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相关智慧财产权 法律问题.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路相关智慧财产权 法律问题.ppt(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網路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 講座:黃銘煌 執業律師 1簡報大綱簡報大綱壹、導論:壹、導論:貳、著作權法貳、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之概念一、著作權之概念 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及著作人著作及著作人 三、著作權三、著作權 四、著作權限制四、著作權限制-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五、著作權侵害救濟程序五、著作權侵害救濟程序 刑事程序刑事程序 民事程序民事程序參、著作權侵害抗辯方法參、著作權侵害抗辯方法 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伍、結論伍、結論陸、參考書籍陸、參考書籍2壹、導論:智慧財產權,指以人類智慧創造、發明、設計或改進而產生成果 的保護權,英文原名為Inte
2、llectual Property Right,常簡稱為 IPR。相對於動產和不動產,如汽車、土地等有形財產的概念,Intellectual 在財產權的概念上是抽象的、非具體的,故又 稱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或智能財產權。我國並無智慧財產權專法,故所謂智慧財產權法,泛指規定智慧 財產權的一切法律,目前已立法的單行法律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另外,公平交易 法等也有相關規定。3貳、著作權法一、著作權之概念 著作權是對於著作的權利。其中最核心而具有經濟價值者當 推重製權。著作權的英文copyright(指拷貝權right to copy)即指明此一權利。我國法所
3、說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屬之)(著3、)。體系地位:著作權法在整個智慧財產權的體系中,屬於促進 文化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著1)。保護目的:賦予著作權,目的在鼓勵並保障創作的行為。權利取得:74年起,改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創作完成就 自動受到保護,不需登記,縱使未出版也一樣受到 保護。4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人及著作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故認定著作人乃著作權保護最 根本問題。著作人:無論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均受保護。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著10-13)原則:創作著作之人(著3)。例外:受雇人職務著作:原則-受雇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例外-契約約定雇用人 受聘
4、人受聘著作:原則-受聘人 例外-契約約定出資人 推定(著13):在作品上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 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得以證據推翻。5 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觀念(Idea)vs.表達(Expression):觀念或方法乃一種想法或概念,為抽象存在;表達則是對於特定 觀念或方法的對外展現,乃具體可以感知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表達所隱含之 觀念(Idea),如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10之1)例:攝影比賽得獎照片,著作權保護的是該照片,未經攝影 者同意不可利用該照片,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拍攝。區分觀念與表達,目的在限制著作權保護的
5、範圍,將其 限制在表達之保護,以免保護過大,造成著作權人對知識的 壟斷,影響文化與科技的繼續發展。6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著5)語文著作語文著作(詩、詞、小說、劇本、學術論述、及演講等)音樂著作音樂著作(曲譜、歌曲等)戲劇、舞蹈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默劇、話劇、歌劇等)美術著作美術著作(版畫、漫畫、素描、雕塑等)攝影著作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等)圖形著作圖形著作(地圖、設計圖等)視聽著作視聽著作(電影、錄影、影碟等)錄音著作錄音著作(唱片等)建築著作建築著作(設計圖、模型、建築物、及增建物等)電腦程式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套裝軟體、原始碼、目的碼、微碼、模組、架 構、次序、及組織等)7三、著作
6、權:三、著作權: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以著作權人自己人格為標的之權利。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種類: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 發表之權利)。同一性保持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 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期間:無期間之限制(著18)8 著作財產權(得讓與或繼承):種類: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輸入權)。期間
7、:原則-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著30)例外-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32-34)9四、著作權限制-著作的合理使用(fair use):基於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法律上利用人雖未經授權,得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乃著作權法 所特別賦予利用人之特權,非利用人的積極權利(rights),故不發生轉 讓問題。伯恩公約關於合理使用之認定標準:(第9條第1項)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下。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認定標準(著65、)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
8、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之協議。10五、著作權侵害救濟程序 刑事程序:原則-告訴乃論 例外-非告訴乃論(常業犯、製造、販售盜版光碟)。民事程序:聲請假執行(民訴390)侵害除去請求權(著84)侵害防止請求權(著84)適當處分請求權(著85)-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更正內 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損害賠償請求權(著85、88)必要處置請求權(著88之1)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之權(著89)聲請海關先予查扣(著90之1)11參、著作權侵害抗辯方法 是否侵害著作權,案件檢驗要點(兩造訴訟攻防要點)如下:一、客體一
9、、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判斷標準:是否著作?檢視著作之要素是否符合,如:創作性要素。是否著作權之標的?檢視是否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各款事由。是否公共所有?檢視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屆滿。是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12二、行為二、行為-是否為利用行為?是否為利用行為?判斷標準:是否獨力創作 是否利用原告的著作。是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念 引用部分屬於觀念 or表達判斷。所引用原告著作,是否原告引用之他人著作?引用部分是否屬於原告引用之他人著作。三、是否合理使用?(最後抗辯)三、是否合理使用?(最後抗辯)判斷標準:參著作權法第65條第、項。註:依序檢驗,若
