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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江苏省 20232023 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押题练习试卷利)押题练习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2018 年 10 月 8 日某省 A 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 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 年 11 月 16 日,A 水利投资公司向 B 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 8000 万元人民币,要求 12 月 25 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 月 28 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 水利工程公司按 A 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
2、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 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 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 A 水利投资公司在 12 月 28 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 水利投资公司要求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 C 公司,而 B 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 年 3 月 1 日,A 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 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 B 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
3、 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 A 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 水利工程公司要求 A 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60 万元。A 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 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
4、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
5、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
6、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 月 25 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二、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已知:(1)堤防工程 4204.64 万元,河
7、道整治工程 1055.89 万元,导流工程 150 万元,施工交通工程 132 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 100 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 86 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 120 万元,供电设施工程 89 万元,施工供电工程 54 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92 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30.38 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1.85 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58.31 万元,独立费用 764.73 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 5%,价差预备费不计。(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1)枢纽工程:投资50000 万元时,取 1.
8、0%1.5%;50000 万元投资100000 万元时,取 0.5%0.8%。2)引水工程:0.4%0.6%。3)河道工程:取 0.4%。(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 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 3%计算。【答案】问题 1: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十河道整治工程投资=4204.64+1055.的=5260.53(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 100 万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0.4%5260.53=21.04(万元)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5%=18.16(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
9、产建筑、仓库和办工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技资+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8.16=139.20(万元)问题 2:其他建筑工程投资=5260.533%=157.82(万元)交通工程投资=对外公路投资+运行管理维护道路投资=86+120=206(万元)建筑工程投资=主体建筑工程投资+交通工程投资十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供电设施工程投资+其他建筑工程投资=5260.53+206+139.20+89+157.82=5852.55(万元)问题 3:施工临时工程技资=导流工程投资+施工交通工程投资+施工供电工程投资十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50.00+132.00+5
10、4.00+92.00+30.38=458.38(万元)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技资+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第五部分独立费用三、某企业为满足某施工项目的要求,购买新型号混凝土运输机械,该机械出厂为 60 万元(含税),运杂费费率为 5%,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 0.7%,运输保险费费率为 0.45%,以上费用计算基础均为含税价格。该机械工作期间仅消耗柴油,设备残值率 5%,总寿命台时为 15000h,发动机额定功率 247kW,发动机油量消耗综合系数 0.059。由于定额缺项,需编制此机械的补充台时费定额。台时费由折
11、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安装拆卸费、动力、燃料消耗费、机上人工费组成。折旧费(元/h)=机械预算价格(元)(1-残值率)寿命台时(h)修理及替换设备费(元/h)=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费率(%)安装拆卸费(元/h)=折旧费安装拆卸费费率(%)动力、燃料消耗费=发动机额定功率工作时间发动机油量消耗综合系数经调研,该新型号施工机械的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费率为176%,安装拆卸费费率为 13%,每台时消耗人工 1.2 工时。人工预算价格为:工长 9.27 元/工时,高级工 8.57 元/工时,中级工 6.62 元/工时,初级工 4.64 元/工日才;柴油预算价格为 8.3 元/kg(含可抵扣增值税 13
12、%)。二、问题 1.求该施工机械运杂费。2.若施工机械出厂价含 13%可抵扣增值税,编制该施工机械一类费用。3.不考虑材料补差,编制该施工机械二类费用,并结合问题 2 计算该施工机械台时费。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涉及百分数的保留百分数小数点后两位)。【答案】问题 1:施工机械运杂费:运杂综合费费率=运杂费费率+(1+运杂费费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运输保险费费率=5%+(1+5%)O.7%+0.45%=6.19%运杂费=施工机械出厂价(含税)运杂综合费费率=6000006.19%=37140(元)问题 2:基本折旧费=(施工机械出厂价一可抵扣增值税+运杂费)(1-残值率)7 总寿命台时=6
13、00000-600000(1+13%)13%+37140(1-5%)15000=35.98(元)修理及替换设备费=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费率=35.98176%=63.32(元)安装拆卸费=折旧费安装拆卸费费率=35.9813%=4.68(元)四、2017 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 035 元m3 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
14、018 年 6 月 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以 05 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
15、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
16、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答案:问题 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问题 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
17、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问题 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问题 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五、2018 年 10 月 8 日某省 A 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 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 年 11 月 16 日,A 水利投资公司向 B 水
18、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 8000 万元人民币,要求 12 月 25 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 月 28 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 水利工程公司按 A 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 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 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 A 水利投资公司在 12 月 28 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 水利投资公司要求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 C 公司,而 B 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
19、。2019 年 3 月 1 日,A 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 B 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 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 B 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 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 A 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 水利工程公司要求 A 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60 万元。A 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 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0、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
21、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
22、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 月 25 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六、某省某大型水闸工程,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须知”部分内容摘录
23、如下:(1)投标人中标后,为保证质量须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基础工程公司。(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3)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但不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可以不延长。(4)投标人可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应予开启并评审,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5)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共有 A、B、C、D、E 五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 A 的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离开开标会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文件按
24、废标处理。事件二: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实际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为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招标人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事件三:投标人 B 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该投标人按时提交了答复,认为系笔误并修改了工期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了工期的修改。事件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 C 的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某一项关键项目的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较其相应总价少 10 万元。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向投标人 C 发出澄清通知,要求
25、其确认投标总报价不变,修改其关键项目的单价。事件五: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 E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投标人 E 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与投标人E 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 E 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事件六: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未能与投标人 E 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E。【问题】【答案】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异议及理由和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如下:(1)可对“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基础工程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商。(2)可对“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提出异议。理由: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
