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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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下)第三编债权n第十五章债权概述n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n一、债的概念n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主体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n二、债的特征n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n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n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n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n三、债的性质n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n第二节债的分类n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n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n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n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n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n六、主债与从债n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n一、概念n指能够引起债的产生

2、的法律事实n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n1、合同n2、单方法律行为n3、侵权行为n4、不当得利n5、无因管理n6、其它n第四节债的担保n一、概念n债的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有: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n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笫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n二、债的担保的种类n(一)保证n1、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笫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n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3、因而是一种人的担保。n2、保证的设立n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n3、保证的效力n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有辩护权。n4、保证人n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n5方式n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n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4、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它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债务n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n6保证期间n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n(二)抵押n1,

5、抵押的概念和义务。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2抵押的特征n(l)从属性;(2)特定性;(3)不可分性;(4)价值性;、(5)优先受偿性;(6)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n3抵押的设立n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法律所禁止例财产。法律有要求的抵押合同必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合同才生效。n4、“抵押担保的范围n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5抵押的内容n(1)抵押

6、人的权利义务n(2)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n6抵押权的实现nn(三)质押n担保法规定,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指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n1动产质押n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2权利质押n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的担保方式。它与动产质押相比,有其特殊性,即它是以一定可以让与的权利作为质物担保质押权人的债权的。n下列权利可以质押:n(1)汇

7、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n(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n(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n(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n权利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生效。n(四)留置n1留置的概念n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n2留置的成立条件n3、留置权的实现n4留置权的消灭n(五)定金nl、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

8、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n2定金的分类。n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n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五节债的履行n(一)概念n(二)债的履行原则n1实际履行的原则;n2正确履行原则;n3诚实信用原则。n(三)、债的正确履行n1履行主体;n2履行标的n3履行期限;n4履行地点;n5、履行方式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n一、债的转移n1、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9、;n2债的转移的方式;n3、债的转移的效力。n二、使的终止n1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n2引起债终止的原因:n第一,屐行;n第二,抵销nn第三,提存;n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n第五,混同;n第六,其他。第十六章合同总论n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n、合同的概念n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二、合同的特征nl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n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n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n三、合同制度的作用n1维护商品交换秩序;n2、促进企业向专业化、联合化发展;n3有利于企业改进经营

10、管理;n4、有利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n5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同的分类n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5、主合同与从合同n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n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订立n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n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n1要约的概念n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n2要约的条件n第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n第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n第三,内容具体确定。nn第四

1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育思表示约束。n3要约邀请n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n4要约的效力n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12、更。n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的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二)承诺n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n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13、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n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再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n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n2承诺的效力n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n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n二、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n依竞争程序订立合同有

14、招标和拍卖两种方式。n1招标方式n所谓招标是指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n2拍卖n它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n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报价)和拍定三个阶段。拍卖的表示是拍卖人发出拍卖的意思表示、提出拍卖的要求,属一般要约邀请。应买的表示是参加竞争的各应买人提出应买的条件报价,属要约。拍定是拍卖人作出的卖定的意思表示,属承诺,通常以击锤方式表示。拍定表示订立合同的拍卖阶段结束。n三、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nl、诚信、合法原则n2平等自愿原则n3协商一致原则n四、合同的成立n1合同的成

15、立的条件n第一,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n第二,合同的标的须确定、可能。n第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n第四,符合法律规定。n2合同成立的时间n3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内容n一、合同的实质性条款n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实质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n()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n(二)标的;n(三)数量。n(四)质量n(五)价款或者报酬;n(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n(七)违约责任;n(八)解决争议的方法。n二、格式条款n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效。n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16、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n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n三、缔约过失责任n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n(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履行n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n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

17、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依合同法规定处理。n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n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

18、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2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展行的权利。n3不安抗辩权n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通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n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19、中止履行:n()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三)丧失商业信誉;n(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展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当事人中止后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三、合同履行的保全n1债权人的代位权n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0、,白债务人承担。n2撤销权n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月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的形式n1口头合同n2书面合同n3公证合同n4鉴证合同n5审批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n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n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

21、容的改变。n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n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n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n三、合同变区和解除的程序n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和可变更或者撤销n一、无效合同n1无效合同的概念: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n2合同无效的条件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n()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n(二)恶意

22、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n(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n(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3免责条款的无效n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n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n(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n(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n二、可撤销合同n1概念: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n2可撤销的条件n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n(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n(

23、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n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失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n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n(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n三、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n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

24、力。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同的解释n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和意义n1合同解释的概念n2合同解释的意义n、合同解释的原则n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相结合n1整体解释原则n2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n3、公平原则n4、合法原则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n一、概述二终止的各种情况n(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n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n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n三、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十七章合同分论n第

25、一节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n一、买卖合同n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交换的典型形式。n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n4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nn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n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三、互易合同n1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四、赠与合同n1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n特点是:n第一,赠与合

26、同发生所有权的移转;n第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n第三,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n2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n3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n第二节转让财产使用权合同n一、租赁合同n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n二、融资租赁合同n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三、借用合同n1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第三节货币融通与存款、结算合同nnn一、借款合同n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存款合同。n1存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存款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三、结

27、算合同n1结算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结算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第四节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n一、合伙合同n1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合伙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联营合同n1联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联营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第五节完成工作成果合同n一、承揽合同n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建设工程合同n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第六节提供劳务合同n一、运输合同n1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分类。n2各类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保管合同n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

28、三、委托合同n1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委托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四、行纪合同n1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五、居间合同n1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六、仓储合同n1仓储合同的概念;n2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第七节技术合同n一、技术合同的一般问题n1技术合同的概念、特征;n2技术合同的意义。n二、技术开发合同nl、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三、技术转让合同n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n1技术咨询合

29、同的概念和特征;n2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第八节保险合同n一、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n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保险合同的意义。n二、人身保住合同n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三、财产保险合同n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2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nn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n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n一、不当得利的概念n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n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n1一方取得利益;n2他人受有损失;n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n4无合法根据。n三、不当得利的效力n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损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n第二节无因管理之债n一、无因管理的概念n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n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n(一)管理他人事务;n(二)有为他人利益管的意思;n(三)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n三、无因管理的效力n()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n(二)本人的权利和义务。n无因管理一旦战立,就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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