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71016400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65 大小:55.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docx(6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刑法专家的论文_刑法专家的论文有哪些刑法专家的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们国家即中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诸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幻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一样的相貌。 逻辑学以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诸多歧义,且至今还未构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

2、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理论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以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们国家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呼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众多称呼中,最具典型的就是下面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3、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诸多称呼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确实切内涵,我以为,首先至少必需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们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比照。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

4、犯罪恶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本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天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含行为时间、地点、施行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态(行为时的十分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存心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态、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存心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恶的内容 2.2.2

5、“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定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自己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自己内,但在对行为作能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需考虑能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本质的违法性判定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定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本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水平上的差异不同。 我们国家: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严密相连,它具体表现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水平。 2.2.3

6、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含: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况) 责任存心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含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定能否具有阻却主观留意义务的违背性 等待可能性:等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比照: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存心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恶因素中 等待可能性,临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好部分 3 结束语 形式上的损害性、本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认评价的性质,恰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

7、法的大势所趋,刑法具体表现出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卫法益所必须、法益衡量的主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根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需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对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卫手段,我等待在我们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能够将正当防卫纳入,进而详细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卫重于打击、预防先于处分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定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妙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恶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能够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便在公认的法治水平高的

8、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跨越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详细到我们国家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恰是这种能够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们国家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们国家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们国家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

9、周三代是我们国家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致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做生意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到达顶峰。其以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而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主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

10、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十分在社会动乱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惜保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

11、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凶横残暴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独裁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固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好像远古的魑魅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足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在、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

12、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们国家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水平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连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利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而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罢了,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门,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由于脱离群众朴素正义观而被以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

13、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重办,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除此之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而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很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能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在。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

14、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重办被告人的同时愈加寻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以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尽头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迫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到达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为难场面,强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现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寻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

15、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固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进而构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国家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切厚重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经过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遭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重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由于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比照之后天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

16、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讯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为难结果精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能够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履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晦气于我们国家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的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详细层面来说,我们国家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理论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们国家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根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

17、被遣送回国。我们国家每年实际履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只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详细深切进入和理论联络实际,进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十分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长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天经地义遭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恨,这种憎恨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怒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

18、种愤怒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十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切厚重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好像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定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还是那样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恰是由于人类愈加意识到人自己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在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跨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成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办法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

19、较,刑罚的确是最具强迫力且威慑力的办法。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长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而,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承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仅是对犯罪恶为而言,对刑法自己也需要宽容的保卫,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需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亲密,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在各部门法之中独

20、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十分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很多情况下,公众的亲密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间隔拉近,增长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详细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特别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假如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服顺从,刑法不该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更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究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本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坚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

21、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专业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2017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利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讹诈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内容摘要 敲诈讹诈犯罪的实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领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别人施以精神强迫,进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理论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别人进行敲诈讹诈的情况较为

22、少见,老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讹诈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怎样精确把握刑法对敲诈讹诈罪的规定,明确敲诈讹诈罪的保卫法益,分辨敲诈讹诈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恫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理论中显的尤为主要。 论文本文关键词语 敲诈讹诈 行使权利 正当性 可诉性 敲诈讹诈罪,是指以非法占领为目的,对别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当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讹诈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领为目的对别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恫吓心理对方基于恫吓心理做出处罚财物的决定行为人获得财物。从刑法条

23、文和罪状自己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理论中经过中,却经常在许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鄙人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扼要的论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领目的怎样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经过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稍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以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取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

24、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以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讹诈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讹诈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施行敲诈讹诈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施行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讹诈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之后采取了部分胁迫手段获得财物,而获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越实际损失的行为能否就一定能认定为

25、行为人具有非法占领存心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虽然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由于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侮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方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以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承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这里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领目的。 笔者以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讹诈案件中断定行为人能否具有非法占

26、领目的,可根据下面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能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遭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虽然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方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假如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领目的。其着实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方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领目的。 二、敲诈讹诈中手段上的正当性能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立即邀了两个

