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逻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71019168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7.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法律逻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我国法律逻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法律逻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法律逻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历史、现在状况及发展趋势,法律逻辑论文 在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问题几乎与该学科同时产生,并且一直为学者们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国家法律逻辑产生的背景特殊,另一方面则是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等与其发展方向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至今尚未厘清。在将来较长时期,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问题可能还是常论常新。 笔者以为,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问题与下面几方面相关甚密。首先是法律逻辑之内涵。 这是问题的原点,是展开其他相关问题的逻辑基础。假如欠缺对事物本身的认识,那么任何有关该事物的评价或论断都是武断的。其次是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演进历史。事物的发展总是呈时间上的延续及状态

2、上的相继,且遭到特殊内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经历体验告诉我们,过去总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当下和将来。通过对事物变化轨迹的回首,我们总能本着些许线索预见它延伸的方向。再次是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发展现在状况。将来总是而且必须以如今为参照,假如连学科本身的发展现在状况都不清楚,我们必定无法断知它的将来。 一、再讲法律逻辑 (一)法律逻辑的内涵及研究对象 对于法律逻辑的内涵及研究对象的界定,如同逻辑学界关于 逻辑是什么 这一问题的回答一样纷繁。在不同的学术年代,基于不同的学术背景甚至不一样的学术爱好,传统逻辑学家和法学家往往会给予这一问题截然不同的回答。 国内最早也是影响最深远的观点以为: 法律逻辑学是一

3、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学工作的实际,探寻求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详细特点,因而,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该观点以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传统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并无二致,只是传统形式逻辑的适用场域发生了变化。这种界定本身就是对法律逻辑学科独立性的根本否认。 如此,法律逻辑实无存在必要。而现实却是,社会在呼唤 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 ,且当今学界也成认,确实存在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律逻辑,存在为法律逻辑所特有的研究对象,只不过它的边界还在待定中。故此,如今对这一观点的肯定者愈来愈少。 近十年来相对

4、新颖且颇受关注的观点是: 所谓法律逻辑是指法律适用的逻辑。而法律之适用,就是 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经过。它是法官或律师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详细案件经过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是 供法学家、十分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式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fz 7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3 近年来,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逻辑学科的核心词汇几成人们的共鸣,但至于何谓法律推理,这又见仁见智。学者基于对法律推理的不同理解进而对法律逻辑进行界定和使用,进而使得法律逻辑之概念在同一语词形式下呈现出多元且复杂不定的内在含义。在我们国家学

5、界,法律逻辑这一概念的内涵自始至今无时无刻不在变动,以致于如今的它是如此缤纷多彩令人眼花缭乱。究竟什么是法律逻辑?对之有一个清楚明晰明确的回答可能是很多追问者最等待的。但当前实际情况却是,谁也无法给法律逻辑下一个能为众人所信服并能全然接受的定义。通过对各时期各意义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的考察不难发现,法律逻辑其实和逻辑一样是一个 变动和生长着的概念 。 它历时而变,因研究者的逻辑观或者研究视域的差异而不同。笔者以为,在既没有成熟而充分的理论准备又缺乏足够实践介入的当下情况下,不必急于对法律逻辑进行自以为是的 科学且精准 的定义。那种罔顾学科发展实情及其规律而试图对法律逻辑进行具有普适意义的内涵界定

6、的做法不能不讲是武断的。众多学科的发展史表示清楚,学科的成熟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质疑与争论期,在这一 百家争鸣 的时期,学科的任何问题尤其相关基础问题都值得质疑和争论。在不断地质疑和剧烈地争论中,学科的核心概念随之渐渐浮现,其基本问题逐步获得较多共鸣甚或最终得以澄清。循此轨迹渐进发展终至成熟。纵观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它已然困难地度过了关于学科独立性的质疑期,正处于还不太剧烈的基础问题争论期。之所以争论不太剧烈,是因当前国内学者主要致力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译介和消化,并未出现或者还未普遍出现立足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与发展实际的直接交锋。 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们与其急着给 法律逻辑是什么

7、 一个一劳永逸的答案:,还不如去追问 法律逻辑问题可能是些什么 来得更直接更有价值。故此,笔者更愿意将当下的法律逻辑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概念来对待,让眼下可能被贴上 法律逻辑 标签的对象都能被尽数关注。如此,自然会拓宽研究视野,为其后续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原料和时机。诚然,这样有可能走向泛法律逻辑,使得法律逻辑与其它相邻学科间的界限愈加模糊。但这未尝不是好事,由于去泛化的经过也就是法律逻辑走向成熟的经过。 二法律逻辑的学科属性 法律逻辑到底属于逻辑学还是属于法学,抑或是与二者并列的独立学科?对于这样一门穿插学科而言,实属命运攸关的问题。它将决定何种学术群体会给予该学科以主要关注,进而影响到法律逻辑