10、均無法說服法院時,則構成侵害著作權,反之則不 構成。13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一、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運用行為,可能涉及 重製權(著22):如:上載(upload)、下載(download)、轉貼(repost)、傳 送(foruard)屬於著作權之資訊。下載行為包括:打包離線閱讀、直接列印、將軟體抓來使用、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等行為 均屬之。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 讀記憶體(ROM)、唯讀光碟片(CD-ROM)、可多次讀 寫光碟片(MO)、可寫一次 讀多次光碟
11、(WORM)、隨 機存取記憶體(RAM)。傳輸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14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 或不付費傳輸共 享軟體(Shareware)。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傳輸免費軟體 (freeware)。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檔案(重製、編輯-著28)編輯、改作權(著28)公開傳輸權(著)姓名權表示權(著16)同一性保持權(著17)將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依行為態樣即可能 涉及重製、編輯、改作、姓名標示權或同一性保持權等。二、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權15問題探討:問題探討:一、MP3使用引發之討論:何謂MP3?現行MP3技術的利用情形 利用MP3所引發之法律爭
12、議 討論:二、校園常見問題探討: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 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 學校播放CD、錄音帶音樂歌曲 在教室中播放CD、光碟片或錄影帶供學生觀賞16何謂MP3?MP3為英文名稱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Audio Layer 3的縮寫。乃利用壓縮技術,將一首歌的檔案壓縮至4MB左右,仍可 維持其完美音效。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以MP3格式呈現,易於儲存與傳送,廣受歡迎 數位音樂的檔案格式。MP3是一種資訊科技,本身無違法可言。17現行MP3技術的利用情形?將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重製成MP3格式後:儲存於電腦、MP3隨身聽、手機、PDA等設備中 利用CD-R、CD
13、-RW等設備燒錄於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設備中將儲存有MP3的光碟加以散布網路使用者藉由Email等方式傳輸MP3音樂檔案網站提供MP3音樂下載網站提供MP3音樂交換MP3音樂由網站設置者提供,或由使用者所提供 在使用者提供的情形:由使用者將MP3音樂上載至網站上 Peer to peer:網站僅提供交換的途徑,檔案交換並不經過網 站的伺服器18利用MP3所引發之法律爭議 將合法購得之CD轉檔為MP3儲存於個人電腦或光碟片 設置網站提供非法MP3供人下載 自非法MP3網站下載 提供非法MP3交換之網站平台 將非法MP3重製成CD出售19討論:手機鈴聲、音樂使用(僅供參考)一、MP3音樂檔是否著作?音
14、樂著作與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不包括附隨在視聽著作的聲音。二、鈴聲、音樂取得來源:手機內鍵:重製(著22)。中華電信等系統業者,透過網路或大哥大,直接提供用戶鈴 聲或音樂下載(或網站直接提供用戶鈴聲或音樂下載)?重製(著22)、公開傳播。按鍵編碼:手機雜誌或網站,依不同手機機種,提供音樂鈴聲編碼方 式,由讀者自行在手機上編曲 爭議。個人見解:符合第3條第1項5款重製之定義。重製權的意義:重製:指以印刷、複製、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
15、,得重製其著作或亦可授權 他人重製其著作 利用人未得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該著 作用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下,方得主張合理使用權 網路常見重製權行為:20 三、音樂鈴聲是否合法授權?視業者是否獲合法授權:業者獲合法授權,利用上即無違法問題。業者未獲合法授權,利用上即造成侵權問題。四、侵害著作權之判斷: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著作?肯定,音樂著作。著作權之標的?否。公共所有?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否。行為-是否為利用行為?獨力創作?否,乃利用原告的著作。觀念?否,乃表達。他人著作?否。是否合理使用?(最後抗辯)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16、。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之協議。視利用之目的而定。若係自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 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尚不至於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若用於營利,則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應負民、刑事責任。21二、校園常見問題探討: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等著作 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 學校播放CD、錄音帶音樂歌曲 在教室中播放CD、光碟片或錄影帶供學觀賞 22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 一、文章、圖片?受保護之著作 二、下載?重製行為(著22)三、有無得授
17、權?三、是否合理使用?下列情形之一,得主張合理使用權:個人或家庭非營利性的重製(著51)供個人或家庭 為非營利目的之用 在合理範圍內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著46)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 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應明示其出處(著64)為教學目的,引用他人著作(著52)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3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 一、著作?他人文章、圖片係受保護之著作 二、上載?重製行為 三、有無得授權?四、是否合理使用?下列情形
18、之一,得主張合理使用權:個人或家庭非營利性的重製(著51)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著46)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應明示其出處(著64)引用他人著作(著52)並參著6524學校播放CD、錄音帶音樂歌曲 一、著作?CD、錄音帶音樂歌曲,係受保護之錄音著作。二、播放?公開演出行為。三、有無得授權?四、是否合理使用?合下列情形,得主張合理使用權:非營利性活動(著55)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並參著65 25在教室中播放CD、光碟片或錄影帶供學觀賞 一、著作?錄影帶、VCD、DVD均係受保護之視聽著作。二、播放?公開上映
19、行為。三、有無得授權?四、是否合理使用?符合下列情形,得主張合理使用權:非營利性活動(著55)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並參著6526伍、結論:陸、參考書籍:一、著作權法論、五南圖書出版有現公司、蕭雄淋著。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書泉出版社、章忠信著。三、智慧財產權管理、元勝出版公司、王承守等四人合著。四、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元照出版公司、馮震宇著五、著作權法與你、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李永然等合著。六、網路法律常識、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謝哲勝等六人合著。七、網路VS法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編著八、智慧財產法律與管理案例評析、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江彬著。九、網路資料:校園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探討、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周天副教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