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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 波 通 信 系 统提 纲一、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规划和波道配置二、微波通信系统管理模式三、微波频率清理整顿一、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规划和波道配置 背景:我国于1991年发布的国标“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GB1315991)及于1992年发布的国标“数字微波接力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1350392)规定了1GHz至18GHz频段的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射频波道配置及波道容量的要求,但两国标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在某些频段与国际标准又不一致,因此我局决定对微波系统使用频率进行调整。调整“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综合考虑了下面几个方面:标准与国际建议的接轨情况、
2、我国使用现状、发展需求等因素;兼顾其它业务系统,如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一点多址系统、卫星通信、射电天文业务等;各频段的适用范围、相应的配置方式、频谱利用效率等;国内和国外设备情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射频波道配置方案: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射频波道配置方案:1、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2、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
3、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3、各频段波道配置(1)、目前我国13GHz的频率规划中,用于微波通信的频段仅限于1427-1525MHz的一点多址系统和23002690MHz的微波接力通信系统。考虑到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发展,目前ITU为IMT2000规划的频段可能不够使用,扩展频段的确定正在研究之中,3GHz左右的频段作为主要的考虑范围。13GHz频段已很紧张,未使用到的频段会为第三代移动通信预留,已使用的频段可能存在清频问题,如继续在13GHz频段保留微波接力通信业务,将来面临的问题较多。另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微波接力通信已向高频段发展,传输效果、设备成本等
4、都可与低频段设备比拟。因此,在13GHz频段只保留了使用范围广泛的1427-1525MHz的一点多址系统的配置,有1MHz、2MHz、4MHz、8MHz四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13GHz频段中其它频段的现用数字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可继续使用(待第三代移动通信的频段明朗后,再作截至日期的限制,有关规定另发),不鼓励继续发展低频段微波接力通信(目前3GHz以下频段的微波通信已非各部门的主要通信方式)。(2)、我国规定4GHz、5GHz、6GHz(L)、6GHz(U)频段用于大容量、长距离的全国干线微波传输,近几年各部门已建立了十几条微波干线,特别是电信系统的干线微波容量很大,使用的频段很宽(一般为1至
5、2个满频段,双极化,SDH),应用了国际最先进的微波传输技术和设备。在4GHz(3.4-4.2GHz)频段,我国现有的两个国标分为3.4-3.8GHz(29MHz波道间隔)和3.8-4.2GHz(29MHz波道间隔)两段,较早一批的微波系统(主要是二手微波)多集中用于此频段,目前某些路由上已存在新建的SDH微 波 通 信 系 统。国 际 标 准 为 3.6-4.2GHz(40MHz波 道 间 隔),比 较 适 合2155Mbit/s容量的传输,目前我国的一些干线就使用了这种配置。特别是现在许多国家正在考虑3.4-3.6GHz频段用于中速或宽带无线接入,相应产品在国内正在进行技术试验。因此此频段
6、的配置方式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即为3.6-4.2GHz(40MHz波道间隔)的方式。国 际 标 准 的 建 议 中 还 提 出 了 一 种 3.6-4.2GHz(30MHz波道间隔)的方式,技术发展可能在30MHz的带宽中传输155Mbit/s,因此也列入本方案中;国际标准的建议中又新提出了一种3.6-4.2GHz(80MHz波道间隔)的方式,但其使用仍相当于2个40MHz的波道,不能达到622Mbit/s的传输速率,并会与现在的3.6-4.2GHz(40MHz波道间隔)的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一定冲突,而且产品还未大量提供,因此目前暂不列入,适当时候再予补充。我国于1997年在某些干线上仍使用了
7、3.8-4.2GHz(29MHz波道间隔)的方式,这种方式也符合国际标准老的建议,主要考虑目前模拟微波的使用使很多重要的干线很难协调出整个3.6-4.2GHz频段,但会与3.6-4.2GHz(40MHz波道间隔)的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一定冲突,并且浪费了3.4-3.6GHz的200MHz频率,因此,用注说明目前仍可使用这种配置方式,但至2002年底模拟微波停用时同时废止。在5GHz(4.4-5.0GHz)频段,我国的国标为40MHz的波道间隔,共7个波道,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目前第1、3、5、7波道由地方使用。最新的国际标准建议书中还推荐了30MHz、80MHz的波道间隔,就目前的设备看,还未
8、出现这种配置方式的设备,而且与现有的配置方式在频率分配上会有一定的矛盾,军地分配也会造成混乱,因此没有引入。在 6GHz(L)(5.925-6.425GHz)频 段,29.6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与国际标准一致,并在国内大量使用。取消了原14.82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以避免与大容量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矛盾或阻碍大容量微波干线的发展。在6GHz(U)(6.425-7.11GHz)频段,40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与国际标准一致,并在国内大量使用;取消了原20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以避免与大容量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矛盾或阻碍大容量微波干线的发展。国际标准的建议中还提出了一种30MH
9、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技术发展可能在30MHz的带宽中传输155Mbit/s,因此也列入本方案中;国际标准的建议中又新提出了一种80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但其使用仍相当于2个40MHz的波道,不能达到622Mbit/s的传输速率,并会与现在的40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一定冲突,而且产品还未大量提供,因此目前暂不列入,适当时候再予补充。(3)、7GHz(L)、7GHz(U)、8GHz(L)、8GHz(M)、8GHz(U)、11GHz频段均有大、中、小容量的多种配置方式,比较适用于省内或省际的大容量微波接力系统使用,现也大量用于市区或郊区的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建议各地方无线电
