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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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教学经济法案例教学v案情简介: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人在大火中丧生,多人受伤。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报复作案,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网吧非法经营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v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

2、”实施报复。v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v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v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图谋报复,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

3、为均已构成放火罪。v刘某某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放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女)参与预谋放火犯罪,并在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v鉴于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2002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外,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因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

4、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v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v网吧经营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v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刘淇在火灾发生的当天召开的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宣布,北京市要对所有网吧停业整顿,重点整顿网吧以及娱乐场所。一是本市要有效地限制发展网吧,要求政法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网吧管理、整顿的法规,制定严格的管

5、理措施。二是从现在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对网吧逐个进行拉网检查。三是市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黑网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登入工商信用监督系统。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v四是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发证。v2002年6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宣布,从7月1日起

6、,将联合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此一行动将持续到8月31日,为期两个月。期间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增添或更新设备。v思考题(1):“蓝极速”网吧是一家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v思考题(2):本案中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三个“一刀切”的做法:所有网吧停业整顿;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今后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请运用经济法原理分析本案例。企业法引导案例2006年9月,卢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赵某、王某夫妇及线带厂、秦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

7、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线带厂的担保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担保人线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赵某、王某夫妇,自2005年3月起合伙人变更为秦某、陈某二人,秦某为企业执行人。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秦某以企业名义为赵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企业法引导案例v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王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线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秦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合伙人对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故,

8、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引导案例因而,本案不仅被告秦某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而且秦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亦有效。被告秦某、线带厂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线带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线带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被告线带厂、陈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秦某寻求赔偿。企业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

9、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既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就应按一定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引导案例本案中,线带厂出具的担保手续齐全,表面上并无瑕疵,卢某作为第三人(实体)接受该担保,主观上是善意的,应认定担保行为对外合法有效。尽管被告陈某对被告秦某擅自以企业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其仍应在企业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陈某既可向主债务人赵某、王某(被告)追偿,亦可要求秦某赔偿。公司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2000年7月份,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瑞

10、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公司法引导案例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公司法引导案例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立瑞公司是否成立?立瑞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公司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本案中立瑞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股行为成立后,发生法定事由,认股人可行使撤回权,其认股行为失效。其中,

12、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筹足即是法定理由之一。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公司法引导案例就本案而言,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上无不当之处,只是由于在募股期限内未能募足股份导致认股人撤回权的行使,公司因而不能成立。公司法引导案例立瑞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公司设立过程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由公司的发起人代替将成立的

13、公司实施必要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实务中,发起人往往是成立一个筹建机构来负责公司的筹建工作,这个筹建机构在性质上是公司的发起人。本案中,立瑞公司筹建处作为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筹建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装潢公司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法引导案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里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公司不成立,发起人即应承担上述责任。因此本案中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承担连带责

14、任。破产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一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当地日报上刊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市商业银行申请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该地下商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9年3月17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本院同时决定于1999年3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破产法引导案例公告公布后,该地下商城的

15、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城中拿走商品抵债。在5天时间内,有10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40.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立即通知地下商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破产法引导案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帐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地下商城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此款项系省高院二审判决地下商城赔偿永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永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地下商城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

16、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9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9年3月20日到期。破产法引导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为什么?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破产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本案中,市地下商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向一些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

17、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这种个别任意清偿行为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法引导案例本案中,地下商城与永乐电器厂的贷款纠纷系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当继续执行。所以,永乐电器厂是不能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提前清偿某服装厂未到期的贷款,而且实际清

18、偿时间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该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所以无效合同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2005年4月14日,原告高某带其生意上的伙伴到一风景区旅游,在其购买参观券及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进入旅游区游玩时,因踩踏风景区设置的水车时从水车上摔下水沟,致其受伤。事后,原告入当地乡卫生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原告在该院作了简单包扎并向被告方通报了事实经过后即转入区医院行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治疗,2005年6月1日拆除石膏固定。原告在乡卫生院共花去医疗费231.90元,在区医院共花去医疗费2118.80元。2005年8月12日,原告伤情经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

19、。原告治疗期间共花去交通费122元。高某要求该风景区的旅游公司赔偿。本案中,双方是否构成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是否要赔偿合同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依照合同法第107条、民法通则第119、131条规定,原告购买旅游门票进入被告风景区旅游,双方即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尽到保证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且该义务应贯穿于原告旅游的全过程。被告安放在风景区的脚踏水车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又没有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看护及现场指导,致使原告在踩踏水车过程中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在踩踏水车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误工

20、、护理时间均应计算至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告最后拆除石膏的时间为止。房地产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市分行与被告市房地产公司于某年12月2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拥有50年土地使用权的市延龄巷5号地块上的房屋,综合售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价款合计2000万元,签约3天内付40%,主体工程到5层即付15%,主体封顶即付20%等。原告依约于当年12月28日支付首笔款项848万元,二期付款之前,市分行与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成讼。其间,市分行对预购楼房的结构作部分修改,而使原设计项目增加费用6万元房地产法引导案例v法院审理情况原告某银行市分行与被告市房地产公司于某年12月28日签

