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新视角,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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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新视角,法理学论文程序性正当程序理论来源于正义理论。较早的正义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人应当得到他应当得到的,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分配的正义;二是每个人应当付出他应当付出的,尤其是损害别人的人,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常讲的矫正的正义。不管是分配的正义,还是矫正的正义,其关注的重点还是法律活动结果的正义性,都没有离开 实体正义 的藩篱,对于法律活动经过的正义性,尤其是法律施行经过的正义性,早期的正义理论关注甚少,即使有所阐述,也仅把法律施行经过的正义当做 形式正义 或 外表正义 ,当做为 为实体正义 服务的 工具正义 ,是典型的结果中心主义的表现。这种理论,是缺少民主

2、思想、权利意识与科学精神的特定文化土壤里的产物,具有历史局限性。 一、程序价值相关的理论及评析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到上世纪 60 年代,程序正义的问题的研究,得到了学者们的相当重视。华而不实最着名的当属美国学者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该书不仅突破了传统的程序工具理论的藩篱,赋予程序正义独立价值,而且经典地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类型。罗尔斯以为程序正义的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 纯粹的程序正义 。这种形态的正义特征是关注经过的正义性,只要构成某种结果的程序是正义的并得到遵守,结果便视为是正义的。其典型的例子是赌博。第二种形态是 完善的程序正义 ,该种形态的正义特征是

3、不管经过还是结果都符合一定正义的标准,其典型的例子是分蛋糕。要使蛋糕分配的结果公平,就要设定公平的分配程序,那就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拿取蛋糕。罗尔斯这种完善的程序正义理论模型,是建立在人性自私和权利的天然膨胀性的理论假设上,这种理论假设无疑具有相当的真理性。 但是,自私不能概括人性的所有,而且,人性的自私,不能完全表现为对物质利益的偏私,人性的自私,还包括对精神利益的偏私,人性自私的本质是自我认同。因而,我们对罗氏的理论假设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人对物质利益的偏私是人类自私性的全部。事实上,人性中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仅仅是人性追求的一部分,而且是初级阶段的追求,假如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会否认人的自我,那么对物

4、质利益的追求就会变得不那么重要甚至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因而,在罗氏的此种理论模型中,蛋糕不应当只代表物质利益,而应当是代表能给人带来自我认同所有利益。罗尔斯的第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叫做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这种正义形态特征程是符合一定正义标准的程序,即使公正的推行,也无法产生设计该程序所预期的结果。换句话讲,就好比设计了一道生产电视机的程序,并严格执行该程序,但生产出的并不是一台电视机。在法律领域,其典型的例子是刑事审讯。刑事审讯的结果正义的标准是 被控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判决有罪 。但是,即使刑事审讯的程序被严格地遵守,可以能产生没有被控罪行的人,被判有罪,犯有被控罪行的人,被判无罪的

5、结果。 固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对象是程序正义,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实际上还是以结果为划分标准的。这三种理论模型的结果标准分别是:第一,视为正义的结果对应纯粹的程序正义。第二,完全正义的结果对应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部分正义的结果对应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对应的都是公正并得到实际遵守的程序。即:同样是公正并得到实际遵守的程序,却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对应这三种不同的结果,罗尔斯建立了三种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型。至于程序的正义能否是纯粹的、完善的还是不完善的,都不是程序本身的标准,而是结果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程序正义形态。由于这三种形态的程序都是公正并得到实际执行的。归根到底,固然,罗尔

6、斯赋予了程序正义在法律领域中的独立价值,但罗尔斯程序正义的划分和判定还是没有离开以结果为标准的藩篱。 笔者以为,这种以结果为标准划分程序正义的不同形态,至少会导致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对程序本身的研究不够。二是导致结果中心主义,尽管罗尔斯纯粹的程序正义更多地关注了程序本身的正义性。 二程序价值的四种理论及评析 1.程序绝对工具价值理论。该理论坚持程序是实现公正判决结果的保证,是为实体法服务的。据现有资料显示,首先提出该理论的学者当属英国学者杰罗米 边沁Jeremy Bentham。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为, 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7、 除非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 。这种理论以为:构建和评价审讯程序唯一标准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的目的,作为工具、手段的程序法,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这种程序价值思想是建立在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以为,国家主权者应当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主要目的,实体法直接具体表现出了主权者的这一意志,应当被首先制定出来,但这种法律的施行,需要制定一部赋予司法官施行实体法权利的法律,这就是程序法,它附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的施行服务。正如美国学者诺齐克R.Nozick以为的那样, 程序不是为了它内在价值而存在,正当法律程序只是保卫实体权利的手段 。L.M.弗里德曼也以为 :正当法律

