誉,可以能指该校老师的声誉、图书馆及研究设备的规模,还可能指它在新闻中不断曝光而来的著名度,或许还可能指一所学校特有的一些学习方法撇开这些方法在教授知识经过中能否十分有效不谈。冈除此之外,由于“高等教育教授高深知识、培养学生人格,其“质量的内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质量信息的揭示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各种类型的教育质量观在高等教育群众化的背景下面临侧重构的需要。1998年巴黎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21高等教育瞻望和行动宣言指出,“高等教育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应“考虑多样性和避免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其次,影响甚或决定质量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可控。学生作为培养和教育的
6、对象其质量的构成并不完全是我们控制下的结果。学生从小到大的学习阶段是一个联合的、内嵌的经过,后一阶段的成长建立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前一阶段的水平一定水平上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成长状态。很难说某个阶段的教育质量完全是该阶段教育行为的结果,尤其是在教育对象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这一特殊背景下学生对于其学习任务的内在认识会影响到其学习的状况、自动性与最终结果,因此在同样的培养环境与培养经过中不乏成败并存的案例并风,影响人才一培养的主导性因素不唯一早期高等教育质量由高等教育机构“自己说了算的情形已经一去不复返,、社会全方位、各条理介人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之中如今的大学难以独善其身、独负其资、独行其是,对于怎
7、样培养人、培养什一么样的人,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最终裁定权;除此之外,在培养人才到达既定标准的经过中,高等教育机构也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政策的制订、经费的拨付、社会的捐资、监督等作为都可能影响到高等教育机构质量培养的实际状态再次,不同利益关系人的不同质量偏好,导致质量观与质量行为的差别。由于视角的不同,各利益关系人很容易在立场、目的、风格等方面发生观点的冲突,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看法不一。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各派质量观点也是充斥纷争的),老师在对学生的培养中重视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与科学性,强调学生的知识贮备从社会利益相关人的角度考虑,学生的质量必需知足市场及用人单位需
8、求只要适应外部需求的质量才是符合要求、到达培养目的的。机构可能更重视高等教育机构的效劳功能,致力于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培养其治理所需人才;社会可能更重视高等教育机构的效益与利益,它们希望能通过与高等教育机构的互动来获取有利于他们本身发展的价值及可观的经济效益;缴费上学的大背景下,学生、家长等考虑更多的是其对人学的投人能否保证更大的回报;用人单位可能更看重高等教育机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能否能使学生顺利就业有的时候它们不与高等教育机构培养人的目的相冲突,但许多时候却深刻地影响高等教育机构的走向。不同利益关系人对于质量判定的不同偏好导致质量行为的差别,即他们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引导高等教育质量向他所等待的
9、方向发展。知识社会快速更新与迅速淘汰的特征,使得人才培养的速度与效率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要求,人学时相对热门的专业在毕业的时候却成为了冷门,在高等教育机构终究应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才算是到达质量标准的问题上,不同利益关系人观点差别甚大。不同立场的领导管理人员在做出质量的时会遭到其质量观的深刻影响,进而导致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的不同走向。高等教育机构受此影响,往往难以把握和抉择。 二、管理主体错位 (一)专事质量管理的本能机能部门缺位 一是,在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专事质量管理的本能机能部门;二是,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没有对于质量管理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本能机能部门确实立同真正意义上的质量管理并不吻
10、合,真正意义上的质量管理本能机能部门尚未确立。“本能机能组织中经常为了质量而设立质量控制或质量保证部门,这样可能会给组织内的其他部门传达一种信息,即这批人是专门管理质量的,因此质量不是他们的职责。更有甚者,它阻碍了员工从反应意见中改良他们工作的渠道。质量控制部门通常负责采集和进行质量统计,这种做法看上去对其他部门的实际工作没什么意义。f60过去的大学没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新时期的问题,但是当今大学仍然缺乏对这一点的认识,具体表现出在它们因遭到外界苛责进而忙不迭地引进的一些原则,使用科层制管理手法,恰恰忽略了对于质量的认识与自动管理。专门的评估、监控机构是存在的,但是质量管理的机构不存在,由于
