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_舒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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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I: 10.13497/j .cnki .is. 2001.04. 001 2 l年第 4期 保险研究。专论 1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舒友文 (林肯国民(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北京 100005) 咲键词 再保险业 ;监管体系;法定分保 ;分出公司:分入公司 摘要 再保险业是一国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对再保险业的 监管都日益重视而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和监管体系均不完善 ,制约了整个保险业的发風本 文分析了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措施,即继续实施法 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 ,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完善准入与退

2、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 再保险市场 ;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加强对国际再保险 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加速再保险人才的培育和市场 的繁荣。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 )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 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 家经营。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 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 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 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 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 3脱法定分保 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6

3、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 专业公司。 1999年 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 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 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 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 , 1995年 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 3脱,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 者接受保险业务; 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 比例降低为 2脱,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 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 1996年 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 条件,1999年中国

4、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 法定分保条件, 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 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 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 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 、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 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 )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 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 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 :“ 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 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可见 ,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 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 “ 保险合同 ” 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 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 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 对

5、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 外 ,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 败稿日期 2000-1207 胙者简介 舒友文 ( 1973-),女 ,现为林肯国民(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行政助理 2 保险研究。专论 2001年第 4期 第 92条规定 :“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 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 保险 ” 。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 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 险业务。 3. 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 98条规定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

6、本加公 积金总和的四倍 ” 。第 99条规定 :“ 保险公司对每一 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 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 险 ” 。 4. 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 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 103条规定 :“ 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 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 外再保险分 入业务 ” 。 5. 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 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 100条规定 : “ 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

7、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 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87条作了进一步规 定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 11月 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 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 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 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 案等内容。 6. 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 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 保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 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 分保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 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但国外分保条件明 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埋在同

8、等条件下 , 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 业务 ;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 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 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 101条规定 :“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 百分之 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 。由此可见,我 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 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 ,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 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主要在保险法 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 然而

9、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 ,也没有 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 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 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 ,我国的再保险规 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 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 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 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枧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 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 ,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 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 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 ,主要是比例分 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

10、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 , 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 是适中的,既 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 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 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 m应该说,我国 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 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 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 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 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 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 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 成市场垄断性

11、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 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 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 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 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 ,我国现阶段只 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 2001年第 4期 保险研究。专论 3 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 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 =这 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 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 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 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 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

12、选择与 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 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 市场。而且 ,一 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 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 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 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 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 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 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 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 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 ;要么有 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 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

13、值得借鉴 ,再保险人或者 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 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 iE 5. 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 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 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 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 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 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 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 ,甚至附加批敢 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 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 ,竞争日益激烈,保 险

14、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 ,在再保 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 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 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 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 ,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 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 资金保 iE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 , 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 再保险公司。 1. 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 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 做法,与 WTO对于发展中国家 “ 逐步自由化 ” 的

15、原 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 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 营状况和保险市场 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从而强化行业 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 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 的开屐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 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 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 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 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 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 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 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 ,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 险市场 (1

16、)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 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 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 v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 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 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 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 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 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 :市场 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 过渡到完全市场化 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 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 我国的

17、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 护下的成长阶段,己进入第二阶段 ,应该进行适度 的开放了。 (2) 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 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 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 4 保险研究。专论 2001年第 4期 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 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 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 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 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 ,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 险公司

18、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 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 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 做业务 ,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 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 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 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 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 :总 公司的资本金要求 ;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 ;法 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 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 业务 ;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 是子公

19、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 ;保证金要求,即 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 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 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 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 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 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 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 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 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 :对分保人的选择是 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 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 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

20、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 高的 ,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 =再次应加强财 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 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 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 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 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 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 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 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 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 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标准 ;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 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

21、次, 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 ,并建立完善的 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 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 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 ,及早采 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 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 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 可抗力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 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财务再保险等 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 ,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 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 功。我国目前虽然 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门打 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來我们应吸取其

22、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早采取对策 5. 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加速再保险人才的 培育和市场的繁荣 再保险经纪人是再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 成部分。他们不仅能促成再保险交易,还能缓解当 事人双方的矛盾和冲突然而我国保险经纪人管 理规定的出台是不久以前的事,再保险经纪人制 度尚为空白也就不足为怪了,毕竟经纪人制度还没 有发育成熟但是未来再保险市场的建立,比保险 市场更需要经纪人因此应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 经纪人制度对于再保险经纪人通常 遵循的原则与 保险经纪人大致相同,只是在资本金和专业方面要 高于后者。因为再保险经纪人必须熟悉国际保险市 场的行情,具备高超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未来 我国保险市场的再保险经纪人也应分为两类:由保 险经纪人成长起来的国内再保险经纪人和国际上 的再保险经纪人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同国际再保险 公司一样,很多国家是放松监管的,如果要在国内 获得授权 ,则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保证金、 职业责任保险等。再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资格 考试的开展,也有利于促进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 养 ,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繁荣 騙辑 :韩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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