26、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对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分析:(1)事件一妥当。(2)事件二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事件三不妥当。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不能通过投标文件澄清使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
27、文件应该按废标处理。(4)事件四对投标人 C 的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的处理不妥当,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应按关键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修正其合计及其相应投标总报价,并向投标人 C 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确认。(5)事件五“招标人在与投标人 E 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 E 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不妥当。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6)事件六“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E”不妥当,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3该事件中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28、所有投标单位发出澄清文件是妥当的,但不能注明问题来源,因为一旦注明问题来源就意味着向他人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
29、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已知:(1)堤防工程 420464 万元,河道整治工程 105589 万元,导流工程 150 万元,施工交通工程 132 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 100 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 86 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 120 万元,供电设施工程 89 万元,施工供电工程 54 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92 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3038 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185 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5831 万元,独立费用 76473 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 5,价差预备费不计
30、。(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1)枢纽工程:投资50000 万元时,取 1015;50000 万元投资100000 万元时,取0508。2)引水工程:取 0406。3)河道工程:取 04。(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 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 3计算。【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重点考核项目类型的划分、各项工程的造价构成,本工程属于河道工程中的堤防工程,根据题干信息情况,各项工程费用构成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以及室外工程。建筑工程包括:主
31、体建筑工程(堤防加固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交通工程(对外公路和运行管理维护道路)、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施工临时工程投资、独立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工程静态总投资包括:工程部分静态投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答案:问题 1: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河道整治工程投资=420464+105589=526053(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
32、:100 万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04526053=2104(万元)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5=1816(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和办工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室外工程投资=100+2104+1816=13920(万元)八、省某大型泵站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占用土地、居民迁移工作已经进行了动员,上级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部分内容如下:(1)2019 年 6 月 13 日 9:0017:00 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
33、买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投标文件(3 份正本,4 份副本,共 7 本)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 3 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开标地点:市路楼会议中心)。(3)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如下情况发生:(1)共有 A、B、C、D、E、F 六家单位投标,其中 A 单位在 6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于6 月 16 日以书面形式向 A 单位发出澄清文件。
34、(2)7 月 1 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7 月 3 日,招标人确定 B单位中标并公示,于 7 月 5 日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 7 月 10 日与 B 单位签订了合同。(3)招标人于 7 月 12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4)招标人于 7 月 25 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问题】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做简要分析。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答案】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分析(1)“2019 年
35、 6 月13 日 9:0017:00 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不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不妥,应该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3 份正本,4份副本,共 7 本)”不妥,首先,投标文件正本应为 1 份,副本 4 份。正本只能有一份,以保证投标的唯一性。(3)“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 3 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
36、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妥,投标有效期应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不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及原因:(1)“A 单位在 6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不妥,A 单位应该在
37、投标截止时间 17 天前,即 6 月 13 日以前向招标人提出。(2)“招标人于 6 月 16日以书面形式向 A 单位发出澄清文件”不妥。首先,招标文件的澄清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其次,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3)“7 月 1 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不妥,应该标明排名顺序。(4)“7 月 5 日向 8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招标人 7 月 3 日确定中标人需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应在 7 月 6 日
38、及以后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5)“招标人于 7 月 12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不妥,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以本例中招标人应在 7 月 6日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结果告知其他五家单位。(6)“招标人于 7 月 25 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15 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本例中不应迟于 7 月 21 日。九、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
39、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 3000 万元。两个施工区段均在最早开工时间开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区段为 2017 年 3 月 1 日,区段为2017 年 8 月 31 日。总进度计划上区段为关键线路上项目,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项目,其自由时差为 10d,总时差为 10d。区段工程造价为 2000 万元,2017 年 3 月 1 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区段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10 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0日,签发完工
40、证书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各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各自工程造价的 3%。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为:区段工期每延误 1d,按该区段造价的 3进行赔偿;区段工期每延误 1d,按该区段造价的 2进行赔偿。在 2017 年 11 月,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需 20 万元。合同规定,保修期为 1 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问题】1分析该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并确定违约处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扣质量保证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人退还多少?【答案】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
41、年 3 月 1 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日,是正常完工时间。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即延误了 40d,虽然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但其时差只有 10d,因此区段延误责任为 401030(d)。应对这 30d 的延误进行违约处理。违约金10002%3060.00(万元)最高限额30005%150.00(万元)60 万元150 万元,故对承包人给予 60 万元工程误期赔偿处罚。2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003%60.00(万元)。2017 年 11
42、月,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 20 万元,属需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0003%30.00(万元)。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质量保证金退还如下:(1)2017 年 3 月 24 日之前(3 月 10 日后 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 30 万元)。(2)2017 年 10 月 29 日之前(10 月15 日后 14d 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 15 万元)。(3)2018 年 10 月 10 日保修期满
43、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在 14d 内(2018 年 10 月 24 日之前),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603030152025(万元)质量保证金余额,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d 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d 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一十、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 2016 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
44、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 150 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2018 年 11 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 A、B、C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 A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 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 A 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
45、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 A 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 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 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 B、C、D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 B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 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
46、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 年 1 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 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 年 2 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 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 供应商如
47、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
48、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
49、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50、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答案: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问题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问题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