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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专利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专利概述专利概述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第一节 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概述专利权,如讲“申请专利”专利专利文献,如讲“查专利”取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如讲“实施一项专利”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文献是记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法律状态等信息的文献。一、专利的概念一、专利的概念二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
2、法实施条例1985年1月通过,2002年进行修订1992年、2000年、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节专利权一、概念及特征由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1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注意:(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3)不受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4)与专利申请人不能等同a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b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c委托开发申
3、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2 职务发明单位职务发明单位(1)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指在下列情况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3)退职(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2)权利归属)权利归属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单单位位是是专专利利申申请请人人,申申请请批批准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后,单位是专利权人。如如单单位位与与发发明明人人定定有有合合同同,对对权
4、权利利的的归归属属作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国民待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不能自己办理,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案例分析(2003年注会)张某在张某在A 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2001年年1 1月,张某从月,张某从A A 研究所退研究所退职,并与职,并与B 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 B公司提供研发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
5、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发成功之后,B B公司付给张某公司付给张某30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2002年年6 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获得成功,B B公司依约付给公司依约付给张某张某3030万元报酬。万元报酬。20022002年年7 7月,月,B B公司将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的专利申请权以300300万元的价格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转让给C C公司,
6、公司,C 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20022002年年8 8月月1212日,日,C C公司就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步审查后受理了C 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 9月月1 1日,日,A A研究所就与研究所就与“骨骨质增生治疗仪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该发明
7、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审查后,以C 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 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为由,驳回了A 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A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 C公司无权就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的发明人,在A A研究
8、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 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 A研究所的研究所的职务发明,职务发明,A 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二,A A研究所实际于研究所实际于20012001年年5 5月就已经完成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骨质增生治疗器”的的发明,而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2002年年6 6月,月,因此,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
9、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 A研究所就被驳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张某在获悉张某在获悉B B公司将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 C公公司之后,以司之后,以B 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 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于20022002年年1010月月8 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 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
10、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 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 B公司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的合作开发关系。要求:(1 1)张某和)张某和B 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骨质增生治疗仪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 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2 2)张某退职后与)张某退职后与B B公司合作开发的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骨质增生治疗仪仪”是否属于是否属于A 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11、(3 3)A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的时间早于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骨质增生治疗仪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 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让给C 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 1)首先,张某和)首先,张某和B 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
12、的。因为张某主的发明人是妥当的。因为张某主持持“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次,不能将次,不能将B B公司列为发明人。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公司列为发明人。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B B公司可以成为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明人,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
13、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人。(2 2)张某退职后与)张某退职后与B B公司合作开发的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不属于A 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工作有关的发明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 B公司合作开发的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超过1 1年。年。(
14、3 3)A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的时间早于“骨质增骨质增生治疗仪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的规定,我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尽管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的完成时间早于于“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
15、请日却晚于,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骨质增生治疗仪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的申请日,因此,A 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4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 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 C公司的行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为无效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专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专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
16、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方的同意,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或:或:张某与张某与B B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B B公司共有。公司共有。B B公司作公司作为共有一方,在转让为共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经过张某同意,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经过张某同意,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B B公司在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
17、的条件下,将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让给C C公司是无效的。公司是无效的。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1、发明、发明(如(如VCD机)机)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发现及其与发明的区别和联系2、实用新型(小发明)、实用新型(小发明)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而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仅限于产品,且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结构。排除方法和没有固定形态的产品(二)专利权的客体(二)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汽车制造厂完成的下列新技术成果中,可能获得
18、实用新型专利的是()。A.汽车新燃料B.汽车防冻液C.汽车发动机D.汽车节能方法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审查指南(2006版)对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下列哪些物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下列哪些物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体?A、根雕、根雕B、需要放大镜才能识别的微雕产品、需要放大镜才能识别的微雕产品C、活动售报亭活动售报亭D、清明上河图清明上
19、河图的原作的原作(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获得专利保护(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4、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一)新颖性(一)新颖性(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三)实用性(三)实用性注:外观设计专利仅需具备新颖性注:外观设计专利仅需具备新颖性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新颖性(一)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
20、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公开的方式有:发表、使用、其他2、公开的时间界限:申请日(而非发明日标准)3、公开的空间界限:国内外(而非混合标准)新颖性的判断具有客观性4、关于新颖性的例外规定4、关于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4)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
21、标识作用的设计。(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其基本含义是技术水平的高与低问题,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时间界限:仍为申请日判断人:普通技术人员,即审查员具有主观性下列几类发明一般认为具有创造性:1、首创性发明如我国的四大发明、VCD机2、难题发明(长期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如汽车排气管上的消声器,消声会增加排气阻力从而增加油耗3、克服技术偏见的发明轴承表面光洁度问题:加工成一定形状的微凸体,负载能力和寿命反而提高(三)实用性(三)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2、1、可实施性、可实施性指实施的可能性而不是要求已实施。2、再现性、再现性如微雕技术案例3、有益性、有益性如“人体增高器”案例实用性审查实例【案例】磁能电池申请文件(节选)申请号93119693.0,申请日1993年11月3日,IPC:H01F7/021.权利要求书(1)本发明为一种磁能电池,它由外壳、电池的正负极等组成,其特征在于:电池的主题为实心柱形的永磁体和其内部的涡旋磁场,实心柱形的永磁体的两个端面为平面,在其中一个端面的中心凸出一个可作为电池正极或负极的凸点。2.说明书(略)3.附图【实用性审查】经过分析,证实该申请的所谓磁能电池至多是一个永磁体,不可能输出电流,不可能构成电池。所以该
23、申请不具有实用性。第三节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一、专利的申请原则一、专利的申请原则(一一)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1.指专利权授予同样发明创造中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原则(二)优先权原则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者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2.外观设计专利:6个月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n发明:早期
24、公开、延迟审查发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早期公开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登记公告n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进行形式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进行形式审查早期公开:早期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申请日起18个月内个月内,予以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授
25、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驳回与复审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异议成立驳回申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期限(一)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10年(二)终止(二)终止期限届满终止。在期满前结束保护。一般是未按规定交年费,也可以是书面放弃。(三)专利权的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
26、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终局决定。无效的后果:自始即不存在无溯及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专利权人的恶意给
27、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一)依申请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二)根据公共利益给予的强制许可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8、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三)根据专利权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
29、、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三、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一)专利侵权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1)专利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2)专利方法:使用其专利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外观设计:制造、销售、进口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行为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不视为侵权的情形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销售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的外国交通工具4、科学研究目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