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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方便大家顺利登录上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下面提供上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址,欢迎登录!点击进入:上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查询本人职退状态、参保办法、帐户状态、当年帐户余额、历年帐户余额、门急诊当前待 遇状态以及住院当前待遇状态等基本信息。注1:医保网站和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统一采用密码进入的查询方式,参保人员需要查询个人账户信息的,必须通过密码验证后,方可在医保网站或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进行查询。注2:参保人申请设置个人信息查询密码,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各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办。上海市医保电话查询上海市医保局医
2、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1-962218),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上海市医保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上海市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医保办)1、贯彻执行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编制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邮编:200040电话:021-62748577咨询:021-962218网址:上海市医
3、保查询网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23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一)2023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二)2023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不包括由区、乡
4、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二、2023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一)登记缴费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
5、性缴费12年。(二)医保待遇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三)个
6、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4.养老阶段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
7、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三、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自2023年4月1日起,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原小城镇医保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内按职工医保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按年计入,其个人缴费视为零。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二)镇保养老人员按照职工医保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并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四、其他(一)原参加小城镇医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含当年帐户余额、待分摊帐户余额、积累帐户
8、余额)统一转入其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的历年帐户。(二)小城镇医保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移转职工医保基金。(三)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已有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其享受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中止。五、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原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23173号)、关于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23174号)、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20232号)、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沪医保202351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23109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