8、 成年 后的体格与面向。 当前,将法律逻辑学科属性问题的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5 6 观点一: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分支,法律逻辑与形式逻辑有共同的研究对象 , 只是二者各有侧重。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的普遍形式及其有效性。法律逻辑研究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的详细运用规律。这一观点与前述法律逻辑的内涵界定中的第一种观点一脉相承,故其命运与之无异。 观点二:法律逻辑是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 , 它研究怎样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工作实践的详细思维经过。该观点为当前国内多数逻辑学者所持有。 观点三:法律逻辑是在法学方式方法论意义上使用,因而它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国内外的大多数法学者持有此种法律逻辑观。

9、 通常对某一学科属性确实定往往以它的研究对象为主要参照或标准。故欲确定法律逻辑的学科属性,搞清其研究对象实为关键。而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至今还是众讲纷纭。这在前文已述及。对于笔者而言,将法律逻辑单纯地定位于逻辑学或法学的分支学科实难接受,十分是从有益于学科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更是如此。 关于法律逻辑的学科定位,王洪教授曾有这样的述讲: 其实 , 考夫曼完全能够这样讲 ,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 由于 , 它是以哲学的方式作答。法哲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 由于 , 它解答的是法的基本问题。法律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大抵也是如此。法律逻辑是以逻辑的方式解答法律领域中的推理问题。 7对于王洪教授的这种将

10、法律逻辑既视为逻辑的分支学科又视为法学的分支学科的 二元 观,笔者甚是赞同。 一方面正如王教授所言,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推理逐一法律推理,所以它是逻辑学的子学科。同时,法律逻辑又以法和法现象作为自个的关注对象和作用场域,所以它又是法学家族的一分子。除此之外,法律逻辑的良性发展必需有逻辑学家与法学家共同介入并相互协作,华而不实逻辑学家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法学家的作用是建设性的。这样的学科定位或许能唤起跨学科的多方关注。这对于成长中的法律逻辑而言大有裨益。 二、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历史与现在状况 学界关于我们国家法律逻辑发展阶段的划分并不一致,主要有 三阶段 与 二阶段 两种主张。8 0 10但无

11、论是 三阶段讲 还是 二阶段讲 ,都对我们国家法律逻辑30多年发展历程的描绘叙述大体上都还是比拟一致的。笔者以为,只要有相对客观的分割根据,无论分为几个阶段都无可厚非。根据法律逻辑研究视角的不同以及能否遭到法学及法学家的关注为根据,笔者倾向于二阶段的划分。 (一)第一阶段,应用逻辑阶段逐一新中国逻辑大树上的一粒新芽 20世纪70年代末,借势改革开放的春风,我们国家学术界迎来了新中国历史上 科学的春天 。在这里背景下,逻辑学研究亦渐次清醒繁盛起来。为了学术发展和繁荣,在老一辈逻辑学家的不懈努力下,中国逻辑学会于1979年8月应势而生。 自此,我们国家逻辑学研究站上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亦由此拉开了逻

12、辑学向其他各个学科进军的序幕。逻辑学的应用性(工具性)必然引发它向其他学科浸透的强烈欲望。早在1978年5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哲学研究编辑部发起并组织的全国逻辑讨论会上,就有学者基于逻辑学的应用性质,明确提出: 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当代化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知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 L7在这里思想的影响下,逻辑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及法律领域的逻辑学问题逐步为部分逻辑学者十分是法律院系的逻辑学者所关注。 法律逻辑 即在这部分学者的孜孜努力下诞生了。 也正是在上述思想的主导下,2

13、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法律逻辑的研究视野始终局限于传统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其内容基本上是应用形式逻辑原理、原则来解释法律实例。这从当时较有影响的部分学术成果即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律逻辑根本与传统形式逻辑无异。 如此,有人质疑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律逻辑存在之必要性,便是自然的了。 这样的法律逻辑一方面摆脱不了传统逻辑的案臼,以致 法律逻辑 的身份备受质疑,在逻辑和法学的领地上找不到自个的安身之处,另一方面也难以知足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彼时的法律逻辑如同盐碱地里冒出的一粒嫩芽,先天的营养不良致使刚刚冒出地面的它明显屏弱畸形。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有下面几点: 其一,我们国家法律逻

14、辑是在逻辑学家为了拓展逻辑学的应用领域,强调普通逻辑的应用性研究的背景下产生。他们只是将法律领域作为搜索逻辑学研究素材的 原料地 。他们对那些包含有逻辑因子的素材进行逻辑上的诊断、分析或评价。整个经过始终没有法学家的介入,没有法律人的智识影响。由于法律人不在场,准确地讲是欠缺了法律的关心视角,这样缺少了内在法律品质的法律逻辑,无论从名义上还是从本质上来看,只能叫逻辑。 其二,对 逻辑知识的理解 太过狭隘。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逻辑学研究的现在状况是 基础薄弱,门类不全,水平不高,队伍很小 。国内从事逻辑学研究的学者人数相较于建国初期,大幅度减少。同时,国内相当一部分逻辑学者由于与国外同行缺乏

