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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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河南省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练习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

2、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 400 字。【答案】二、甲(18 周岁)、乙(17 周岁)、丙(15 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 5 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 3万元,在支付 3 万元后,写下了 2 万元的欠条。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 2 万元改成 20 万元,并找到丁(17 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 20 万元,要回钱后给

3、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 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 20 万元。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李某将5 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

4、即报案。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答案】三、(2011 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

5、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答案】四、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

6、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 50 万元,租赁期限为 5 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 月 1 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日支付 2014 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 年 1 月 1 日前支付 2015 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 年 3 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问题:(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

7、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凶公司经营不善,现资金运转困难,无清偿能力,请求宽限至2015 年 6 月支付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此乙公司并未拖欠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乙公司的书面异议被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则后续可能发生的是?【答案】五、(2008 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

8、公司返还货款 10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 8 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 100 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 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 5 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 3 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 3 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

9、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 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问题 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民法通则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六、(2008 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 100

1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 8 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 100 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 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 5 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 3 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 3 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

11、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 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问题 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民法通则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七、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

12、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 3000 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 1000 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

13、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 8 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 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 2 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问题: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3王二以 2000 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

14、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案】八、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

15、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

16、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

17、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九、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 年 11 月至 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 10 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

18、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19、,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

20、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10对王丙的申请应当由谁决定?【答案】一十、案情: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

21、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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