8、程序是一个崇高的理想,但是,检验法律制度的最终标准是实体而不是程序 2.程序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这种理论一方面坚持程序是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以为,程序是对在法律施行经过中权利的保障。提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理论的是美国学者 R.德沃金,他以为,程序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只关注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而忽略了程序中权利的保障,忽略了内在独立的程序价值。在德沃金的理论中,裁判者不能为了实现实体法的公正而任意废止或者无视法律施行经过中的权利和自由。 3.程序理论。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不同,这种理论以为审讯程序价值的唯一评判标准不是程序对实现实体公正能否有用,而是程序内在独立的品质能否

9、得以保障。程序理论在英美学者中颇为盛行,这与其重视程序的法律传统有关,在英美学者的眼中,只要审讯的程序是公正的,结果就是公正、合理的,这与罗尔斯纯粹的程序正义理念特别相符。在这些学者中,英国学者达夫R.A.Duff提出的非工具主义又称程序比拟具有代表性。达夫以为,不管是绝对工具主义还是相对工具主义理论,都以为审讯程序是审讯结果的保证,审讯程序的公正性是审讯结果公正性的保证,这固然让审讯程序与审讯结果在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联络,但这种联络,实际上不仅割裂开了审讯程序和通过审讯程序产生的结果,而且也割裂开了审讯程序本身的正义性和通经过序产生的审讯结果的正义性。由于,假如把审讯程序仅看成审讯结果的工具,

10、那么,审讯程序完全能够忽略,毕竟,到达实体公正的方式有多种,不一定要通过审讯程序,更不用讲一定要通过公正的审讯程序了,甚至公正的审讯程序还会制约公正结果的产生。但实际上,即便审讯结果是公正的,公民的实体权利也因而遭到了法律公平的对待,假如审讯程序是不公正的,法律本身内涵的公正性也就遭到了损害,这有悖于法律正义的根本要义。这就是所谓的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4.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以上三种理论总体上是以审讯程序与审讯结果的关系为理论视角,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进行阐述,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理论,它跳出了单纯以审讯程序与审讯结果的关系为研究重点的视角范围,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论证

11、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这就是以波斯纳为着名代表的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理论来源于经济分析法学派核心的法学思想,即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讲, 经济效益 是所有法律活动的应当追求的唯一目的,既然如此,经济分析法学派也就以为,审讯程序正义价值标准应当是经济效益。换句话讲,经济效益程序理论坚持审讯程序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工具,即审讯程序是工具不是本位,这一观点注定了经济效益程序理论也没有突破程序工具主义的理论,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扩大了审讯程序追求的价值目的范围,使实现实体正义只能成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价值中的一个目的。这种理论以为,

12、审讯程序正义价值一方面在于消除因判决错误而导致的资源浪费,这种判决错误有两种表现,一是对不应当承当责任的人判决承当责任,二是对应当承当责任的人判决不承当责任。另一方面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讯程序带来的直接成本,这种成本包括审讯庭的设施、设备、审讯人员薪酬、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这种理论将经济效益作为唯一追求目的,无形中,将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置于次要位置,遭到了很多批评。 二、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价值研究的视角局限 无论是工具主义程序价值理论,程序价值理论,还是经济效益主义程序价值理论,其理论视角的基础都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即程序能否附属于实体,为实体服务,还是程序能否独立于实体。并且,甚至连