15、充分有效的沟通,以致对当时国外的相关研究情况知之甚少。 这直接导致相当一部分逻辑学者对 逻辑知识 的理解太过狭隘,其表现就是仅能从传统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 其三,彼时法治建设需求异于如今。作为法律逻辑产生、存在和作用场域的法律,或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法律逻辑的生存状况或存在样态。彼时,我们国家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远未构成,立法是当时之要务。法学家的主要精神和视野被限制或局限于基本概念的厘清以及当代法治理念的培养。除此之外, 从重从快 地打击犯罪,为改革开放及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亦是当时的重要工作。司法在那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自然没有能进入

16、国家建设主导者的视野中心。Lzl而如今看来,司法正是法律逻辑最重要最核心的作用场域。 (二)第二阶段,以非形式逻辑为主导的多元发展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场,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敏锐的法学家及时发现,传统形式逻辑已然无法知足当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难以给法律人在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时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他们清楚地看到并明智地提出 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通常采用的是形式推理,而这恰恰在某些情况下,十分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已不再合适,必须代之以高层次的本质推理。 圈法学家的到来使得窘迫中的法律逻辑柳暗花明,令法律逻辑学者恍然大悟。 自20世纪90年代始,法律逻辑学者将研究视域从刑事

17、侦查(事实)领域逐步拓宽到司法(价值)领域,将研究视角从纯逻辑移步法学。与此同时,在 逻辑当代化 的精神引领下,我们国家逻辑研究的主战场也从20世纪初的传统逻辑及逻辑史的研究逐步拓展到当代逻辑领域。 尤其是在目击了当代逻辑在计算机、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宏大成功后,研究者们试图将其应用于其他学科领域的想象和冲动被空前激发。法学这门长期被视为 非常逻辑 的学科,自然成了当代逻辑的拥是最希望占领的山头。他们努力用当代逻辑语言(符号)建构他们理想中的法律规范(命题)演算系统,他们固执地编织着 法律逻辑当代化 之梦。可是,这样的法律逻辑太过抽象,距离法律实践太过遥远,终究没有引起过多人持久地关注和回应。将实

18、践作为其生命内涵的法律逻辑,被雕琢成这般样子容貌,注定只能成为书斋里的文玩清供。这场曼妙的 法律逻辑当代化 之梦终究只是一场梦。 诚然,在今天的大多数学者看来,借助当代逻辑手段和工具建构精到准确、完备而又实用的法律逻辑系统,如同水月镜花,这场法律逻辑的 当代性 尝试在经过短暂的亢奋后日渐式微。至少在当前看来,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但我们绝不能因而而无视或否认那些英勇而又固执的开拓者及其忠诚的追随者们所做的种种努力对于法律逻辑发展的价值。 当法律学人发现传统形式逻辑无法全面承载法学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及等待而倍感失望进而心生 蔑视 ,当当代逻辑的 形式性格 让法学与逻辑的互动甚是艰苦而被法学家无

19、奈拒绝,到底什么样的能被称之为逻辑的手段方能恰适法律(学)的实在需要,这是摆在法律逻辑学者面前的一个大问号。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法律逻辑就摆脱不了被蔑视甚至被无视的命运。 自20世纪90年代始,有关非形式逻辑的国外论着被相继译介到国内。这些新信息新思想的涌入,首先改变的是一部分学人的逻辑观,他们因而而跳出了 必然地得出 这一偏狭的逻辑视野,接受了更具 包涵性 的逻辑观。 视野开阔的研究者觅得了更为丰富的研究手段和方式方法。因而,在一部分学者还固执于传统形式逻辑在法学中的运用及当代逻辑与法学的完美结合的时候,另一部分学者已经将视线聚焦于非形式逻辑以及非形式逻辑框架下的法律逻辑。 本质推理 、 辩

20、证推理 、 法律论证 等已然成为了彼时至今法律逻辑研究的高频语汇。更令人欣喜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学人或者介入或者关注法律逻辑研究,法律逻辑的生命内涵因而被空前充实。至此,虽不能讲法律逻辑研究景象已欣欣向荣,但我们看到了希望。 这一时期的法律逻辑为何能获得法律(学)人的介入和关注,曾经缺席的法律人为何恰巧在这时到来?笔者以为有如下原因: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初期,因国家、社会现实需求及观念使然,法律(学)人的工作重心并非在于 逻辑的得出 ,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无视逻辑。除此之外,早期的法律逻辑寓于传统形式逻辑之中,而传统形式逻辑之于法律(学)的奉献实在有限。十分是最具代表性的司法三段论,在司