11、教育效劳的特殊性,监控事实上很难说是有很大收效的。由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仍然是国家主导、行政主导,社会中介组织与院校本身在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方面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应有释放,更谈不上对于评估体系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理论上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经过中,的合理定位应是宏观监控,不该或不宜介人高校内部进行本质性的质量评估。但在中国当前现实的政治文化背景下,高校与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颇类似于由于信息不对称继而互不信任的父子。(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设置不合理、运行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在高等教育办学实际经过中,具备独立自立的权利。1998年中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高校的法人地位有了新的法律根
12、据。虽然我们国家高校的法人地位在1998年得到明确认可,但遭到计划经济这一历史惯性的制约,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法律的模糊性给权利越位提供了方便和可能,实际是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的。1.管着不应管的事情,表现为过度干涉与无效干涉的特点范登伯格以为,高等教育的规划者永远不能很好地知晓地方行动者的需要和生产能力,信息的不对称倾向于导致资源配置欠妥或资源的浪费。行政权利集中在,地方权利受抑无法发挥;高等教育机构作为的“部门,从到地方业已构成了一套系统的行政机制,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行政机制与原则进行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领导者等同于官员,有明确的级别规制和升迁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固然是高等教育
13、事业的行为主体,但在现实情况下,它更凸显了履行决策的特征。高等教育机构没有真正的自立权,高等学校的领导者有管理之名而无治理之实。这样的单一从属关系在现实中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效率的极端低下。2.需要管理的事情尚处于一个空窗时期基于政治因素的限制,我们国家公立高校占领绝对的主体性地位,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举办者与管理者,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应然的义务。反观现实,我们却看到了义务履行的空白之处。其一,拨款严重不足。早在1993年,、制订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逐步提升国家财务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到达4%但迄今为止,4%的政策目的尚未实现。教育经费投人
14、水平偏低,受教育人口的家庭教育负担远远高于国际水平。其二,监督、监管严重缺失。与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相对应,高等教育在经费使用上存在一个效益的问题,即投人的教育经费在使用中能否到达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配置能否科学合理与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对于现实中的浪费、低效等问题尚未构成一个监管的机制,不能有效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进高等教育机构资源使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其三,专门管理质量的机构和体系尚未构成。我们有大学评估和排行的区域性、自觉式的官方与民间的机构,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质量机构或评估方法,哪怕是临时性的框架;对于质量的管理、审查也只是行政命令和与此对应的应付性举措。一些机构的设置、一些职务的任命,
15、都是从短期规划出发,从为解决社会对高等教育不满反应出发的,都不能说是从质量这一基本点出发,以对质量的管理为核心而久远着想的作为。3.高校内部的管理错位首先表如今,高校对有着习惯性的依靠,管理层责、权、利三者难以统一。我们必需成认,来自社会的强势的外部要求使得高校要么直接援引企业的质量管理形式,要么就是根据的强迫性规定办事。其次具体表现出为,一定水平上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的错位。校委是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校长在委领导下全面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事务的评议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很显然,学术权利的制度保障还很软弱,而由于官本位思想影响,许多学术
16、组织名不副实。“行政权利因遭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而成为显性权利,学术权利则成为隐性权利,彰显不够。委作为学校的决策中枢几乎包办了学校所有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的决策。由管理错位而衍生了对于利益的过分控制与寻求以及管理的低效。斯蒂芬斯帕格尔就以为:“在一个又一个的行业中,我们发现假如其他国家能够用更快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高层次质量的产品,那么我们就没有竞争力了。非常令人惊讶的是在近一千年的时间里没有人把这个道理扩展到大学里,我们在用资本主义以前的、古老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形式来组织自己。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决策中心缺乏监督和制约,名日集体负责,实际上由于缺乏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查制度和详细办法