27、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捉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而被警方以涉嫌敲诈讹诈罪刑拘。 在敲诈讹诈罪中,进行敲诈讹诈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括稍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自己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许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观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实相等,这其中包含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用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自己来

28、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自己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讹诈犯罪的性质认定。由于敲诈讹诈罪从实质上一种产业性犯罪,罪恶实质重要具体表现出于非法攫取别人的产业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效劳,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自己能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自己能否对被讹诈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迫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以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领存心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水平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阐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经过中伴有敲诈讹诈行为怎样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

29、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愤慨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会谈,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圆的处分性赔偿要求,如不承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回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循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

30、,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会谈赔偿的方式,固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讹诈罪中的胁迫有实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进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损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圆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讹诈。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以为此案也是在敲诈讹诈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群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阐述看,几乎都以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以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讹诈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

31、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以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阐述理由相近,即以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由于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取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固然笔者也赞成黄静等人无罪,但确以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本质。笔者以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恶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能够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越需要的界线照样能够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越其实际损失,主观存心故意上存在非法占领存心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虽然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水平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仅是从敲诈

32、讹诈罪的罪状条文自己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以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下面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讹诈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能否构成敲诈讹诈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理论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以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领目的;胁迫罪说以为,刑法设立产业犯罪是为了保卫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承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产业上的损害,因此不成立产业犯罪。但是

33、,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以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损害了其对财物的占领、使用、收益、处罚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产业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讹诈罪的可能性。 笔者以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群众所承受。这点在前文已论述过,其实实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类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领存心故意的阻却事由,而

34、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群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跨越需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假如超越需要限度,一方面手段自己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方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自己可能构成存心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会谈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天性的转化,由于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越了社会群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自己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

35、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效劳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经过中愈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虽然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便行为自己有所出格也能到达社会群众所包涵,由于从实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效劳者提升产品效劳质量、诚信合法经营,处分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受,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自己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形式的优化途径 内容摘要:当下

36、,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良,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加强限额罚金制与自在刑的协调性 本文关键词语:罚金刑 自在刑 数额 立法形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理论中,我们国家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良在司法理论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产业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毁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确实定上也采取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以为,我们能够在刑法总则中对天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毁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这里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详细的犯罪,能够对同一

38、类的犯罪规定一样的立法形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能够适用限额罚金制;进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进犯产业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讹诈数额、诈骗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下面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下面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

39、利施行。对敲诈讹诈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能够根据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能够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面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以为仍能够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面罚金,但对于危害十分的严重的能够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别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详细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鄙人文阐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们国家的限额罚金制重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当前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是

40、五十万,综合考虑我们国家当下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安然平静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水平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十分是单处理惩罚金的情形)必定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坚持一致。我们能够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恶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们国家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国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下面拘留,并

41、处1千元以上5千元下面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下面拘留,能够并处5千元下面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当前我们国家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而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具体表现出罚金的刑事处分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加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在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们国家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

42、自在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假如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理惩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怎样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在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如何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示清楚自在刑与罚金刑并非是互相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恶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在刑与罚金刑均为承当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定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互相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在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

43、长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长1.5万欧元,构成一定的比例。因而,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在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如何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以为能够从我们国家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进犯公民人身自在的,每日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以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们国家刑法

44、该怎样确定自在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理论的探索检验。 总之,对自在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在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具体表现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们国家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在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在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进而改变我们国家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能够具体表现出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下面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下面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下面、三

45、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下面,三年以上十年下面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下面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面,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下面,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加入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下面,其他加入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下面。 针对我们国家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以为能够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制。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处分功能失效时,能够适当提升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态相匹配,

46、以确保罚金刑成效的发挥。 三、改良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重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水平的关系,因而,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笔者以为,倍比罚金制固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态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确实定上,需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牵涉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

47、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知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以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知足刑罚的梯度要求,进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水平的犯罪恶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别。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存心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们国家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

48、数额立法形式格局,基本符合当下我们国家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正过错程中,我们还应当留意汲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严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良和创新我们国家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们国家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2)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们国家刑法的一项主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恶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重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本文关键词语: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造孽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毕业论文 > 文化交流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