13、程序理论视角的终结点还是审讯结果的正义性,即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审讯结果就视为是公正的,这种离不开以审讯结果的正义与否作为评判标准的理论视角,显然是有局限的,其局限性在于,以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为理论视角基础,而忽略了以程序本身为理论视角,不仅局限了程序研究的理论视野,而且淡化了程序地位。换句话讲,这些理论,总离不开实体去阐述程序价值,好似离开了实体,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就无法着手,这本身就是程序虚无,实体中心的表现。 事实上,正如本文阐述那样,程序是任何事物的基础,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就连宇宙这个实体本身就是一个经过,一个程序,只不过这个程序是自然程序,而不是人为的设计程序,假如非得讲是设计程序,

14、也只是上帝设计的,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人类只需去发现、探究并使自个的行为与这种自然程序保持协调,以实现人类活动的目的,且付出较小代价。换句话讲,要顺利实现人类活动的目的,除了要按照自个的主观思想设计适宜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外,还要使这些设计的方式方法、步骤与某种活动本身内涵的自然程序协调,不冲突。以诉讼为例,诉讼是人类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利益冲突与权利互动的产物,这既是一个人为的结果,也是自然的产物,华而不实,利益需要的冲突与权利互动是诉讼内涵的自然程序内容。因而,不管人类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权利保卫还是利益保障等等,人类设计诉讼的程序必须考量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离开了这两点,单

15、纯考量审讯结果能否正义,就失去了与诉讼本身内涵的自然程序的协调,就会使设计的诉讼程序因结果正义标准的非客观性而失去科学性。审讯结果的正义性只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主观目的之一,它不能涵摄诉讼本身自然的价值内涵,即冲突的平息与权利实现,以它为理论视角研究程序正义,不仅容易导致主观主义下的结果中心主义,而且大大缩小了程序理论研究的视野,使程序研究始终离不开程序与结果的关系纠缠。 三、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的关系-程序价值研究视角展开 如上所述,无论是程序工具讲、本位讲、经济效益讲都紧紧围绕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去探究程序价值,这导致研究的结果只能是程序的外在价值。 抛开程序工具讲、经济效益讲不管,就连靠程序内生价

16、值近期的程序本位讲也是将结果的正义性作为最终目的,即只要程序是正义的,结果便视为是正义的。这些理论家们的理论视角都聚焦在诉讼程序是为了什么目的,而没有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诉讼程序是怎么样产生的,因此其发现诉讼程序的内生价值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实际上,诉讼程序是利益冲突与权利互动的结果,利益冲突的平息与权利的实现就是诉讼内生的价值,假如放弃纠缠于程序与实体关系的理论视角,从诉讼内生价值角度去考虑,我们不难发现,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研究视野范围内的情景将是一种新的状况。 一冲突平息依靠权利实现 平息冲突的最终因素在于冲突双方的内心恢复平衡。冲突平息的本质就是内心恢复了平衡。恢复内心平衡理论上来讲有两种机制。

17、第一种是内生性平衡恢复机制,这种机制要么由心理主导,要么由大脑主导,前种机制处于低级阶段,后种机制处于高级阶段。所谓心理主导,就是消极的心理能量被一种积极的心理能量吸纳并包涵,或者被另一种消极的心理能量湮没,例如因仇恨产生的复仇心理被害怕的心理湮没;所谓大脑主导,就是消极的心理能量被智力活动产生的另一种能量中和或抵消,就是我们常讲的理性控制。第二种是外源性平衡恢复机制,这种机制要么自我主导,要么非自我主导。所谓自我主导,就是消极心理能量通过自我作用的发挥而得到释放,并通过自我作用知足或者消除相应的心理需要,例如复仇目的的实现或者经过困难险阻也无法实现以致于复仇的心理需要渐渐消除。所谓非自我主导

18、,就是消极的心理能量通过外界的作用而得到疏导或被消融,例如调解、仲裁、诉讼。 权利实现是内心恢复平衡的一种外源性平衡恢复机制。权利是一种集聚的能量,它或正或邪,具有输引、吸纳、消融、中和、抵消各种能量的功能,当权利的作用对象是积极的能量时,权利表现为消极,代表野蛮、反动。这种能量与积极能量对衡时,即使处于优势,也是暂时的,这种权利能量实现的内心平衡恢复,也是暂时的,这种内心平衡恢复,与其讲是内心平衡恢复,还不如讲是内心不平的压抑,最终会因压抑而产生和积累更大的社会心理能量,给这种权利能量以颠覆性的抗击,反之,当权利作用对象是消极的能量时,权利表现为积极,代表文明、进步,权利会吸收越来越大的社会