17、,集体负责往往无法落实。 三、责任主体缺失 责任问题研究以为,一个基本的问责框架大体能够表述为:谁来负责?向谁负责?为谁负责?如何负责?有什么样的结果?在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上,由谁来向什么对象负责,这个问题是模糊的。(一)高校的责任缺失在本能机能部门的领导下,高等教育机构“既缺乏正当的权利,也缺乏责任心。(120不少的高等教育机构学科老化、单一、狭窄,教学资料更新缓慢以至基本不予更新,课堂教学老师一言堂的状态难以改变,教授、老师、辅导人员等对于学生的素质、人格的培养、知识的积累、技能的拓展等没有作为;深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掣肘,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其效劳意识、质量意识低下,无法为学校发展、质量提升起
18、到应有作用。高等教育机构在广受苛责的形势下做出了改革的努力,但在追查责任的经过中并不能说是很有效地实现了问责所要到达的效果,高等教育机构责任履行状态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高等教育“生产经过中的特殊性,在于“生产难以定量化和“生产经过难以阶段化,造成整个高等教育“生产线的职责分工模糊。13(3?a)高等教育质量固然不是高校一方所能独立承当与影响的,但是毫无疑问,高校必定是高等教育质量生产的主体;缺乏正当权利虽然是高校不能在质量问题上做主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还在于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低效以至无效、高等教育机构本身缺乏相应的自律意识,表现为大学精神的自我坚守、大学发展的自我坚持以及大学前进的自我规划
19、等的缺乏,对“上级指令依靠太多。理论上说,高等教育系统中各管理层之间由于责权严密结合,不该该有“贵族化的管理者存在,但事实上,过分强调科层制中的分工,使得一些本能机能部门将本身的地位异化了,导致管理条理之间的冲突。例如,监督是高等教育管理中控制本能机能的主要方面,它通过把握计划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并以一定的办法来防止和纠正偏差等一系列工作来具体表现出。正确的监督应该和保证目的实现的行为联络在一起。监督和保证是一个本能机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但是,当前高校的管理现在状况却是:实际操作者往往被责难求全,行使监督权的人却能够不负责任地比手划脚,被监督者的积极性因而遭到压抑,工作难免敷衍塞责;监督者
20、有权无事,助长其官僚作风,双方以推诱代替了合作。13;(325)总体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对于大学精神的坚守的欠缺、对于大学发展的规划的匿乏、对于上级指令的严重依靠,等等,已经成为大多数大学的共同病症。(二)的责任缺失组织“通过扩招拉动市场需求,而承诺的在20世纪末到达4%长期不能到位,足以说明想将高等教育财务负担转移给社会,这不能算是负责任的态度。140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实现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其中不乏对社会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恶劣影响。详细为,缺乏填密计划的扩招、迟迟不予到位的财务拨款、日益加重的个体负担等。宏观方面,机构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实认、认可尚且缺乏政策、法规的进一步明示;
21、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拨付及其拨付的详细方式存在宏大的问题,难以改变当下高等教育经费缺失而资源又浪费严重的严峻态势。微观方面,需要组织承当的信息效劳、高等教育市场秩序的维护、牵涉高等教育质量的详细制度布置、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与大学的合作关系等领域的行动是空白。(三)社会的责任缺失现实的情况是,包含国家、个人及一切社会团体在内,往往太多地向大学索取,一味地责备大学在哪些方面没有做好,却同时忘了他们也应该帮助大学。15在我们国家,问题详细具体表现出为:第一,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几乎完全被漠视,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还只是纵向关系的调整,“国家一社会一学校三方关系的协调上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22、第二,社会、企业与高等教育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社会企业参与多呈间接性,并缺乏自动性和深度,渠道还比较单一。第三,社会参与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尚处于临时性、短暂性的松懈状况。第四,社会、企业参与联合体重要侧重于科研和生产上,对教学改革的参与不够。这些情况直接反映了我们国家没有做好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宏观协调工作。“应该说,社会的责任缺失,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强势、弱势民众的基本社会状态有很大关系。作为机构下属的“单位,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受益于也受制于机构的规划与制度布置。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态度是“观望者,以为相互之间机构性质的差别而不自发地将相互划在一道界线的两端,互不干涉;高等教育机构本身无力跨越这道界线,由组织负责两者之间的联络和合作,社会机构即使深切体察高等教育质量高低同本身存亡的亲密关系,仍然无意于“蹬高等教育这个“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