10、管理机构将此频段主要用于省内或省际的大容量微波接力系统使用,在不干扰微波接力系统的情况下,指配频率用于市区或郊区的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对于中、小容量配置方式的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需求情况自行按标准指配。在7GHz(L)(7.125-7.425GHz)频段,我国的国标现有28MHz、14MHz、7MHz三种带宽的配置方式,国际上在此频段没有建 议,但 可 比 照 7GHz(U)(7.425-7.725GHz)频 段 的 国 际 标 准;在7GHz(U)(7.425-7.725GHz)频段,我国的国标有28MHz、14MHz、7MHz三种带宽的配置方式,国际也有建议,但与我国方式不一致。鉴于省内和
11、省际干线微波频率很紧张,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议适合大容量微波接力系统的7GHz频段只保留大容量的配置方式。对于大容量传输(28MHz带宽)的配置方式,两个国家标准存在差异,一种取小容量方式的第1、5、9波道,一种取小容量方式的第2、6、10波道,而国际标准则是:来波道取小容量方式的第3、7、11波道,去波道取小容量方式的第2、6、10波道,好处是缩小了来去波道间的保护带,而不占用整个频段外的频率。由于上述差异造成目前的使用较混乱,因此决定采用国际标准的方式,以便与国际接轨和容易购买设备,在使用中不致造成混乱和相互干扰,又能促进省内或省际干线微波使用此频段进行微波通信的发展。对
12、于7GHz频段不符合新的大容量配置方式的现有设备,应逐步淘汰或调整至本方案规定的方式。在8GHz(L)(7.725-8.275GHz)频段,我国的国标有29.65MHz、14.825MHz两种带宽的配置方式,与国际标准也是一致的,目前使用情况良好。在8GHz(M)频段,我国现有国标采用8.2-8.5GHz频段,有23.324MHz、11.662MHz两种带宽的配置方式,与8GHz(L)(7.725-8.275GHz)频段相重75MHz,在频率指配和使用上存在矛盾。目前使用情况不好,使用部门以广电为主。国际建议有一种是8.275-8.5GHz频段,有14MHz、7MHz两种带宽的配置方式,与8G
13、Hz(L)(7.725-8.275GHz)频段无相重频段,国外各厂商多遵循此建议,使用上也较灵活。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多建议使用8.275-8.5GHz的频段和配置方式,专家审议也认为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数字微波通信的发展。因此本方案中采用了8.275-8.5GHz频段,有14MHz、7MHz两种带宽的配置方式;取消了原国标的8.2-8.5GHz频段的配置方式。对于8GHz(M)频段不符合新的配置方式的现有设备,应逐步淘汰或调整至本方案规定的方式。在8GHz(U)(8.5-8.75GHz)频段,我国的国标为15MHz带宽的配置方式,此段无国际标准,目前情况看设备生产厂家不多,特别是国际上基本没有,使
14、用者也不多,但因此频段在我国目前其它业务尚未大规模开展业务,使用中没有发生很多问题。根据规划情况,此频段将开展无线电定位、空间研究、卫星地球探测等业务,与数字微波接力通信业务难以协调共享频段,因此删除8GHz(U)(8.5-8.75GHz)频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此频段用于微波接力通信业务,对此频段已用设备,可继续使用至设备报废为止。在11GHz(10.7-11.7GHz)频段,我国国标中有40MHz、20MHz两种带宽的波道配置方案,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目前使用情况良好,本方案中仍保留原配置方式。(4)、13GHz、14GHz、15GHz、18GHz频段均有大、中
15、、小容量的多种配置方式,比较适用于省内大、中、小容量微波接力系统或市区、郊区的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的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需求情况自行按不同配置方式指配。13GHz(12.75-13.25GHz)频段,原国标有28MHz、14MHz、7MHz三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也符合国际标准,使用情况较好,多用于省内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也用于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如GSM系统的链路),本方案中予以保留。本方案中补充了3.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也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以利满足不同的需求和频率的有效使用。本 方 案 中 增 加 了 14GHz(14.25-14.5GHz)频段,有28MHz、14MHz、7MHz、3
16、.5MHz四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符合国际标准,但在频率指配和使用中应注意与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协调。15GHz(14.5-15.35GHz)频段,原国标有28MHz、14MHz、7MHz三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也符合国际标准,使用情况较好,多用于省内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也用于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如GSM系统的链路),本方案中予以保留。本方案中补充了3.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也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以利满足不同的需求和频率的有效使用。18GHz(17.7-19.7GHz)频段,原国标有110MHz、27.5MHz两种波道间隔的波道配置方式(此频段中还划分了两段窄带的点对点和点对多点小容量系统的
17、波道配置方式),也符合国际标准。考虑到较高频段只有此频段用于大容量系统,因此将其主要使用方向仍放在短距离、大容量的传输方面,又补充了220MHz、5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取消了窄带点对点和点对多点小容量系统的波道配置方式。气象部门最近提出了使用18.6-18.8GHz频段用于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并要求受到保护,经多方协调,各部门均认为对于此公益性业务应尽力保护,因此对国际建议的波道配置方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于18GHz频段不符合新的配置方式的现有设备,应尽快调整至本方案规定的方式。(5)、23GHz(21.2-23.6GHz)频段,原国家标准没有规定,在使用中,由于大城市的用量要
18、求较大,在此频段的设备也很成熟,在1997年的“3-30GHz频段微波接力通信系统波道配置方案(讨论稿)”中按国际标准的建议,列出了112MHz、28MHz、14MHz、7MHz四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目前在使用中主要用于一些专业部门的小容量(14MHz、7MHz带宽)数据传输。本方案中采用了此频段的几种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保留,又补充了3.5MHz波道间隔的配置方式,以利满足不同的需求和频率的有效使用。在1997年的“3-30GHz频段微波接力通信系统波道配置方案(讨论稿)”中还列出了27GHz(L)(25.25-27.5GHz)和27GHz(U)(27.5-29.5GHz)两段的大、中、小容
19、量的多种带宽的配置方式,从反馈的意见看,还没有需求,因此本方案中先不予采用。考虑到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已在24GHz以上频段开展宽带无线接入业务,许多国内外生产厂家正在开发或已生产出产品用于宽带无线接入系统,国内运营商也表现出很大兴趣,并已开展了技术试验。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正积极进行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频率规划工作,另外考虑与卫星固定业务等存在频率共用问题,此频段暂不用于微波接力通信系统或点对点数据传输系统。本配置方案采用或部分采用了下列国际电联建议书中的波道配置方案,它们是:ITU-R F.746-3,ITU-R F.283-5,ITU-R F.382-7,ITU-R F.635-4,ITU-R