19、心理能量而焕发无穷生机。 二权利实现需要平息冲突 权利的生命力不仅在于权利的获得,而且更在于权利得以实现,否则权利就会逐步消失。假如权利不实现,权利面临的命运只要一种结果,那就是消亡。不能想象,在一个没有矛盾冲突的世界里,权利会有生存的空间,权利只要在解决各种矛盾,平息各种冲突的经过中,才有获得生命力的时机,讲到底,冲突平息是权利的实现的内生需要。 冲突平息是权利实现的标志。如上所述,权利的生命力在于权利得到实现,而权利实现的标志归根到底是各种冲突因权利的出现而平息,不管是个体内心冲突,还是个体间、群体间的冲突,冲突假如越剧烈,却平息得快,权利就越大。反之,假如面对权利的作用,冲突却还是那样,

20、甚至愈烈,权利就没有实现,权利甚至会因而面临逐步消失的危险。 四、诉讼程序的内生价值-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 在实现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的经过中,程序发挥着两大方面的功能。第一方面的功能,程序吸纳、消融消极心理能量,恢复冲突主体内心平衡。 详细表如今: 第一,程序确保冲突主体的介入。只要介入,冲突主体才有将郁积在内的心理能量释放的时机,程序吸纳消极心理能量的功能才能实现。 第二,程序的正统性与和平性让冲突主体在解决纠纷的经过中愿意吐露心声,进而使消极的心理能量得以释放。第三,程序的契约性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治。这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程序,更有助于抚平当事人内心,更有助于冲突平息。第四,程序的个人隐私和人格

21、尊严保卫性为恢复内心平衡设置了一个良好环境。在一个隐私和人格尊严遭到保卫的纠纷解决环境中,当事人能够没有心理顾虑,有助于纠纷解决。第五,程序的析理性让消极的心理接受外来能量,起到消融,抚平内心不平的作用。程序的析理性,就是通过举证、质证、辩论、释明等经过让当事人理性地权衡、考虑利弊,以此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二方面的功能,程序加强权利能量,利于权利实现。详细表如今:第一,程序的可见性使权利详细化,权利是无形的,权利作用的发挥必须借助一定形式,能够讲,没有形式,权利无法实现。第二,程序的仪式性使权利能量扩大化。程序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就是程序仪式化。 程序仪式化的经过一方面使得权利代表通过某种仪式获

22、得心理优势能量,为权利能量渗入权利客体的内心打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使得权利客体在某种仪式的影响下,失去部分与权利抗衡的的心理能量。仪式化通过场景布置和布置固定活动实现,例如人民法院门口的獬豸石雕,审讯庭内的国徽、法槌、法袍及宣誓,敲法槌等活动。第三,程序的规范性使权利法治化。根据程序运行的权利,更容易遭到监督,也就更具有法治气力。例如,除非牵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审讯应当公开进行,缺席判决只要在送达不能或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参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等等。第四,程序的不可逆使权利效率化。 诉讼程序是不可逆转的,外表上是为了纠纷能得到及时解决,实际上是为了提高权利的效率,进而加强权利在人们心目中的正义性、

23、权威性。对此,我们能够套用法言所云,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来描绘叙述 迟来的权威,非权威 。第五,程序的对等性使权利公平化。诉讼程序应当具有对等性,给了一方当事的起诉权,就应给予另一方的抗辩权;给了一方举证权,就应当给予对方质证权,只要这样的程序,才会让当事人感觉遭到了平等对待,才不会至于因感遭到不平等待遇而产生心理抵抗。 结束语:从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论证程序价值不外乎两大结果,要么程序是实体的工具,要么程序独立于实体,无论哪种结果,都无法很好地解释程序的产生经过,进而无法进一步论证程序的内生价值。事实上,程序不是为了实体结果而产生,也不是为了程序本身而产生,程序的产生,离不开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的统一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平息与权利实现是程序的内生价值。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美约翰 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0-83. 2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49. 3李祖军.程序与社会公正.成都金沙讲坛.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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