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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寺院管理规章制度锦集五篇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寺院管理规章制度锦集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寺院管理规章制度1为使寺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意识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一、寺务公开:(一)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寺院民管会每六个月向僧侣公开一次寺院工作;(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僧侣学习、考勤等制度;(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60%僧侣到场后才能统一公开;(四)如果内容公开不彻底,僧侣提问时
2、应当场回答;(5)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事管理协会不按照规则宣传寺庙事务。宣传寺庙事务的项目和内容与实际和规定不一致的,要求民事管理协会予以纠正,并有权向乡(镇)政府、县、州宗教部门报告。二、财务公开(一)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寺院民管会每六个月向僧侣公开寺院的财政收支;(2)财务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寺庙固定资产、各种文物、公民自愿捐赠的捐赠、草山、牲畜等收入。支出:寺庙固定资产投资、维护、购买、寺庙教育事务费、僧侣生活津贴等。(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账目,支出部分要有效证明和审批手续;(四)如果内容公开不彻底,僧侣提问时应当场回答;(5)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事管理协
3、会不按照规则公布寺庙财务。公布的项目和内容与实际和规定不一致的,要求民事管理协会予以纠正,并有权向乡(镇)政府、县、州宗教部门报告。寺院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
4、间的隶属关系。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5、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
6、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
7、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
8、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
9、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
10、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一般应当在
11、18周岁以上;(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六)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
12、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13、(试行)。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第三
14、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下列行为
15、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16、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寺院管理规章制度3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
17、库手续。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寺院管理
18、规章制度4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
19、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石鼓山岩泉寺理事会香客注意事项1、不要穿着短裙、短裤、露背、露脐的衣服、剪奇怪发型、染奇怪头发、化浓妆进寺烧香;宽领、短衣、低腰裤也最好不要穿,以
20、免在礼佛时露出不雅之态。2、不要在寺庙内抽*、嬉笑、拍照摄影、说对佛菩萨不敬的言语。3、进寺院门,游客进寺院门应尽量走两边,走右边门先迈右脚,走左边门先迈左脚,不要跨中间门槛,更不可站在或坐在门槛上,那是对佛和菩萨的不敬。4、跪拜礼佛的规范动作:游人,香客先要将身上背的,手里提的包放在旁边,然后在佛像前两边的蒲团上跪拜,先右手抚住蒲团中心,左手前伸,右手并齐,然后双手掌心反向上观想托着佛足,头叩下的位置在两臂之间,蒲团正中心的位置,抬头时翻掌向下,回收两手,左手先起右手伏蒲团,起身,再合十再拜。5、香客上香以心诚为主,烧香时见香不着不能用嘴吹,不着时占点烛油再点。上香前要平举香与眉心齐高,可以
21、冲四方礼拜,也可以只对佛的方向礼拜。香要尽量*端正,不能随便一扔。6、寺院里可能随缘吃素斋,入斋者应自觉在佛堂功德箱内投入一些香火钱,以示乐施的诚意。7、举止有礼在寺院中见到僧尼,要合十施礼,经堂法器,香案蜡烛,供品不可随意乱动。8、注意寺庙的环境卫生,在指定地点燃放花*,注意安全。寺院管理规章制度5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
22、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