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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朗富勒朗富勒(19021978年)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1972年退休于哈佛大学,一个任教46年。被誉为20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非神学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的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著作背景:著作背景: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法治实质性实质性的法治(善法、良法)程序性程序性的法治(形式正义)富勒富勒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道德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
2、德 法律法律的道德性外在道德 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目录一两种道德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三法律的概念四法律的实体目标五对批评者的回应五对批评者的回应一、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边际效用经济学边际效用经济学边际效用经济学】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它的表达方式是“你不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交换经济学】【交换经济学
3、】【交换经济学】【交换经济学】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10001000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元构成,而他将其中元构成,而他将其中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的的的500500500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义务的道德的评价: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谴责。愿望的道德的评价:愿望的道德的评价:轻蔑轻蔑。道 德标尺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
4、德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指针指针指针指针指针指针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义务的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的义务,这必然导致混乱与荒谬。二、二、法律法律使使道德成为可能道德成为可能 在这一章中富勒首先讲述的是一个造法的寓言故事。一个叫做雷克斯的人登上的皇位,开始了他的造法过程。我们将其概括如下:通过寓言中雷克斯的这八次改革,富勒提出其著名的法法制八原则制八原则,或说法律的内在道德。通过上文的分析,富勒得出结论:法律是一种“实践的艺术”。在这里,他提到合法性原则的实践运用,包括:(一)对“法律”一词的
5、用法的限制不应该把立法机构的任何官方行为都冠之以法律之名;(二)违反法律之道德性的累加效应;(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这八个原则。三、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首先富勒批判了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论”。接着,富勒批判以佛理德曼教授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再接着,富勒又批判了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武
6、力说”(或者说暴力说)。富勒批判的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的权力等级体系说”。富勒批判的第五中观点是以戴雪为代表的“议会主权论”。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批判,富勒提出自己的法律的观点,即:法律是是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法律是是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v文章通过对四种质疑的解答,富勒对其法律的概念做了如下说明:v第一,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可能而且的确不完全存在着。v第二,法律允许存在两套规则规制同一群人。v第三,法律允许无数套系统并存的局面出现。v第四,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区分为分析法律于道德的区别提供了分析的工具。四、四、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外
7、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是指法律必须在内容上体现道德的观念,它对应这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是其指出的法治八原则,它涉及的是法律的执行和解释的问题。从内容上看,法治八原则不仅仅着眼于要求有害的行为,而且还要求积极的行为,因此其既包括愿望的道德,也包括义务的道德。第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即外在道德有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的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第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第三,一套被认真建构出来并得到尽责管理的法律秩序的美德(virtue)在于它将自己
8、赖以行动的规则置于公众审视之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判断其公正性。第四,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被说成是在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上具有中立性。但它不能在关于人本身的理解上保持中立。第五,在法律的道德性于经济资源的分配问题上富勒指出,对于经济管理以及经济资源分配中的政府参与来说,审判是一项缺乏效率的工具。经济分配的任务无法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设定的限度内得到有效地履行。通过审判形式来完成这类任务的尝试必定会导致无效率、虚伪、道德混乱和挫折。第六,在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关系上,富勒从对学校让某些学生留级的做法的处理的例子说明了一个道理,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两难与衡平。第七,实质性自然法的核心原则存在与这样的一项命
9、令之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五、五、对批评者的回应对批评者的回应他认为,批评者不接受其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原因基于两项假定:其一,站在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存在与否是一个不值得关心的问题。其二,法律不应当被看成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而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向权威投射。通过对这两个观点的驳斥,富勒明确了自己关于法律的观点,即法律法律是是公民与政府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富勒认为,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相对稳定的互惠预期正是运转正常的法律秩序这一概念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在考察合法性的八个原则的时候,“官方行动与公开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富勒认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合法性原则并不仅仅是为了达致政府的目标而设的效率准则,其更多的是公民与政府互动博弈的规则。对法律内在道德的尊重从总体上有利于导致对于法律的实体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