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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
2、、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设备状况等要素。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四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各资质等级所对应承担工程能力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 资质认证组织管理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相
3、关管理办法、审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证书,发布资质认证结果。第六条 市信息化办下设的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资质认证工作。市资质认证办设在市信息化办产业协调处。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指定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所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部(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中心)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 资质认证程序第九条 申请计算
4、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对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确定拟申请的资质等级。第十条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办)指定的部资质认证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向市资质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
5、材料。第十二条 市资质认证中心组织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的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核实性审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交资质申请单位;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第十三条 通过三、四级资质认证审查的资质申请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和认证报告报市资质认证办审批。市资质认证办审批通过后,向资质申请单位授予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同时报部资质认证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经部资质认证办审批,取得一、二级
6、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到市资质认证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研发能力、运营良好,但不满足三、四级资质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资质认证中心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证(以下简称资质暂定证),资质暂定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资质暂定证的认证程序,参照资质证书的认证程序执行。第四章 资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部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取得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市资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年检检查。申请年检的单位
7、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由该资质认证机构组织对申请年检单位的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十八条 换证检查。申请换证检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资质认证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由部或市资质
8、认证办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第二十条 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办理。第二十二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部或市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市资质认证办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四条 遗失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通过
9、由市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市信息化办指定的网站(www.tjsinfo.org)查询。第二十六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资质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市资质认证办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