21、法裁判中,除了对裁判者整个裁判经过的逻辑描绘叙述,它对达成裁判结论的奉献实在是 渺小 。这直接导致了法律(学)人对它的 失望 乃至 蔑视 。fml另一方面,后来的当代逻辑相较于传统逻辑虽具有更强的表示出力,具有更高层次的严密性、精到准确性等优势,但其高度的抽象性及其演算经过的相对复杂,无疑给相当一部分法律(学)人在与逻辑人沟通时平添了一道技术性障碍。但是,随着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科的多元化逻辑观逐步开放,人们开场从崭新的逻辑视角检视法律中的逻辑,才恍然发现法律中的逻辑并非那么 渺小 ,更不能被 蔑视 。十分是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社会法律体系逐步成形,人们的法治观念大

22、幅加强,当代法治理念渐次确立,大家亦随之将关注重心从立法逐步移至司法。再完善的法律法规,再健全的法律体系终归是书本上的。 而司法 是从书本上的法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 是将美妙的法治愿景投射进现实生活的影像设备。司法场域中的核心成员当然是法律人, 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 。 越是能够驾驭得好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 。1i对于这一技艺的练就,法律逻辑无疑是最适宜的方式方法论导师。 故此,法律逻辑自然也应当遭到越来越多法律学人的关注和琢磨。同时,当下研究主流已经转向非形式的法律逻辑,以自然语言为其主要研究工具,这也为更多的法律

23、学人的介入去除了一道技术性障碍。 三、司法中心主义背景下的法律逻辑多元化 固然我们暂时无法基于清楚明晰内涵来准确界定法律逻辑的外延,但是逻辑(学)和法律(学)作为法律逻辑学科的根本要素及基础学科则是明白无疑的。通过对我们国家法律逻辑发展史的扼要回首,我们也能发现这两方面对法律逻辑的重要作用及影响。它们的发展现在状况及其趋势,势必继续影响法律逻辑的如今与将来。 就逻辑本身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其数学转向、语言转向、实践转向、认知转向还是非形式转向,都在证明 单个逻辑学家科研方向的选择大体上取决于他个人的爱好。但是,整个逻辑学科的发展方向则或多或少受制于人类社会的需求 。18而事实是,我们正身处价值和

24、需求空前多元的社会。逻辑的多元发展,为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和方式方法。但 对好的法律推理的标准和形式的阐述与讲明的整个活动,似乎均需在那些我们归于法律秩序的各种基本价值的语境下进行 。法律逻辑研究及发展方向,在根本上仍决定于它存在和作用的场域逐一法律实践。 2018年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为标志,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已经构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至此,司法走到了法治话语的中心,成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着力区。 从普罗群众到社会精英,司法已然成为高频的生活话题,司法活动越来越成为日常的关注领域。通过了解社会群众在关注司法及司法活动经过中

25、的内心呈现,我们发现 关注 只是其形式, 对正义的等待 才是他们的内心真实所在。当然,经过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及经济发展,群众及精英均对法治及法治现在状况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体认。他们对正义的 等待 很多时候已经不是一个 看似 正义的结果就可摆平。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一域外法谚,如今已不再是宅在法学家着作里的深闺秀女,悄然间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要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 ,除了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之外,裁判者 还必须极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示出出充足的理由 。而这 慎重 是理性的自律,裁判者的理性须寓于 充足的理由 向外部表示出 。无论是对 充足 的判定,还是寻求恰适有效的 表

26、示出 ,法律逻辑都是当然的工具和方式方法。正如学者所言: 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凭借司法理性。法律论证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桥梁,法律逻辑方式方法是通过这种桥梁的基本交通工具 。 当下的法律逻辑没有理由不把司法作为自个的主要活动场域。当我们再进一步追问它该以何种方式参与的时候,学者们以自个的理由和方式回答了,且事实也在表示清楚,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理想栖息地。2223当然,司法仅仅是法治链条中的一环,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仍然需要立法、执法等诸多环节持续地协调与配合。而这些环节仍为传统形式逻辑、当代形式逻辑以及当代广义模态逻辑等留下了足够的发挥空间。其实,深切进入到司法环节内部可以以发

27、现华而不实仍有传统形式逻辑的用武之地。16125-133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吴家麟 . 法律逻辑学 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4 2 雍琦 . 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考虑 J. 当代法学 .19975:74-78. 3雍琦,金承光,姚荣茂.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24. 4 陈波 . 逻辑 一个变动和生长着的概念 J. 学术月刊,201812:236-251. 5 缪四平 . 关于法律逻辑对象和性质的考虑 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2:41-45. 6葛宇宁,张四化,戚金霞.试论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J.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77:27-2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毕业论文 > 文化交流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