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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法的安排。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
2、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
3、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
4、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
5、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
6、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7、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8、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9、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
10、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
11、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
12、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13、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
14、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15、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
16、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
17、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
18、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
19、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_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2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20、。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3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
21、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
22、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
23、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环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
24、类事故。 第四条 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持的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
25、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站、队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征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3、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
26、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条 安全监督 1、所属各单位设置相应岗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 1、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2、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7、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4、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1、所属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2、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3、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公司投资的整改项目,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汇总报公司hse管理委员审定或领导研究同意后,计划财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
28、下达。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1)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2)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
29、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
30、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4、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5、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6、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2、对驾驶人员
31、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3、建立完善的用车申请、派车单制度。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4、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6、行车中必须保证安全,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季节和环境变化,按规定限速标志行驶。 7、冬季行车,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
32、要正确运用方向与判断,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行驶中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 8、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员易困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雨天行车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各种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必须停驶。 9、雾天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中必须保持低速行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10、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确保安全。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运行。 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车辆主管部门,并视事故轻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保险公司。 12、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
33、、热情服务。执行任务后,车辆必须归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13、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常年整洁和车况良好。严格车辆例保制度,按照行驶里程进行逐级保养。 14、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严禁带“病”行车。 15、驾驶员“十不准”原则 (1)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不准酒后或服用带镇静剂的药物后驾车。 (3)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 (4)不准违章拉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 (5)不准下坡熄火空挡滑行。 (6)不准强超、抢会。 (7)不准私拉私运假公济私。 (8)不准擅自绕道回家探亲访友。 (9)不准私自将本车交于他人驾驶。 (10)不准持无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 第十五
34、条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1、所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职
35、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4、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单位应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36、;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8、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 9、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六条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
37、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
38、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抢维修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
39、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事故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
40、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3、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4、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
41、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委员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
42、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5 加强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对保证加气站安全生产,准确及时完成天然气车辆加气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国际通用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遵守执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加气站
43、设备管理体系。 第四条按照设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五条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六条设备运行前,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备本身技术要求和加气站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及完好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打印下发并组织学习。 第七条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对设备的性能和各项规程学习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每年度计划在上年10月31日编制完成,本年度增项计划要在当年一季度前完成计
44、划,完成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批准的各项技改、技革项目,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并有计划地管理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设备的检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维护保养。由生产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计划落实。大、中、小修项目(250小时、500小时、1200小时、2000小时、4000小时、8000小时、16000小时)应提前制定检修方案,施工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实施。 第十一条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专职人员要对加气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指导,对有违反设备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十二条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
45、由生产部门有计划进行安排;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对整体提高加气站设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各加气站负责人对所管辖、使用设备运行状况应详细了解、掌握。站长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生产部门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检修的内容、日期、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验收负责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整理归入设备卡片。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设备使用要求的“三好”、“四
46、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整齐: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齐;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灰尘、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润滑:按时、按质、按量加油、换油,加油,加油工具齐全、油标清楚、油路畅通;排污:按时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内废油,要做到排污干净;安全: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逐项做好运行、加气和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记录详细;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守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