20、 F.383-5,ITU-R F.384-6,ITU-R F.385-6,ITU-R F.386-5,ITU-R F.387-7,ITU-R F.747,ITU-R F.497-5,ITU-R F.636-3,ITU-R F.595-5,ITU-R F.637-2,ITU-R F.748-2,ITU-R F.749-1,ITU-R F.1098-1,ITU-R F.1099-2,并尽可能保留了我国国标GB13159-91和GB/T13503-92中已规定的波道配置方案。同时,特别注意增加了适用于大容量的同步数字系列(SDH)传输的波道配置方案和适于广大农村的小容量传输的波道配置方案。调整后的方
21、案有以下特点:波道配置方案尽量照顾到保留国标GB13159-91和GB/T13503-92中已规定的波道配置方案,以利于我国微波接力通信产业的发展和平稳过渡;波道配置方案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以便我国微波接力通信产业与国际接轨。总结:总结: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列及射频波道(信部无(信部无705号)号)二、微波通信系统管理模式管理范围: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审批权限
22、划分:设置、使用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34007125MHz频段内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除上述以外的省内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申请:申请设置微波通信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人资格证明;(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三)设置微波通信台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与微波通信台站建设、运
23、行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告;(五)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或承诺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有害影响;(七)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受理: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审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
24、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查过程中所需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协调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文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频率使用期限:频率使用期限:微波通信台站频率使用期限一般应在5年内。协调: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微波通信台站,有可能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微波通信台站,还应征求设台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所需时间不
25、计入审查时间。临时设站:(一)临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二)临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启用日期30天之前,提交申请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协调,并办理临时设台手续,交纳频率占用费。设台手续:批准设置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申请单位自收到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电台执照。频占费: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变更: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使用后,其技术特性发生任
26、何变更,均应重新报经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取消: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如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开通使用且又未申请延期的,由所批准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回频率。处罚:对于违反规定者,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军用:军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目前,主要采用协调机制。总结: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国无管国无管199619号号一九九六年十一九九六年十
27、月十一日月十一日)及修改及修改三、微波频率清理整顿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微波通信系统长期担负着我国通信网络的传输任务。近年来,光纤通信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建成以光纤通信系统为主的长途骨干网络。微波通信网的网络结构和频率使用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国家无委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全国微波业务使用频率和台站进行清理整顿。整个清理整顿工作按计划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去年四季度和今年一季度。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无委负责管理的微波频率和台站进行统计,理清历史旧帐。第一阶段主要工作 去年年初以来,我们分别向水利、电力、广电部门调查了其微波频率使用情况。2005年3月22日,我们向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发出
28、了关于清理整顿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干线微波频率事的通知(信无函200524号),要求其对各自的干线微波频率进行清理。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上述两公司上报了其清理工作报告。2005年8月,我局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出了关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干线微波频率清理整顿事征求意见的函(信无函200547号),要求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对所属辖区内的台站资料进行核对。目前,核对结果已经全部上报,将于近日做出处理。微波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今年二、三季度。主要内容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微波频率和台站进行清理。总结:总结:本次频率清理整顿的目的:彻底理清微波数据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