21、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拥有50年土地使用权的市延龄巷5号地块上的房屋,综合售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价款合计2000万元,签约3天内付40%,主体工程到5层即付15%,主体封顶即付20%等。原告依约于当年12月28日支付首笔款项848万元,二期付款之前,市分行与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成讼。其间,市分行对预购楼房的结构作部分修改,而使原设计项目增加费用6万元房地产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首先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在1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核发商品房

22、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该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申请获得批准之后,预售单位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法引导案例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尽管已由政府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故其出售商品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预售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房地产公司依该无效合同取得的848万元应返还给市分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因变更设

23、计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银行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银行法引导案例B分理

24、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银行法引导案例v法

25、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银行法引导案例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原告向被告真实交付了500万元,被告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被告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

26、,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原告送变电公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银行法引导案例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证券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新海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家国有企业改组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程

27、序批准,于1994年2月15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公司决定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1994年9月15日,该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一份增资扩股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1本次发行的新股一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拟计划发行2500万股,一律以配售方式发行;证券法引导案例2根据公司赢利和财产增值情况,每股发行价格拟定为2.5元人民币,并委托南海证券有限公司独家承销;3如果所有准备工作和审批手续进展顺利,新股销售时间将安排在1995年2月15日至1995年5月23日之间进行;4如果本次新股发行成功,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筹

28、集资金,公司预期利润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不到1个百分比。证券法引导案例本案中,根据新股发行计划,一律以配售方式发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新股发行委托南海证券有限公司独家承销,是否妥当?新股销售期的安排是否妥当?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什么?证券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当年配股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股本总额的30%,而本次新股配售额将计划发行2500万股,超过了上一年股本总额数的30%,故不符合该规定。因为根据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

29、证券公司组成。而本次新股配售预期2500万股,故由一家承销机构承销新股发售是妥当的。证券法引导案例根据证券法第23条之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本次新股销售期超过了90天,故不妥当。因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新股发行的条件之一即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本次新股发行对公司利润率的预期为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不到1个百分比。故不符合新股发行的条件。保险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2003年9月27日,投保人林光伟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处为渝B13860号中型货车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并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

30、属除外责任。2004年4月6日,因该车转卖,经投保人林光伟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李彬。4月15日,又经李彬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原告万洪伟,原告受让了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4月21日(在保险期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肖勇兵在检查故障过程中,渝B13860号货车失控,将在车旁检查车辆的驾驶员肖勇兵的父亲肖开正压伤致死。保险法引导案例6月21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除肖勇兵以外的死者亲属87880元,并承担诉讼费3500元,合计9138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申请索赔,后被告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险。9月28日,被告以该车驾驶员肖勇兵与死者系父子关系,并根据保险合

31、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的规定而拒赔,为此,双方就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发生纷争诉至法院。本案中,被告中保铜梁支公司所填发的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单副本中的“重要提示”尚未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因此,被告中保铜梁支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本案之关键,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是“明确说明。”保险法引导案例明确说明是指保险

32、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明确说明”之限度,应以一个普通人能够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为标准。然而,本案被告并未达到此标准。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v案情简介原告贾某与家人及邻居在被告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

33、边炉石油气。贾某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当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事故发生使我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学业,而且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极大痛苦。要求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和春海餐厅共同赔偿医疗费、治疗辅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学习费等。法院认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主要责任。“众乐”牌卡式炉与燃气瓶

34、连接部位质量存在缺陷,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v法理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在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缺陷和缺陷系由产品瑕疵所致这样两个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实质上就是指产品存在缺陷,依产品质量法第29、34条规定的缺陷,是指财产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关于损害系由产

35、品缺陷所致,即二者之间因果关系问题,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他所受损害的原因即可,他不必证明该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因为产品致人损害总是以使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为中介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既可以请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销售者和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产品制造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可基于以下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36、(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另外,本案中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精神抚慰和赔偿。选出你看中的候选人选出你看中的候选人有三个候选人有三个候选人,他们分别是他们分别是:A:笃信巫医,有两个情妇,有多年的吸烟史,:笃信巫医,有两个情妇,有多年的吸烟史,而且嗜酒如命;而且嗜酒如命;B;经两次被赶出办公室,而且每天要到中午才;经两次被赶出办公室,而且每天要到中午才起床,每晚都要喝大约一公升的白兰地,而且曾经起床,每晚都要喝大约一公升的白兰地,而且曾经有过吸食鸦片的记录;有过吸食鸦片的记录;C;曾经是国家的战斗英雄,一直保持着素食的;曾经是国家的战斗英雄,一直保持着素食的习惯,不吸烟,偶尔喝点酒,但大都是只喝一点啤习惯,不吸烟,偶尔喝点酒,但大都是只喝一点啤酒,年轻时从未做过违法的事。酒,年轻时从未做过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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